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与草案之变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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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7日 17:20 北京晚报 | |||||||||
新华社北京3月17日专电 (记者南辰、杜宇) 备受关注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终于在今年“3·15”诞生了。2002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曾经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那么正式出台的《规定》与当时公布的《草案》比有哪些变化,其中的意义又是什么?16日,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法规处处长毕玉安给新华社记者做了解释。
毕玉安说,正式出台的《规定》与征求意见的《草案》基本相同。《规定》共8章46条,《草案》共8章41条。《规定》与《草案》最大的不同是增加了海关、商务部等部门的职能。按照《规定》,如果发现一款进口汽车有缺陷而没有召回,海关将停止办理缺陷汽车产品的进口报关手续。在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公告发布前,已经运往我国尚在途中的,或业已到达我国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缺陷汽车产品,应由进口商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退运手续。 另外,记者发现在《草案》中对汽车缺陷的定义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缺陷,具体包括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以及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两种情形。”但是在正式出台的《规定》中,对汽车缺陷的定义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去掉了“行业标准”。 在《草案》中,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5年。《规定》却指出,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3年止。对此,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郭禾认为:“这是一种平衡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