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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初裁反倾销案 对进口乙醇胺采取措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28日 09:38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王京) 3月25日上午,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8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中国台湾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决定对被调查的国家和地区的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本案是商务部去年3月25日成立以来正式立案的第一起反倾销调查。

  根据公告规定,自2004年3月2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以上被调查国家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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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的乙醇胺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9%-137%),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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