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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还是创新? 内江市燃建公司“破产”调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28日 15:56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何忠平

  四川内江、成都报道

  3月4日,“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各方再度不欢而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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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江市经贸委副主任、市燃料建材公司(下简称燃建)破产清算组组长唐水仙告诉记者,“在破产财产的处理与分配问题上,我们已仁尽义至了!”

  而燃建债权人之一宜宾市芙蓉矿务局的代理律师曾其贵则认为,这“第四次”债权人会议还只是第一次的延续,“至今连债权人资格都还没进行过全体验证呢”。

  纠纷起因于3年前的一起破产案。2001年4月,因“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简称内江中院)裁定燃建“破产”。这是一起经典得“令人呼吸不过来”的破产案,3个中级法院前后做出的不同裁定,让“破产”平添了几分玩味。

  在燃建“破产”前5个月,宜宾中院和广安中院应债权人申请,相继查封了燃建的部分资产。理由是,燃建将资产进行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划拨。2002年1月,燃建“破产”后8个月,宜宾中院又再次裁定,燃建将其所有的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部分资产转移,“属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企业分立行为”。

  裁定燃建“破产”的内江中院站出来说话时,已是燃建“破产”后的第3个年头。2003年10月,内江中院裁定:燃建确实违反了《破产法》规定的程序,但不存在“巨额财产下落不明”……

  这到底是一起什么样的破产案呢?

  逼债买卖

  在1992年发行企业债券的可行性报告中,作为政策性亏损企业,燃建着实“显”了一回:1989年利润49万元,1990年50万元,1991年71万元。四川省金融咨询服务部“通过实地调查”,认为“燃建发行300万元期限2年年利率11%的债券,信誉为A级”。当年12月28日,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简称投资公司)就拿下了债券代理发行权。

  世事如烟,两年一转而过,燃建竟已弹药枯竭。“因投资意外失败,公司一下子亏了500万。”1997年开始任职燃建总经理的黄晓说。而连本金加到期利息,摆在燃建面前的债务,单投资公司的就有372万元。

  “1994年12月28日,燃建未履行合同。”投资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国信置业公司总经理助理阎堂告诉记者,“买卖讲仁义,我们就先垫付了。”接下来的故事,通俗得一塌糊涂——燃建“不还钱”,投资公司就把它告上了省高院,判决下来:钱是要还的,而且还要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事实上,投资公司先垫付,还有个因素——发行债券前,内江百货(集团)总公司以2900万元为燃建债券到期偿还作担保。

  然而对簿公堂后,有一问题令人深思:燃建发行债券符合条件吗?唐水仙告诉记者,1992年燃建评到的“信誉A级”,其实是“把固定资产有意给拔高了两三百万”。

  因各种债务导致的经济纠纷加身,它内外交困,被阎堂们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后被查封了很多资产。于是燃建一方面向高院递交了企业负债情况报告,另一方面,2000年2月,燃建的领导班底成立了注册资本50万元的内江新力经贸公司(下简称新力)。

  在负债情况报告中,燃建表示,“目前企业资产有2370万元,负债2056万元,房地产几乎被法院和金融部门查封抵押……企业只待破产倒闭。”

  对此,曾其贵认为燃建这是为新力出生使的障眼和缓兵之术。新力是一家私营企业,从工商注册资料发现,其法人代表“黎庆忠”就是燃建的党委书记。另外4名股东,分别是燃建总经理、型煤厂厂长、副总经理等。

  “当时工商局说股东写多了没意思”,2002年已变更过来了,唐水仙透露,“现在新力股东有30多人,全是燃建职工;注册金不是50万,现在是200万。”值得一提的是,总经理黄晓在新力原占股高达68%,“现在是16.7%”。

  “这是一个掏空燃建国有资产的平台”,曾其贵认为新力是在“破债权人的产”。他的证据材料是从广安中院拿来的——仅2000年一年新力就做了很多买卖。2月24日,新力与燃建签订了租赁液化气站的合同:新力年支付租金4.8万元给燃建,燃建每年支付检测费5万元给新力。曾其贵一针见血指出,“新力其实一文未付,还多方获益。”

  然而,不到4个月,新力又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将燃建告上了法庭,燃建败诉。曾告诉记者,“因新力申请诉讼保全,由是法院查封了燃建大约700万的财产。”接下去,新力的动作更快。6月30日—11月15日,新力一口气与燃建共签订了18份合同,拿下了1.12万平方房产、28.9亩土地、1万吨煤炭以及机器设备等资产。曾做过统计,合同总价款401万,“但实际上新力非法获得了2000多万的资产”。

  “因为燃建卖得太贱了”,比如10月30日的协议,曾告诉记者,47.5平方的建筑和土地仅售3000元,27.2平方的仅售2000元……更让曾其贵们想不明白的是,当时注册资金50万的新力,一下子何来那么多的钱?

  “先走人后破产”

  面对多数债权人的质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唐水仙和黄晓都没有否认燃建的资产已被转移到新力的事实——原因是“这有文件支撑”、“是企业改制的需要”。

  所谓“文件”,一是2000年10月的“内市改制办20号文件”,二是同年11月“市内贸企管19号文件”。唐告诉记者,这两份文件都同意了燃建“先走人后破产”的改制。

  唐向记者解释,实质就是先解决职工的安置——法律依据来自于《劳动法》:“用人单位濒临破产……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那怎么补偿?用什么来安置呢?”唐没有回答,“我要请问,至今上面拿了多少钱来安置?又能拿多少钱安置?”2003年内江市财政收入5个亿,市本级财政收入只有1.2个亿,“全市共有几十万国企职工”,唐继续抛出问题,“如果仅依靠地方政府,可不可能?”“而按照1994年《劳动法》的规定和市府两份文件,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费用,可以且应当在破产企业的财产中列支解决”。

  怎么解决?唐认为“只有拿企业资产、国家给予地方政府的王牌——划拨土地来安置”。

  这就说到了燃建改制结果。2000年10月,燃建代表黄晓与新力代表黎庆忠签了协议:新力支付安置费263万以接受燃建职工178人,燃建以等值的资产偿还即可。

  显然,曾其贵对唐的答案表示了极力反对。他认为燃建“先走人后破产”的改制是“曲解”了两个文件所致:一是国务院1994年59号文件《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二是国发1997年10号文件《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在10号文件中,内江与成都、上海等111个城市同列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城市名单中。但该文件同时强调,59号文件中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只适用于国有工业企业。

  内江是试点城市,没有疑问。但燃建不是国有工业企业,曾指出,而是国有商业企业。也就是说,燃建破产后的职工安置费,不能享受59号文件相关政策。根据10号文件规定,曾认为只能从当地政府补贴、民政救济和社会保障来解决,“破产财产必须用于按比例清偿债务”。

  2000年11月,应芙蓉矿务局申请,宜宾中院裁定查封了燃建1万多平方堆煤场;同时应投资公司申请,省高院指定的广安中院查封了燃建转让给新力的部分房产。正当芙蓉矿务局申请强制执行燃建归还539万货款时,2001年初,燃建向内江中院申请破产。4月17日,“不顾广安中院、宜宾中院及大多数债权人的反对”,内江中院裁定燃建破产——燃建账面资产总额2159万元,负债2825万元,负债率130.85%。

  与燃建1999年底向省高院递交的资金负债数据相比,不到一年半,燃建负债增加了769万,资产总额减少了211万。

  合同是假的?

  事实总是来势汹汹,但故事的戏剧性远不止于此。

  “我们并不是不同意首先安置职工”,阎堂告诉记者,而是不同意燃建违反《破产法》——在申请破产前以先安置职工为由,“把国有资产以低价、隐匿等方式转移到新力”。

  据《破产法》第35条,“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隐匿、私分或者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等行为无效。”曾律师告诉记者,“2000年7月30日—2001年4月17日,燃建、新力到底干了什么,他们自己最清楚!”

  债权人与破产清算组之间目前的最大争议,曾认为就是新力到底是不是空壳公司?燃建是不是剥离有效资产后再向法院申请破产的?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黄晓的回答让人吃惊,“广安中院拿到的材料里,燃建与新力签订的18份合同,我可以说,80%未被执行,是假的、作废的合同。”

  “那是广安中院来抄我办公室时,问我能否提供部分资料以供参考”,黄晓当时“非常气愤”,“凭啥来抄我?我就随便拿了一些合同给他们,那是作弄他们的”。

  这一下,曾律师、阎堂们糊涂了,“合同中明明写了签订日期,黄晓、黎庆忠都签名盖了章,怎么说假就假了呢?”

  值得一提的是,债权人多次要求破产清算组提供破产资产清单、审计评估报告、债权债务清册等,曾告诉记者,清算组均没有向债权人提供,而且“不许查阅”。

  然而即便如此,曾坚持他还有其他证据。据他掌握的材料,2000年10月燃建“改制”时,燃建代表黄晓“自己跟自己签字同意支付”了263万的职工安置费;在新力成立当月,“新力职工郭庆莉就从燃建借了44万元付液化气款”……

  一切似乎都只是悬念的开始。而投资公司赖以“垫背”的内江百货,在燃建破产1年后,也跟着破产了,让燃建“破产”案更是披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

  程序前置、大胆创新?

  对破产的“既成事实”,现在唐水仙把之归功于“大胆创新”和“程序前置”。

  “安置费从破产财产中出,这也是《破产法》与《劳动法》某些规定相冲突之下的不得已而为之。”唐水仙告诉记者,“后来出台的一些司法解释,证明我们程序上不但没有问题,而且还有创新。”

  所谓“司法解释”,就是燃建破产1年后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里面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补偿金请求权”。

  “这个解释就把《劳动法》与《破产法》冲突的地方化解了”,唐认为,“安置费原来只能民政、社保解决,现在规定可以从破产财产里出了。你说我们是不是创新?”

  面对债权人的指责和质疑,唐告诉记者,“有新法律、新司法解释,为什么我们不可以‘程序前置’呢?”

  “所谓‘程序前置’,实质是燃建债务纠纷无限期拖下去的无稽之谈,生拉活扯地拿最高院2002年的司法解释作他们2000年、2001年‘改制’、‘破产’的法律依据”,如果全国破产案都搞这样的“程序前置”、“大胆创新”,曾律师指出,“那何谈法律公平?何以建立社会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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