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浙江投资房地产将不再“专项”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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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30日 10:04 新华网 | |||||||||
新华网杭州3月30日电 (记者 卢晶)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会议29日修改和废止5项地方法规,相关内容包括:外商今后在浙江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将不再实行“专项”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将不再按“商品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额度”加以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商自主决定不必报备,以及废止对房地产企业虚假出资或抽逃转移资金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
29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也进行了多处修改,其中,建筑工程设计单位不必像以往将《工程消防设计自审表》报公安部门备案;消防部门不再负责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核发安全许可证或准运证等。 据介绍,由于中国排污收费制度已作重大改革,《浙江省征收排污费暂行规定》被废止。早在1983年通过的《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和1995年通过的《浙江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的内容在实践中基本不再适用,也被废止。(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