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贷款违约率30% 保险公司不再为银行埋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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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24日 04:58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汽车消费信贷风险不是概率问题,它取决于消费者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消费者违约的概率是无法测算的 车贷险不同于担保汽车贷款,银行不能指望保险公司作担保,今后还得要自己解决风险问题,在客户贷前资信审查、违约催讨、拖车、诉讼、车辆变卖等方面要形成自己的能力
中国保监会于2004年1月15日发出了《关于规范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了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简称车贷险)的经营风险日益显现,暴露了车贷险业务在保险责任界定、条款设计、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根据通知的要求,旧条款于3月底废止,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依据保险法律法规,充分考虑车贷险业务的高风险特征,制定新的条款。通知明确规定:严禁通过协议等形式变更或替代报备的车贷险条款,严禁将车贷险业务办成担保业务。 潜亏风险 这项新政策的出台,说明前一阶段车贷险业务的泛滥和无序竞争导致的恶果,已经受到保险业高层的高度重视。业内人士熟知,这两年各家保险公司为了扩大业务,盲目竞争。为了避开保监会制定的条例给车贷险业务带来的障碍,通过与银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扩大了理赔范围。 但汽车消费信贷违约率高达30%,远远超过保险公司预想的比例。据浙江杭州市上城区法院统计,去年受理的600多件金融案件中,80%属于汽车消费信贷客户违约纠纷案。而在广州市,车贷险理赔率已达到130%以上,高的甚至达到400%,保险公司在车贷险业务面临巨额亏损。去年8月份以后,人保等大的保险公司已停止车贷险业务,但一些小的保险公司仍然不顾风险开展此项业务,致使车贷险业务造成的潜在亏损越来越大。 由于违约率太高,保险公司拒赔而导致的银行和保险公司理赔纠纷案件不断,青岛市八家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6亿多车贷险纠纷就是典型的案例。从理论上看,这个结果是必然的。 保险业务的一般原理是根据事物自然出险的概率来测算费率,像车辆损失险、人寿险等出险的概率保险公司的精算师可以测算,但汽车消费信贷风险不是概率问题,它取决于消费者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而消费者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受到个人收入变化、车辆价值变化、突发事件甚至国家政策等因素的影响,不确定因素很多。因此,消费者违约的概率是无法测算的,换句话说,消费者的信用是无法保险的。所以,如果把车贷险变为担保业务,必定给保险公司和银行带来巨大损失。 不同于担保 车贷险不同于担保,这是对车贷险的正确认识,既符合保险的原理、法律法规,也符合汽车消费信贷业务高风险的特征。因为保险终究是依靠概率测算风险。如果把车贷险变成担保,保险公司也就变成了担保公司,就必须建立客户资信评估、风险处置等相应的核心能力和业务流程,而这并不是保险公司的专长,也不符合保险公司的管理体制,这不是保险公司愿意去做的事。 为了各方共同承担风险,保监会在通知中明确了保证保险承担的只是差额保证责任,即当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实现担保权后差额部分提供保险理赔,同时对赔偿金额设定不低于10%的绝对免赔率。 对借款人为自然人而言,差额保证责任包含两层含义:一是银行首先要处置抵押物,而要处置抵押物,必须找到汽车,经过起诉、判决、法院执行,然后拍卖变现,否则无法知道差额是多少;二是要追诉个人其他财产,直到法院认定无法执行为止。在实践中,实现担保权后的差额部分是很难界定的,实际操作非常困难。而且,10%的绝对免赔率必定使银行产生部分坏账。 从保险公司以前的低门槛到现在的精打细算来看,保险公司将不再独家为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埋单了。因此,对汽车贷款,银行不能指望保险公司作担保,今后还得要自己解决风险问题,必须在客户贷前资信审查、违约催讨、拖车、诉讼、车辆变卖等方面要形成自己的能力。(达川)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3月24日 第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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