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诚信形象如何建立? --加强基础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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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7日 02:34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保险业的诚信是一个问题,所以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许彬一行走访了中国消费者协会,与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京生举行了会谈。许彬介绍了保险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和加强保险行业自律的具体举措。 而董京生表示,保险行业是近年来中国消费者关注的热点,中国消费者协会也希望在这方面加强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合作,使消费者更加了解保险,明明白白买保险。
一个行业协会在“3·15”前夕主动走访消费者协会的举动本身就蕴涵深意。 几年来,笔者在为保险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经常在思考,保险行业诚信形象怎样才能建立起来?得出的结论是:像许多工作一样,要从基础入手。保险诚信需要加强基础建设。 一直以来,社会上对一些保险代理人的做法颇有微词,而在消费者的心目中代理人的行为就代表了保险公司(其实法律上也是这样认定的)。例如一度在京城引起广泛关注的的高女士代签名案,就是由于高女士为其丈夫投保时代丈夫签名,代理人在场也没有提出异议。而六年后高女士的丈夫去世,高女士索赔时,保险公司根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为由,拒绝理赔。导致高女士的强烈不满而引起轩然大波,给保险公司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加强对代理人的管理、考核、抽样调查、回访,及时纠正不规范的做法,应该成为保险诚信工作的重头戏。 两任保监会主席都对保险条款的表达方式提出了批评。保险格式合同令人费解,也曾排在保险领域消费者最不满意方面的首位。日前,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表示,保险业2004年的主要任务之一,是积极推行保险条款的通俗化和标准化。 保险合同看不懂,在一定程度上使消费者产生落入陷阱的感觉且容易发生争议。比如以前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的“自燃”,那是保险人除外责任的规定,曾因此有不少案例争议很大,后来保监发(2000)16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规定中,对“自燃”作了明确的定义,这样就从基础上减少了纠纷。因此,要尽量使保险条款通俗易懂,解释明确。而人身险中的全残、爆发性肝炎等,也曾引起争议,需要逐渐调整。 理赔是最能体现保险功能和保险人诚信的重要环节,应当加强理赔的操作流程管理与透明度。比如最近西安一消费者投诉华泰财产保险公司,他投保的加油站被暴雨冲塌,保险公司接报后也让他填了索赔单,可8个月后仍没有结果。 如果保险公司认为索赔材料不全,可要求补充;如果认为不应赔付,理应按规定发出拒赔通知书;如果应该赔付,应当及时履行。8个月没有下文,实在远远超出了合理的界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草案中规定理赔时间要求一般为三十日,虽然尚未最后定论,但应当引起保险公司对理赔时间的重视,建立必要的理赔时间控制程序。 现在保险行业尤其是寿险业的信心“利差损”问题,已经引起了各方的重视,保监会与保险行业协会也逐渐推出了一些举措。而以诚信服务为中心,加强保险公司的基础管理工作,更需要严密、细致、踏实、持之以恒的建设性工作。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3月17日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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