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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规定出台只是开始 如何实施才是关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7日 14:02 广州日报大洋网

  酝酿了三年之久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在3月15日正式颁布,并于10月1日实行。无论是生产厂家、经销商还是消费者对汽车召回制度的出台,都表示了热烈的欢迎。但业内人士也认为,由于处罚过轻、汽车缺陷难以认定等方面的原因,可能会导致自觉执行的难度较大。针对《规定》中的详细条款和一些疑问,本报结合各方面的看法力图给读者进行详尽深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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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罚款3万元是否过低?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严重性的;(二)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三)由于制造商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

  国家质检总局:3万元的最高罚款征求意见时就有人提出是否过低。但这个数额是我国《立法法》确立部门立法最高处罚额度。罚款并不是主要手段,惩罚企业最大的是市场,主管部门只要通过一定的宣传曝光手段,就可以使这个企业失去市场。所以罚款不在于数额多少,而是对于企业的销售量、市场占有率,特别是企业诚信度的严重处罚。

  专家点评(著名汽车研究人士贾新光):处罚力度不大,对于召回责任主体能不能起到真正的威慑、惩戒作用有待实践检验。过于轻微的惩罚,有可能导致企业缺乏主动报告缺陷的积极性,因为既便隐瞒被发现,也不用付出高昂的成本。

  国际做法:在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可以判令责任人在支付通常赔偿的同时,还要支付高于消费者损失的赔偿金。

  汽车缺陷由谁负责认定?

  《规定》:主管部门应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由专家委员会实施对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和认定。根据专家委员会建议,主管部门可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

  国家质检总局:汽车产品缺陷的认定由专门成立的专家委员会负责。为使缺陷汽车管理制度建立在科学、客观、公正的基础上,质检总局将选择具有客观性、公正性的检验机构、组织建立专业配套的专家委员会作为技术支持单位,必要时委托进行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技术检测和确认等项工作。目前,上述工作已有初步方案。

  此外,《缺陷汽车产品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对于有关专家作伪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的,取消其相应资格,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点评:召回制度建立只是开始,如何实施是关键。首先是有没有独立、公正、权威的检测机构。目前我国的汽车检测机构有的是汽车企业所属的,有的是国家有关部门的。国外汽车企业会不会认同我国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很难讲,而对于国内汽车产品检测的权威性也受到考验。

  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要指令召回

  根据《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的规定进行。

  那么,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主要区别在哪里?国家质检总局解释说,主动召回是指制造商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可以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指令召回是指制造商获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的,或者制造商故意隐瞒产品缺陷的,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制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程序的规定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据介绍,国外汽车召回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国家侧重于强制召回,有的国家侧重于主动召回。根据中国汽车发展的程度,中国的汽车召回制度以主动召回为主,但是如果汽车厂商没有按照规定自己召回,政府主管部门有权力强制召回,即在主动召回的大范围下,结合强制召回。因此,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不是以处罚为目的,而是通过企业自主,以国家制度的激励、引导为主。

  具体规定

  车主不用为召回买单

  召回制度适用范围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均适用。首先从M1类车辆(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开始实施。

  如何判断汽车缺陷

  首先是经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其次是因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最后,虽未造成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车主有权建议召回

  根据《规定》,车主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经营者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也可向主管部门报告。

  缺陷汽车召回期限

  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如制造商没明示安全使用期,或明示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3年止。

  车主不为召回买单

  汽车产品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履行召回义务时,还要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

  召回不是整车收回

  召回是指按照《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因此,汽车召回不等于退货,厂家一般通过修理或换件都能解决问题,很少有整车收回的情况。(禅京)

  策划:关雅文、赵夙岚 记者:曹丽辉、谢绮珊、李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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