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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在美被投诉欺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9日 10:51 京华时报

  本报记者 李英辉 敖晓波

  昨天,上市不足四个月的中国人寿爆出被告到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消息,市场一片哗然。昨天上午,中国人寿在美港两地交易所同时发布公告,对这一事件做出解释。但是,该股在海外市场的表现仍然受到了影响,中国人寿在香港股市18日以绿盘报收,收盘价为4.975港币,当日下跌幅度高达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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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寿回应欺诈事件传言

  昨天,中国人寿的“巨额违规事件”风声再起。有媒体报道称,由于没有及时披露不利的信息,投资者已经把中国人寿告到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针对此事,记者昨天向中国人寿方面求证,截止到记者发稿前夕,从中国人寿有关人士处获悉,真实情况与相关媒体披露的情节有些出入。

  据该人士介绍,市场上炒作得沸沸扬扬的中国人寿欺诈事件其实只是美国当地的一名投资者委托一律师事务所办理与中国人寿相关的法律事宜。随后这个律师事务所在自己公司的网站上征集其他中国人寿的投资人,准备进行集团诉讼,目前此事还未到起诉阶段。中国人寿已委托美国方面的律师着手解决这一问题,并就此事在香港和美国的证券交易所同时发布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人寿的公告显示,公司在3月16日获悉在美国被投诉。投诉的内容主要为:国家审计署对中国人寿前身———国有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进行了审计,在审计中发现,中国人寿母公司确实存在6.52亿美元的巨额财务问题,但没有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因此,有投资者认为中国人寿存在欺诈上市的行为,并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中国人寿欺诈上市的相关事宜。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诉状指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若干高级人员及董事违反了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该项投诉将代表所有于2003年12月22日至2004年2月3日期间,购买中国人寿股票的投资者,寻求赔偿损失。

  中芯国际受累上市首日大跌

  刚刚创造了在当年的美国市场筹得35亿美元的最大的IPO(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案例的中国人寿爆出了欺诈传闻,受此消息影响,昨天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中芯国际一改以往中国内地IPO赴海外上市即受到投资者追捧的局面,该股上市当日即出现大跌的走势,开盘即下跌10%。分析人士认为,中芯国际昨天在市场中的表现,明显是受到了中国人寿消息的影响。

  该分析人士进一步表示,目前消息还没有进一步证实,因此,不便妄加评论。但一旦消息属实,毫无疑问将对海外投资者投资内地企业的积极性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另有证券分析人士认为,此消息将使中国企业赴美上市的热潮有所降低。据了解,自去年底中国人寿在美创造了35亿美元的当年最大IPO案例后,中国企业再度掀起赴美上市的热潮。自今年开始,已经有一大批内地公司对海外上市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包括盛大、腾讯等都计划于今年稍后在美国等地上市,而已经在内地上市的重庆力帆、山东一品、陕西赛德等民企均对海外上市表现出浓厚兴趣。目前在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数仅为41家,仅占美国上市公司的4‰,市值为4000亿美元。

  -背景

  保监会曾就中国人寿违规表态

  2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首次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违规行为表态,他表示保监会对此事非常重视,要汲取教训加强管理。

  吴定富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前一段国家审计署履行正常审计,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审计主要是2002年以前的一些问题。吴定富还特别针对以下三点作出了说明:首先,国家审计署的审计是依法审计,例行审计;第二,审计的问题是原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问题,而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是去年的6月30日正式成立的;第三,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是按照有关的法律和世界多个著名的中介机构、审计机构、评审机构评审以后合格的上市公司。

  吴定富表示,对审计署查出原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有一些违规行为,虽然是过去的问题,监管部门还是非常重视的,要认真地落实审计结论。通过审计,按照有关规定,该处理的处理。同时进一步汲取教训,进一步加强管理。

  -链接

  中国人寿在美国被投诉事项

  在募股期间,中国人寿并没有披露下列不利事实:

  母公司涉嫌6.52亿美元的巨额财务欺诈;

  在IPO时,国家审计署已经完成了审计,并且马上就要公布对其母公司不利的审计发现;母公司存在非法代理、超额退保、挪用资金和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应当在中国人寿的股价中有所体现,毕竟2/3的被告是中国人寿原先的董事或者高级经理。据《新闻晨报》

  中国人寿公告原文

  3月18日上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在香港联交所发布公告,对这一事件做出解释。公告称,中国人寿获悉一项于2004年3月16日在美国的投诉。该项投诉就审计署对本公司前身国有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所进行之审计,指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若干高级人员及董事违反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该投诉代表所有于2003年12月22日至2004年2月3日间购买本公司之公开买卖证券之人士,指称关于无适当披露审计报告寻求赔偿损失。

  中国人寿正与本公司的美国律师审阅该投诉,预期就该投诉做出强烈抗辩。基于在美国诉讼之性质,本公司预期可能会有相同或类似指称之进一步诉讼。

  如先前披露,本公司并无收到审计署之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上市披露者外,概无其他事宜须根据上市协议第39段予以披露,而董事会并不知悉任何根据上市协议第二段之一般责任须予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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