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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我们没有绕过音著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30日 13:48 青年参考

  在这次全国范围的“讨债”中,我国对音乐著作权进行集中管理的惟一机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一直保持“局外人”的身份,为此,有人提出,律师事务所绕过音著协进行索赔的行为是否有效?

  本次事件律师方主要负责人之一、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孙建红律师声称,音著协是代表词作者和曲作者权利的组织,也是我国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然而,此次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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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MTV和MV完全有别于词曲作者创作的音乐作品本身。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界定,“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而MTV和MV属于“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因此,孙建红律师特别澄清一点,音著协不能代表唱片公司,所以“不存在绕过音著协一说”。

  2001年10月27日,我国修改通过了著作权法,同年11月5日,国家版权局即发文指定中国音像协会筹备开展音像版权的集体管理工作。时隔3年,中国音像协会的管理工作一直没有开展,究其原因,孙律师说,和著作权法配套的一个行政法规目前正在制定过程中,“我们都在期待它的出台,到那时管理工作就真正有法可依了。”

  据此,孙律师不断强调,许多卡拉OK经营者每年要向音著协缴纳音乐著作权使用费,但这个费用并不包括使用唱片公司MTV著作权(音像版权)的费用,因为“音乐著作权和音像版权截然不同。

  针对此次律师事务所“满天飞”地发放律师函,给全国卡拉OK经营者正常营业秩序造成混乱的说法,孙建红反驳,按照国际惯例,律师事务所受到权利人的委托,和有关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涉,一种很有效且普遍的手段就是发放律师函。他补充说明,在已经发放的1万多份律师函中,律师事务所均使用客观、中性用语,对有关著作权规定进行详细说明,避免给对方造成以权胁迫的印象。

  “从目前的进展来看,事情正朝着合法、合情、合理的正常状态稳步前进,根本不存在传闻中的混乱。”孙建红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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