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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拿来”美国模式 监管官员安营四大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20日 13:51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韩瑞芸 北京报道

  从内设到外派

  “洋为中用”在中国的银行界已不是件新鲜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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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2日,中国银监会参照美国的“骆驼评级法”制定和推行了适用于国内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评级体系,即《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3月8日,银监会又参照巴塞尔委员会并表监管的原则以及国外监管当局的做法,发布实施了《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

  当然,银监会没有忘记要对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出招”,只不过招数来得更加复杂。3月11日,银监会出台了《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日前,更是传出银监会下决心要从内部监管岗位设置着手,改变对四大行的监管架构,并实行源于美国的“派驻监管组”制度。

  当记者就此消息向银监会监管一部工作人员求证时,对方明确表示肯定,但拒绝透露更多内容。而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新闻部门对此也表示并不知晓。

  据银监会内部人士介绍,此次监管架构的调整将主要涉及到银监会监管一部,及其下属的工行处、建行处、农行处、中行处。监管一部主要承办对国有商业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等的监管工作,而工农中建四个监管处则分别负责四大行的对口监管。

  改革有可能将使四个监管处的大部分工作人员作为常驻监管员直接进驻相应银行的总行,实施日常监管,以保证这些银行实现监管目标。当然,这些监管员仍直接对银监会负责。

  这种做法正符合银监会强调法人监管、垂直指导的原则,即加强对银行法人一级的机构进行监管,实施矩阵式的监管。

  据银监会内部人士说,法人监管的原则在美国备受推崇。比如,花旗银行的总部设在纽约,那么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就是花旗银行及其分行的直接监管者,而花旗银行在纽约以外的分行则不受当地储备银行的监管。

  目前,银监会对四大行分支机构的监管体系基本延续人民银行的做法,就是在银监会各地的36个银监局下设监管一部。不过,有些银监局还没有单设工农中建四个监管处。

  拿来主义

  事实上,引入“派驻监管组”的概念在我国已不是第一次了。2001年,当央行分拆的话题正如火如荼时,央行也在悄然进行银行监管方面的机构调整。同年9月,改革实施。

  当时的改革有三大要点,首当其冲的即是引入美国货币监理署的“派驻监管组”经验,在银行监管一司增设四个国有商业银行监管处,又被称为“监管组”,组长享受副司级待遇。同时,各大区分行增加相应机构,原21个负责现场监管的央行各地分行监管办改属一司,负责对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的日常和现场监管。

  另两项改革旨在使原本负责日常监管的人民银行各省中心支行调整为对银行监管二司负责,并在原监管一司、二司外,成立新的银行监管司,负责所有与市场准入、退出及监管政策研究等属于“管制类”的业务。

  如今,由于央行分拆等因素,这次改革进行得并不彻底,但成立工农中建四个监管处室的做法却在银监会成立后被保留了下来,不过,这种做法与美国“派驻监管组”的概念仍有一定距离。

  据央行研究局一人士表示,美国货币监理署的做法是直接向大型银行机构派驻监管小组,人员规模为每家机构30名常驻监管员左右,同时,该署还相应开发了针对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模型。

  这位人士解释说,美国的做法旨在监管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机构。综合性金融集团和大型银行,特别是大型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但这类机构的业务和风险性也日趋复杂,已经成为各国监管的主要对象。

  监事会由谁设立?

  种种迹象表明,自银监会成立以来,我国对四大行的监管力度已经到了“历史高度”。

  2003年6月24日,银监会发布通知,对四大行的表外项目和表外业务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同年9月15日,银监会开展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现场检查,内容包括贷款五级分类、非信贷资产和表外业务。在现场检查的基础上,银监会还要求各级派出机构严厉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并就结果进行社会通报。

  尽管如此,经济学家们仍然指出银监会有个急待解决的问题,即向国有商业银行派驻的监事会是否应挂靠在银监会?2000年,国务院向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派驻监事会,监事会目前挂靠于银监会,人员工资由财政部单独拨付。

  去年两会期间,包括吴敬琏在内的许多专家提出,向国有商业金融机构派驻监事会是资产所有者的权利,属于企业的内部监管,应该与政府的外部市场监管分开,否则可能造成新的政企不分,也可能影响政府机构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政府是市场规则的制订者,同时也是部分市场主体的所有者代表,这在理论上存有利益矛盾。

  此外,经济学家们还有一些担心,就是如何更好地监督这些常驻监管人员,使得他们能公私分明,这仍是需要制度去约束的。

  ·相关·

  中国银行业监管发展回顾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颁布,从法律上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保险、信托业的监管地位;随后,央行颁布《贷款通则》,将工作重心转移到银行风险监管,并首次提出降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要求。

  1998年,撤消了人民银行31个省级分行,成立9家跨省区分行和2家总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补充四大行资本金。

  同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将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对保险业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

  2000年,开展7类金融机构贷款质量、盈亏状况等真实性大检查;制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考核评价办法》;国务院向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派驻监事会。

  2002年2月,银行业全面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制度;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现场检查;央行牵头制定监管体制、国有商业银行综合改革、农村信用社改革等方案。

  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批准国务院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中国银监会履行原由央行履行的审批、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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