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十月起正式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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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 15:56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专家认为,实施汽车召回制度的环境目前仍不够完善,《汽车法》及汽车“三包”规定应加快出台 本报讯 备受关注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昨晚,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布了这一重大消息,这标志着中国汽车消费市场进一步迈向规范和成熟。
中国版“召回令”期盼已久 以往通用、福特、戴-克、大众等世界汽车巨头,在全球范围内对其缺陷产品进行“召回”服务时,往往对拥有同类产品的中国消费者只提供“免费维修”。他们的理由是,中国没有对应的“召回制度”和“管理部门”,因此无法进行“召回”。 现在国内汽车“召回”制度即将实施,无疑是对中国消费者的信心保证。如果买到一辆“先天”缺陷的轿车,消费者不再是求助无门,可以“理直气壮”地依法要求生产厂家对其进行“召回”。即使厂家不在国内,也可以得到同样的服务。国外汽车厂商在其召回行动中,“中国地区除外”的不公平待遇将一去不复返。按照国内“召回”制度,汽车召回的“缺陷产品”,是由于生产厂家在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缺陷性的产品。 具体来说,经检验机构证实,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标准、行业标准的;因产品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有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汽车产品,都在“召回”之列。 车主可主动要求“召回”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可分为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目前,国内外“召回”行动中,绝大部分是制造商主动召回。 如果车主自己发现了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也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销售商或主管部门投诉或报告。而销售商、进口商、租赁商、修理商接到车主提出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投诉,或者发现其经营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当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制造商或者主管部门报告。 制造商在得知其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国家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应当在3日内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所涉及的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通告销售商。 制造商应在发出召回行动计划书30天内开始召回。缺陷汽车的召回一般应在90天内完成。若制造商有合理原因未能在此期限内完成召回的,也可要求延长时间。 另外,制造商或者主管部门对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及实施召回的有关信息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召回”制度能否走好? 在“召回”制度出台的同时,也有担忧的声音响起。 我国汽车生产厂家目前的整体实力并不强,一旦某个企业确实需要进行汽车召回时,会不会因为费用开销太大,导致企业运营困难,甚至破产呢?国内汽车专家吴迎秋认为,对于国外大型汽车公司,在中国实行“召回”并不难,但对国内一些非主流品牌汽车企业的影响将比较大。以日本三菱公司为例,历年来召回的车辆达到62万辆,净亏损为700亿日元,均摊费用约为每辆9000元人民币。这笔花费如果摊到一家国内中小型汽车企业头上,将成为“沉重”负担。 “作为质检总局的一个部门规章,《草案》无法对其他部门有法律效力,日后必将产生扯皮。”中国汽车工业发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贾新光说。 贾新光表示,在我国,实施汽车召回制度的环境目前仍不够完善,汽车工业领域的《汽车法》至今尚未出台。业界期待已久的另一部重要配套法规———汽车“三包”规定至今仍在制订之中。而只有建立更完善的法律法规,才能保障汽车消费者的完整权益。 作者 韦为 资料来源:金羊网--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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