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华起诉长虹侵权败诉 长虹反诉厦华名誉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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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0日 08:22 新闻晨报 | ||||||||||
□记者 钱鑫 晨报讯“厦华起诉长虹商标侵权”的诉讼案于昨日告一段落。经上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长虹使用的图案标识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对厦华商标的侵害。 2003年8月20日,厦华分别向厦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法院提交诉状,并向全国
HDTV和CHDTV是行业内有关高清晰度电视的通用术语,在国内外普遍使用。 有业内人士认为,如企业将高清晰度电视的英文缩写“H DTV”或“CHDTV”注册为商标,则可能会排斥其它同类企业对“H DTV”“CHDTV”的使用,这将阻碍我国高清晰度电视以及整个电视的产业发展。 据透露,日前,四川长虹集团已以“厦华公司对长虹公司名誉侵权”为由正式起诉厦华,索赔巨额赔偿,并要求厦华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长虹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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