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麦乐迪回应律师函 与唱片公司和解赔偿36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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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25日 08:35 北京青年报 | ||||||||||
伦兵 北京卡拉OK厅首家回应律师函 本报记者报道 北京麦乐迪公司与代理海内外49家唱片公司维权卡拉OK播映权的北京天为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昨天下午签下了一纸协议,就北京三家麦乐迪直营
自两家律师事务所接受海内外49家唱片公司的委托向全国1.2万个卡拉OK场所发出律师函后,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陈小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自媒体刊发消息后,我们就主动与中国音像协会联系,了解情况和事件背景。经过我们与律师事务所的平等协商,达成了这样的和解协议。我们连续几年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缴纳著作权费,过去我们也一直与唱片公司有着密切良好的合作关系,对于音像播放权的缴费问题我们也一直很关注。” 孙建红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麦乐迪公司在接到律师函后积极地表示要率先解决这个问题,经过双方平等、互相深入的了解和沟通,我们已经在3月10日就达成了这样的共识,因为有关细节一直在加紧进行,所以我们商定在这里举行签字仪式。”孙建红介绍说:“自律师函发出后,在卡拉OK经营者中有三种不同的态度,一种是像麦乐迪这样积极地联系协商解决,这大约占我们发律师函的卡拉OK场所的三分之一强,还有一部分的经营者采取观望的态度,而另一部分则有所抵触,甚至态度比较强硬。现在已经与我们签约和准备签约的卡拉OK场所大约有20多家,积极联系和回应的要比这20多家多很多。至于赔偿的标准,我们与唱片公司在协商制定标准时就考虑到卡拉OK场所的分布、面积、环境和经营状况的不同,制定了到今年年底为止赔偿的不同标准。最低的标准是7000元。而超大型卡拉OK场所为12万元。” 对于在发律师函后受到阻力,孙建红认为:“很多人还没有分清音乐著作权与音像播放权是不一样的,音乐著作权是针对词曲作者的权益,而音像播放权的权利人是唱片公司和MTV、MV、卡拉OK的制作者,这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是受到保护的。只是在这方面的集体管理的条例还没有出台,但是不等于这一权益不受到保护。至于遇到的阻力和最后期限,我们一直在努力与经营者们沟通,使他们了解法律条文和我们的态度,而唱片公司委托我们的期限是到今年年底,我们现在也在对那些少数的抵触者进行证据的收集,个别案件我们将通过法律起诉。” 陈小明在介绍情况时说:“我们希望有关方面尽快出台统一规范、适用法律条文的明确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形式,从而全面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而我们麦乐迪因为一直在关注和促进这方面工作,在合理的收费后,我们绝对不会也不应该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相反,因为与唱片公司达成了很好的共识,我们将尽可能地将服务做好,以最快的速度引进新歌的渠道更通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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