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外资银行并表监管办法与综合监管三区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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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08日 10:47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3月8日电 据银监会网站消息,日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目前外资银行并表监管方式进行了调整。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规范的并表监管与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所要求的综合监管有所区别:
第一,监管内容不同。国际监管机构实施综合监管主要针对法人组织所有经营活动,而《办法》规范的并表监管除针对外资法人机构所有经营活动外,还包括在华设立两家以上营业性分支机构的外国银行分行的境内经营活动,并关注外国银行全球经营表现和风险状况。 第二,监管意图不同。国际监管机构实施综合监管是以风险暴露——资本监管为核心的。这一点与我们对外资法人机构实行并表监管的意图一致。然而作为东道国监管当局,我们不需要承担对外国银行分行的资本监管责任,并表监管侧重于整体性的风险监管。 因此,并表监管在这里只是一个概念和称谓,是为了使工作延续而保留的一个名称。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将淡化它的字面含义,突出其风险监管的实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