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大国遭遇保险尴尬 中国体育保险亟待完善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24日 04:38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国际金融报 记者 陈天翔 发自上海 如果投保30万元意外险,年缴保费就是2700元左右,这一数字对每月只拿千把块钱的多数运动员来说,无疑是个负担 现行的“互助保险”所支付的理赔金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理赔金”,就其性质而
无论是“互助保险”还是专业的保险经纪公司,都仅仅是种“过渡”形式,最根本的还是要完善运动员的社会保险机制 3月11日,一则来自新加坡《联合早报》的消息,使得很多人把关注的目光集中在了一个群体和一个在保险业界已经不怎么“新鲜”的话题——体育运动员和体育保险上。 该消息称,3月10日下午,来自中国吉林的18岁球员姜涛在新加坡联赛的训练场中被雷电击中,不幸当场死亡。 另据报道,在第二天由其生前所在俱乐部召开的发布会上,该俱乐部总经理表示,俱乐部将按照新加坡职业联赛青年球员的最高人身赔偿金额赔偿姜涛的家属12.5万新元(折合人民币约60万元)。同时,新加坡足总将举行一次募捐活动,筹来的款项捐献给姜涛的家属。 在国人为这个18岁花季少年的不幸罹难而悲痛惋惜的同时,由此引发的关于“完善中国体育保险”这一话题再次被人提起。正如一位友人在悼念姜涛时所说的:“站在更高的高度,姜涛的死,也在提醒人们尤其是体育圈内人士,生命的猝死往往是不可预测的,只有购买保险,才是对亲人、对生者的负责。当逝者已逝,保险金才是对家人最现实的安慰。”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向记者表达了同样的观点。郝演苏认为,体育运动是人类挑战和超越生理极限的勇敢实践,体育比赛充满了激烈的对抗,哪怕是在一般的训练当中,都存在较大的风险。这就难免给运动员和赛事举办方带来一定风险,因而也就需要引入体育保险来降低或弥补风险损失,把不利影响减至最小,尽管运动员因运动受伤已经被人们认为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 运动场不应是运动员的终点 竞技体育是以争夺奖牌、取得最佳运动成绩而进行的训练和比赛,是向运动极限不断发起挑战和以追求“更快、更高、更强”的体育精神为目的的;实现这些目标的惟一途径就是不断加大运动量和提高运动强度。 因此,特别是竞技类项目的运动员对自身身体健康状况依赖性较强。这就造成了在高强度、高难度、高标准以及大运动量的训练和比赛当中,出现运动伤害和意外事故屡见不鲜。 1998年7月22日,在美国长岛举行的第四届友好运动会上,桑兰在赛前练习跳马时,由于动作失误,重重摔在地板上,脊髓严重挫伤,造成终身瘫痪,当时她仅17岁。 1998年10月28日,中国自行车队山地车组主力之一、26岁的王泽秀在公路训练当中遇车祸不幸身亡。 2001年1月4日,前中国男排国家队副攻手朱刚在训练中因心血管疾病突发不治身亡。 悉尼奥运会中国体操队主力董芳霄,曾在2002年东亚运动会上夺得女子全能比赛冠军,因患晚期股骨头坏死而无法站立,不得不遗憾地告别体操赛场,甚至面临终生瘫痪的危险,当时她仅19岁。 这些类似悲剧的不断发生,使得国家体育总局的主管部门下定决心实施关于运动员人身保险的一揽子计划,开始了体育保险的尝试。 据了解,在现行的运动员医疗体制下,当运动员发生伤残事故后,其所在单位一般都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这些运动员以积极的救治和最大限度的补偿,但遭遇较大的事故时,还是很难满足运动员及其家庭的需要。 因此,国家体育总局的一位负责人也多次提到,中国运动员的实际心理压力相对较大,后顾之忧要多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训练水平的提高和竞技水平的发挥,这些都成为了长期困惑各级体育领导部门的难题。因此,体育保险呼之欲出。 “互保”不应是中国体育保险的终点 记者从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保险部工作人员那里了解到,1999年,隶属于国家体育总局的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曾经先后向国内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两期的运动员伤残保险,参保人为1400名国家队运动员。基金会每年缴费100万元,运动员交少量保费;运动员在死亡和伤残时最高可得到30万元的赔偿,获得世界冠军的运动员最高可获赔偿60万元。同时,即使在非训练、比赛时发生意外伤害,每名运动员也可获得最高20万元的赔偿。保险期从运动员进入国家队开始,一直到其国家队生涯结束。 这一事件当时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大的积极影响。 有知情人告诉记者,中国有关运动员的伤残保险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另外在商业保险方面,由于当时的险种在设计上存在诸多缺陷以及理赔程序太过复杂,加上国家队人员组成及机构组织的变动频繁,因此这项计划的开展一直并不顺利。 此后,该基金会也曾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联系,希望能将该计划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但没有成功。因此,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几年前在对国家队队员的投保和理赔开展工作时,不得不采取目前这种形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互助保险”。 除了桑兰由于发生意外的地点是赛场,并且该赛场也投了美国当地的体育保险,因此得到美国提供的1000万美元保险金外,其余几位运动员也获得了由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提供的20万到30万元不等的“理赔金”。但有业内人士指出,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理赔金”,就其性质来说,只是一种特殊的抚恤金,更多的是体现了社会各界对这些为国家作过突出贡献的运动员的一种关心。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记者从国家体育总局2002年9月27日颁布的《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当中发现,该《试行办法》对参加“互助保险”的运动员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即投保人应该是“优秀运动员”。 《试行办法》对“优秀运动员”这一概念的解释是,“指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所属正式在编、享受体育津贴奖金制并从事奥运会和全运会项目的运动员”。换句话说,只有该《试行办法》规定的“优秀运动员”才能享受该基金会提供的“互保”。由此可以看出,受“互保”的范围相当小,更多的地方队运动员被排除在了该《试行办法》之外,他们目前的各种保障制度并不健全,有些甚至是非常不健全。 而本应属于商业范畴的体育保险在中国却迟迟难以迈上市场化、商业化的“正道”。 目前国内保险市场上的意外保险及重大疾病的保险产品相当少,自然,涉及体育保险的险种就更少。再加上中国的保险公司普遍存在着费率较高、条款不明确、理赔不及时等诸多不足,因此根本无法满足不同项目体育运动员千差万别的要求。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中国的体育保险已经到了亟待完善的地步。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3月24日 第六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