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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油技术争端乍起 中科院博士“违约”成被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3日 15:21 《财经时报》

  合作开发的技术,产权归属如何界定?一方是否有权挪作他用?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给法院的审判也带来难度

  本报记者 杨眉 实习记者 张雯

  “我们提供了研究课题和经费,目的是获得研究成果;被告也使用了我们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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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研究也是在我们的技术人员已有的基础上进行的。但是成果出来后,他们不按合同规定提交技术成果,而要求加价20万元;被我们拒绝后,又以种种理由不履行技术交底的约定。”青岛华鲁生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鲁)董事长赵建勋对《财经时报》说。

  这里的“被告”,是中国科学院下属的理化技术研究所(下称理化所)。这起知识产权纠纷正在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华鲁并指出:“被告还擅自将这一研究成果挪作他用,获取了更大的利益。”

  对于这一指控,被告方的项目负责人吴飞鹏博士反驳说,(我们)已经“提供了一份这一产品的‘实验室合成方法’,并指导他们独立操作完成了产品合成”;也就是说,“已经完成了技术交底工作”。

  中科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科学家认为,目前,这种技术合同纠纷在科研机构中具有普遍性。其根本原因之一是科研机构改制后,课题和经费成为科研人员的“生命线”;而物质利益、晋级和荣誉等,取决于自己能否“拉来课题和经费”。

  一位年轻学者更直白地对记者说:“现在谁能拿到1000万元研究经费,就可以获得国内某些著名学者的称号。”

  课题与经费至上的年代

  引发上述纠纷的一项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涉及一项“超高分子量抗盐聚合物(SNMP)”合成工艺技术。通俗理解,就是用于油田开采中的所谓“三次采油技术”。

  三次采油技术是列入国家“973计划”的一项研究课题。目前在国内采油业,利用地层自身压力喷出的油称为“一次开采”,利用注水产生的压力采油称为“二次开采”,这两种传统工艺只能开采出原始地质储量的35%;而“三次采油技术”可以再提高原油采收率15%-25%。

  据参与“973计划”的一位专家评价:“如果采油率提高1个百分点,中国增加的石油产量将相当于两个大庆油田的年产量。”

  在此背景下,国内各主要油田都在积极研发、购买“三次采油技术”。华鲁公司与中科院理化所共同开发研制的“超高分子量抗盐聚合物(SNMP)”合成工艺技术,正是华鲁公司受大庆油田委托开发的。

  “大庆给华鲁的全部委托开发费用是108万元。为了赶进度,我们将实验室工作交给理化所,费用是50万元。后期的中试阶段由我们自己承担。”赵建勋介绍,理化所方面对接受这一课题非常积极,项目负责人亲自与赵到大庆油田现场投标。

  对50万元的研制经费,项目负责人吴飞鹏对记者表示:“当然很低,一开始就不愿接受。”

  与中国的很多科研机构一样,目前理化所科技人员的研究经费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传统的由单位分配的科研经费、向国家各部委申请立项的课题经费、与企业合作开发技术的经费。中科院一位专家介绍:“第一种经费来源以前被当做最基本、最正常的,但现在已经很少了;第二种经费来源首先需要课题立项,这对一些年轻科技人员难度较大。因此,与企业合作获得课题和经费成了很多人的期盼和选择。”

  项目负责人制

  理化所一位有关负责人表示,课题、经费与个人的物质利益、名誉、业务发展挂钩,这是科研机构普遍存在的现实;谁拿到课题和经费,谁就是项目负责人,即独立承担科研项目,独立支配经费支出。

  在华鲁公司与理化所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中,乙方是理化所。据理化所人士透露:“对这类合作课题和合同,理化所作为乙方,只是由科研处做一个备案,其他事宜都由项目负责人自己决定。至于课题经费,理化所从中提取10%作为管理费,剩余的由项目负责人自己支配。”

  同时,一旦合作发生纠纷,理化所只作为法律主体出现在法律文件中,即以理化所名义应诉;不管输赢,结果都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包括赔偿金在内的所有费用,都会从该项目负责人其他课题经费里扣除。

  这一说法也得到了原告的证实。据赵建勋介绍,在技术研究结束、双方准备“技术交底”时,被告突然提出要加价20万元。原告不同意,于是摩擦开始。

  “这时我们就找所领导,给项目负责人施加压力。但对方并不以为意:‘找领导也没用。’而所长在了解事实后也表示‘只能帮助协调,但不能做决定’。在理化所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我们才走上了诉讼程序。”

  合作成果能否挪作他用

  对于被告为什么“违约不进行技术交底”的问题,原告断定是被告将研制成果“挪作他用”。

  原告代理律师在庭审中指出:“按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完成实验室研究并向原告交底后,应该由原告进行中试,但被告将本应由原告进行的中试转而申请了中科院的物质基地中试放量实验,因此获取了高额的课题经费,并准备同其他油田和公司合作。”对此指控,被告不予认可。

  合作开发的技术,产权归属如何界定?一方是否有权挪作他用?

  “目前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操作中则由合同双方自由约定。”一位法律人士介绍。该纠纷的技术开发合同约定:本合同项目的技术和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计算机软件的版权等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归双方共同所有;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

  如果被告真如原告所说将技术“挪作他用”,被告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中科院一位科学家说:“按照现有法律,这是知识产权纠纷中典型的侵权行为。对这类常识性法律错误,一旦触犯,可能一辈子都别想再进科技界。”

  不久前,中科院系统一位年轻博士将课题组的一项技术成果私下转让给他人,被判定为刑事犯罪。

  知识产权法规亟待完善

  科研机构体制改革使科研经费由原来国家统一计划分配转为课题立项和招标制,同时技术市场放开。面对科研体制的巨大变化,国内相应的法律法规明显空缺。

  本案审理中,双方争执的焦点是“被告到底有没有技术交底”?但何为“技术交底”,其标准和形式是什么,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给法院审判也带来了很大难度。

  据了解,对“技术交底”,科技界有自己的“惯例”——受委托方首先将准备提交给委托方的内容(包括最佳配方、技术数据和技术指标等)写出研究总结报告,请相关领域的同行专家给予评估论证;专家通过后签字认证,合同双方正式交接,并签字盖章。

  但这种惯例并不能代表法律条文。类似的规定直接决定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合同的最终履行等,因此,很容易成为技术合作中的纠纷源。目前,科技界只能依赖于倡导职业操守,呼吁科技人员自律。

  中科院院士邹承鲁最近指出,现今科学界存在七方面的严重问题,这些问题被媒体称为中国科学工作者背离科学道德的“七宗罪”。对此,中国科协在近日举行的第六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指出,导致当前学术不端行为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大环境的影响、科研人员自身素质问题,还有科技政策及管理规则的缺失和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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