国内首例“房屋贷款保险合同纠纷案”终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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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31日 07:51 北京青年报 | |||||||||
3月29日,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近日终审判决了国内首例“房屋贷款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认定:当投保房屋贷款的市民,遭遇意外伤害丧失还贷能力时,保险公司承担全额还贷责任。 据《文汇报》报道,黄女士陈述说,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发布公告,公告明确指出:上海地区各保险公司签发的有关抵押住房保险的有效保单,自动扩展该
而被告“天安保险”拒绝承担责任,理由是:本案中,保险合同受益人是“上海银行长宁分行”,所以,原告黄女士没有理赔请求权。被告还认为: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是行业组织,其公告内容对保险公司无约束力。“天安保险”指出,病历资料反映:沈某的死亡原因是“脑出血”,不能主观推定为“意外伤害”。上海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天安保险公司将被保险人沈某房屋借款余额27万余元交付上海银行长宁支行。 -文/徐亢美 上海市市民沈某,向上海银行长宁支行申请了房屋抵押贷款30万元,于2000年4月购买了位于长宁路的一套商品房。为免除银行贷款风险,根据银行规定,沈某于当年的4月8日与天安保险股份公司签约购买了一份抵押商品住房保险合同,保单第一受益人为“上海银行长宁支行”。2002年1月,沈某因两次跌倒不幸死亡,死亡小结上的诊断为“脑出血”。死者之妻黄女士于2002年4月22日起要求“天安保险”承担房屋贷款理赔责任,偿付剩余的27万余元住房贷款。“天安保险”作出拒绝理赔决定。于是,黄女士提起诉讼,引发了国内首例“房贷保险全额理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