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地下保单”的存在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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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03日 07:22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国际金融报特约作者 贝政明 近几年来,监管部门一直在关注“地下保单”对境内保险资源蚕食的问题 先哲有一个著名的命题:凡存在的即是合理的。这个“理”并不是通常所理解的道理、情理,实际上它指的是现实存在的事物之所以能存在的客观依据,而不论在自然和社会
对于“地下保单”又何尝不是如此。 所谓“地下保单”,指的是在境内销售境外保险公司的产品(保单)。 根据中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依照中国的法律,保险产品是没有进口渠道的,除非境外保险公司按中国有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境内设立保险公司,然后销售其产品(保单)。否则,在境内销售境外保险公司的保单均为违法行为,按照中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保险监管机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不可谓之不严。 但有时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你境内不能销售,我在境外总可以销售。现在国门大开,境内外往来频繁,一些城市居民凭一张身份证就可以往来香港,何况只要把保单的签署日定格在投保人在港的日期,两地保险监管机构又能奈我何?又没有规定内地的居民不能买境外的保险? 可是,放着这么多境内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不买,偏要去买境外保险公司的产品,还可能有违法的嫌疑,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又有提供索赔材料的困难,发生争议又有诉讼无门或者成本巨大的风险。这一切又所为何来? 原来是境外保单保费低、保障高、品种多、回报高,更有境外保险公司响当当的牌子作后盾,不由得叫那些一部分富起来的内地居民眼睛一亮。而据香港权威人士透露:“在香港40多家寿险公司中,排名前10位的寿险公司均在从事向内地销售‘地下保单’业务。这些‘地下保单’主要通过香港的保险中介机构或者这些中介机构在内地的分支机构来获得,这导致珠三角地区保险公司很多保单都流失到了香港,收入受到很大影响。” 近几年来,监管部门一直在关注“地下保单”对境内保险资源蚕食的问题。打击“地下保单”也许能收一时之效,但无法根除“地下保单”存在的理由。而拓宽境内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提高资金利用的效率和收益则是更具紧迫性的任务;境内保险公司也亟待提升诚信形象,提高开发新品种的能力,真正做到公平地对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提高自己的竞争力。 想想还是老人家说的中肯:两手都要硬! (作者单位: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