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一居民控其商标不合法被驳 永和大王保住名号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7日 07:18 北京晨报 | ||||||||||
晨报讯 (首席记者 赵中鹏 通讯员 范红萍) 昨天上午,市一中院一审驳回了香港居民林丽珍对“永和大王”商标权的起诉,上海永和豆浆大王餐饮有限公司保住了“永和大王”商标。 上海永和豆浆大王餐饮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永和大王及图”的商标,并拥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但是,香港居民林丽珍对“永和大王”商标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永和”
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认为,虽然“永和豆浆”在台湾被部分中式快餐企业较多使用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但尚不足以证明“永和”已经成为豆浆中式快餐商品上的地理标志。“永和大王”由“永和”和“大王”两个词语组成,整体与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永和”有区别,此外,经过永和豆浆大王公司的宣传和使用,“永和大王”已经能够使消费者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即已经起到了商标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因此“永和大王及图”商标应予维持。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永和大王及图”整体上与作为地名的“永和”不同,且“永和”在汉语中是有一定含义的词语,可以获得注册。其次,永和豆浆在台湾虽然被较多使用为中式快餐企业的企业名称或其组成部分,但不能证明“永和”已经成为表明豆浆产地的地理标志。因此一审驳回了林丽珍的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