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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连锁店 经营再放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03日 08:39 京华时报

  连锁企业可由总部统一缴税

  本报讯 (记者 陈琰)市政府昨天出台《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外商直营连锁企业再推优惠政策,规定由外商投资、在本市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可由企业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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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前在本市实行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一般是实行“属地纳税”的方式,即由各连锁企业向当地财政缴纳所得税。出台这一措施有利于吸引外商企业到本市投资。

  《意见》还规定,外商直营连锁经营企业经营烟草、药品、书籍、报刊、音像制品,代售邮票、信封、明信片等业务,可由总部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总部取得许可证后,门店不需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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