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应让房管部门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1日 10:54 新华网 | |||||||||
时下,房地产方面的纠纷日益增加,这花园恶意售卖抵押房,那花园一房多卖,有的还重复抵押,不少业主深受其害。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紫芸高级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房地产的纠纷案件不时出现,凸显房地产法律法规的漏洞,要健全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她说,按照法律规定,在一切审核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房屋以最初登记备案为有效。业主在买房后,应该立即去房管部门登记备案,拿到预售证。在那么多的房地产纠纷案件中,开发商可以变更房号售卖,可能在银行重复抵押,这与有关部门没有严格把好审核关有关。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律规定,房管部门在这过程中只负行政责任,因而监管责任性不高,给一些人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 她说,如果法律规定房管部门承担相应连带的经济责任,问题可能少很多。而现在的情况是,就算房管部门在房产纠纷过程中有过失,法院也不能判其经济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房产局和开发商恶意勾结,法院才可以判他们“合同欺诈行为”。 她还说,现在如此多的房地产纠纷案件频繁发生,和有关部门的信息公开程度不够也有关系。来源:南方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