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片公司的索赔行为不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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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30日 13:46 青年参考 | |||||||||
北京博融律师事务所 林晓 律师 此次49家唱片公司联合向国内KTV“讨债”,可谓来者不善。 据称,此次行动与国际唱片协会的策划有关,他们的目的是为了促成有关“放映权”集中管理机关的形成,并要唤起卡拉OK经营者的觉悟,在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按照卡拉
那么,“维权者”们的理直气壮、代理人们的“号令天下”,果真合理、合法吗? 无论是卡拉OK作品,还是MTV、MV作品,它所涉及的著作权人都是多层次的、大量的;在一部卡拉OK作品中,涉及的著作权人至少包括作词者、作曲者、演唱者、演奏者、音乐制作者和影视制作者,而在MTV、MV作品中,除词曲作者外,表演者的权利更应受到著作权法的尊重和保护。因此,作为MTV、MV作品制片者的唱片公司,他们不过是卡拉OK作品、MTV作品的众多著作权者之一,因此,他们无权就全部作品委托律师同作品使用人交涉收取使用费。也许唱片公司会说,他们仅是就MTV、MV作品的影视部分的著作权(放映权)提出损害赔偿。那么,人们不禁要问,MTV、MV与音乐能分割吗? 在我国,对音乐著作权进行集体管理的惟一组织机构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这不仅有著作权法的概括性规定,也有国家版权局对该机构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的认定。因此,任何脱离音著协对著作权进行集体管理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无效的。音著协接受著作权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该组织可视为经特别批准成立的著作权信托管理机构,其行为是信托行为。与之相比,任何一家律师事务所,既不是信托公司,也不是经特别批准的著作权信托管理机构,因此无权征收著作权使用费。 另一方面,必须指出,联合50多家律师事务所同时向1万多家卡拉OK经营者发律师函,这种行为不恰当。如此造势,必然给卡拉OK的正常营业秩序造成混乱,并对行业的商业信誉造成损害。在美国和欧洲国家,由于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而给他人造成商业信誉损害被判赔偿的事件屡见不鲜。因此,国外律师界非常慎用律师函,不像国内如此满天飞。 当然,没有按照音著协的要求缴纳费用的卡拉OK经营者,无法免除对音著协、著作权人应承担的著作权损害赔偿责任。此外,由于各个国家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差异,有关著作权、著作邻接权内容的规定是不同的,所以,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参考和借鉴外国判例法理,必须以现行中国著作权法为限界。同时,卡拉OK作品使用涉及的是表演权、放映权、出租权还是多者的结合,以及各项权利的内容和行使等问题,不是仅凭情节不同的几例基层法院判例能够定论的,必须通过对法学理论的深入研究、法律修改、著作权信托管理制度的完善、著作权人补偿金制度的建立,才能最终合理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