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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最大油库官司一审 中石化被判赔付3300余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01日 09:20 华商晨报

  耗资5000多万元在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屯镇建成的辽宁省最大成品油周转库,引来了一场官司。

  这场官司的诉讼费高达22万余元,如此巨大的标的额在沈阳法院系统算是首次。

  原告是沈阳大龙洋石油公司,被告是中国石化销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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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国石化输了。

  辽宁最大油库如期动工

  2002年1月,沈阳大龙洋石油公司与中国石化销售公司下属的新星分公司达成协议:在沈阳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合建一座库容5万吨的油库,作为中国石化在东北市场的中转油库。

  油库的地点选在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屯镇,出资比例为中国石化51%,大龙洋49%,投资方式均为现金投入。

  2002年2月28日,双方正式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按投资额的1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由于种种原因,合资公司的设立未能如期进行。

  据大龙洋公司的董事长于哲介绍:“因为新星分公司资金未能到位,经合作项目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建库资金暂由我们公司垫付。”

  2002年4月,油库工程如期动工。

  油库即将竣工,新星分公司被撤消

  油库即将竣工时,中国石化内部机构调整,新星分公司被撤消,导致双方的合作陷入停顿。

  据大龙洋公司的董事长于哲介绍:“截至2002年10月,油库正式竣工时,大龙洋公司累计投入人民币5644万余元,其中为新星公司垫付2878万余元。”

  2002年10月16日,大龙洋公司向中国石化递交了验收的请示,中国石化公司未予明确答复。不但油库无法正常经营,大龙洋公司还得负责日常维护。

  “中国石化的行为已实质违反了协议,合作已没有必要履行。”大龙洋公司于2003年8月4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作协议,赔偿相关损失合计3900余万元。

  “协议是否具有实际合同效力”成争议焦点

  沈阳中院在2003年10月、今年2月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

  “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实际履行、履行时究竟谁违约”成了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

  针对大龙洋公司律师“协议真实有效,具有实际合同效力,未组成合资公司是中国石化的内部机构重组造成”的观点,中国石化的律师辩称: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只是合作的一个意向,实际上关于出资问题也没有最终达成一致;中国石化从未委托任何人负责监督油库的建设,该油库的建设手续都是由原告的名义报批的,被告并不存在违约问题。

  一审:中国石化赔付3300余万元

  2月26日,沈阳中院未采纳中国石化的辩护意见,一审判决解除合作协议、中国石化给付大龙洋公司垫付款2878万元及利息、支付违约金431万余元。

  此外,法院将已建成油库中总容量为2.5余吨的1~5号立式金属浮顶罐判给中国石化所有;库区内其他附属设施所有权,按照约定比例由双方共同所有,目前的日常管理维护由大龙洋代管,中国石化按51%承担管理费用。(记者陈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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