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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军的愤怒与期盼--“嘉利来案件”引发的思索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24日 16:53 公益时报

  嘉利来:一个企业公民的“非正常死亡”

  刘海舟/文

  许久前的一次会见,穆军正慷慨激昂地谈一个公益方面的宏大计划,他正与一帮朋友潜心做一个治理沙漠的大工程。而今天,面对记者,这位高大的汉子一开口就说,他正陷
于一件行政暴力而引起的嘉利来案件之中,其中有太多的困惑与冤屈。

  从严格的法律角度来说,我们到现在还不知道有北京市外经委的627号批复

  穆军的第一个困惑,北京市外经委2001年9月27日作出的627号批复时,作为主要当事人嘉利来自己竟然没被告之。穆军强调说:“627号批复是属于行政许可类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在许可北京二商集团另寻合作伙伴并确定新合作方的同时,取消了原合作方、也就是本公司的股东资格,它涉及到本公司的重大利益。按照行政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北京市外经委在作出批复前,至少应告知本公司其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与依据。但北京市外经委并未如此,而是直接对二商集团的申请予以批复,最后甚至没有将批复送达或告知本公司,致使本公司未能参与行政程序,行使陈述、申辩、提交证据、质证、听证等权利……如果从法律严格的角度说,我们到现在还不知道有北京市外经委的627号批复。实际上,我们是在香港发现项目被倒卖后,才无比震惊地发现,自己被排斥出局了——如此任意胡为,违法行政,实属罕见。”

  有关部门和人员为何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书》?

  穆军的第二个困惑,是2002年7月2日原外经贸部的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被拒绝执行。他说:“该决定撤销了原北京市外经贸委的627号批复,认定本公司不应被取消股东资格。为什么具有绝对法律效力的外经贸部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却一直都没有得到包括北京市外经贸委在内的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执行?我以为,原因不外有三:

  “其一,抢夺香港嘉利来合法权益的不是某一个人、某一个部门,而是一个分工明确、有计划、有预谋、跨部门、境内外一齐出手、完全称得上是快速高效的合谋团伙:动用香港黑帮威胁、恫吓嘉利来董事长,神通何其广大!2001年9月26日请示,27日批复,30日发营业执照,如此行政审批,何等神速!香港嘉利来几个亿的股权转眼间就被侵吞了——‘文化大革命’的时候放‘卫星’,也没有这么快的速度啊!而北京市工商局的付先明在违法行政过程中,粗暴野蛮,既无手续,更不出示证件,便封门抄章,气焰何其嚣张!等他为侵权公司换发了营业执照后就在合谋团伙的指令下提前退休了——真是进退有据,手段何等高明!有人、有权、有关系,有恃无恐——这便构成了合谋团伙拒不执行行政复议的第一个原因。

  “其二,利益驱动。我们知道,1998年至1999年的两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嘉利来世贸中心项目开发建设被迫停工。但到了2000年,随着全球经济的渐渐复苏,北京房地产市场也节节走高,而一度被迫停工的嘉利来世贸中心项目的价值更是不断攀升,据当时权威部门的估价即超过了10亿元人民币。可以说,也正是这份巨额利益,才引起了二商局个别项目负责人的觊觎,并进而与政府职能部门的一些人相互勾结,沆瀣一气,组成合谋团伙,以期达成抢夺嘉利来在合作公司的股权、侵占其巨额利益的目的。事实上,他们的目的最终也基本上达到了。因为他们从中已非法获利6000万元人民币。

  “其三,缘于一种显而易见的罪恶感和恐惧感。因为一旦执行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合谋团伙苦心孤诣想侵占原属香港嘉利来公司巨额权益的目的就会瞬间破产,而这个完全是用经济利益维系的团伙内部,必将怨隙丛生,矛盾不断,甚至内讧连连。如此一来,他们曾经为之而洋洋自得的各种违法手段、腐败细节,包括那些根本就见不得阳光的黑幕后的交易,便会逐一浮出水面,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那么,等待着他们的将是什么,他们不会不知道——既然已经预见到了这样的结局,他们当然便会不遗余力拒不执行国家外经贸部的行政复议。”——穆军说。

  商务部败诉案,实质是用诉讼包装违法行政行为,开了一个很坏的先例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在原北京市外经贸委拒不执行的同时,涉案方之一的北京二商集团于2002年7月19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原外经贸部的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原外经贸部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2003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督办函,要求商务部和北京市政府指导、督促北京市外经贸委限期做好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工作。去年8月和12月,商务部两次向北京市商务局下发《责令履行通知书》和《再次责令履行通知书》,并要求其在2003年12月25日前执行。但是,在这一期限的前3天的12月22日,北京市二中院突然做出一审判决,撤销原外经贸部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国内一批行政法和民商法专家认为,北京市商务局(原外经贸委)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拒不履行商务部(原外经贸部)纠正其违法行政的行政复议决定,甚至在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督办函后仍拒绝执行,致使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长时间得不到执行,这是对《行政复议法》法律权威的挑战,开了一个很坏的先例。也是对当前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一个讽刺。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时,偏离审查对象、改变了诉讼性质、违背了法律逻辑,把行政诉讼变成了审理行政相对人之间投资争议的民事诉讼,通过诉讼来为北京外经委的批复寻找证据、进行辩解,所以这个判决实质是用诉讼包装违法行政行为。”——穆军介绍说。

  在嘉利来案件背后,存在着许多深层次问题,将其挖出来利国利民

  穆军认为,在嘉利来案件背后,实际上存在着许多深层次问题,必须利用政府的、司法的、社会的和媒体的力量,将其分析清楚,而最终的结果将会“利国利民”。

  一、嘉利来案件暴露出了新经济形势下公务员腐败的新走向,即利用行政力量,团伙合谋,有组织有策划行事隐蔽参与到企业股权归属的纠纷之中,故意偏袒一方,帮助一方不当取得股权,背后私分获利。以前的公务员腐败是具象的,比如收受钱物等,而现在的股权只是一纸权属的证明,炒卖私分股权又是在境外,所以具有抽象性。而揭露此恶性现象无疑具有典型意义。

  二、此恶性事件发生在首善之区的首都北京,更显示其恶劣的一面。这样的案件若在山高皇帝远的地方发生,可能还不那么令人触目惊心,因为在那样的地方,受条件所限,司法建设和各种监督机制,原本就不够完备、完善。但是,偏偏在北京,在共和国的首都,却发生了这样的恶性事件。由此也可见腐败势力多么的猖狂。此恶性事件的发生是可悲的,但更可悲的是,发生了此恶性事件却没有人出来管。长此以往,国将不国!

  三、此恶性事件反映出中央政府权威的苍白——中央部委纠正违法行政的行政复议决定得不到执行,甚至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督办函也仍然形同一张废纸。而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看出,一批新生的、胆大妄为的腐败分子亵渎法律的行为已经到了何等猖狂的地步。

  四、为什么参与事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边传利竟然成为原告代理人之一?我们的检察机关,我们的反贪机关有什么顾忌吗?是否反映出查处与反查处斗争的尖锐性?

  五、此恶性案件可以和孙志刚案放在同一背景下进行分析:1.由于行政暴力造成孙志刚个人的死亡,而本案是行政暴力造成香港嘉利来法人的死亡,其手段、结果和恶劣程度,以及对社会的警示意义有异曲同工之效。2.孙志刚案爆出后,地方政府早期极力地遮掩此事;而香港嘉利来事件爆出后,相关各方也是极力地试图遮掩此事。3.孙案由于社会关注、社会公益力量的支持,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事件才得以解决。在此,我们也呼吁全社会关注此恶性事件,动员政府司法和社会公益力量,向腐败势力发起总攻。

  “嘉利来案实际上是北京市三个局级政府部门内部个别腐败分子共同策划,联手合谋抢夺外商巨额投资权益的公务员诈骗案。案发后,涉案人员为求自保,不惜恶意起诉国家外经贸部,欲以案属行政纠纷为借口,掩盖背后的腐败罪行。后为摆脱国务院督办及中纪委督察压力,不计后果地将地方二中院拉下水,恶意判决中央政府一审败诉。震惊世界,影响深远。天子脚下,首善之区,竟出这等社会闹剧可印证当前反腐斗争局面何等严峻!”——穆军强调说。

  穆军最后说,近来媒体的报道,让他看到了某种曙光:“正义正在向我们赶过来!”

  嘉利来事件大事记

  ★1995年1月4日至2001年9月26日

  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恒业房地产开发公司、香港嘉利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成立“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兴建北京嘉利来世贸中心,分别占有合作公司32%、8%和60%的股权。

  ★2001年9月25日至2001年9月26日

  北京二商集团向北京市外经贸委提交更换股东的《请示》。

  ★2001年9月25日

  北京市工商局通过北京二商集团向北京市外经贸委提供手写“书证”。

  ★2001年9月27日

  北京市外经贸委作出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更换股东的627号《批复》。

  ★2001年9月27日

  北京美邦亚联房地产有限公司成立,股东甲方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32%,北京安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占27.2%,香港美邦集团有限公司占40.8%。

  ★2001年9月28日

  北京市外经贸委向北京美邦亚联房地产有限公司颁发新的《批准证书》。

  ★2001年9月30日

  北京市工商局向北京美邦亚联房地产有限公司核发新的《营业执照》。

  ★2001年10月25日

  香港嘉利来公司向原国家外经贸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依法撤销原北京外经贸委的627号批复。

  ★2002年7月2日

  原国家外经贸部做出外经贸法函【2002】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撤销原北京外经贸委627号批复。

  ★2002年7月14日

  北京二商集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国家商务部的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原国家外经贸部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此后一年多时间里,北京市外经贸委一直不落实执行该行政复议决定。

  ★2002年7月29日

  香港美邦集团将其持有的合作公司40.8%的股份,连同北京安华房地产公司持有19.2%股份,共60%股份在香港炒卖成交,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万元。

  ★2003年7月29日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办函【2003】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依法督促执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法函【2002】67号行政复议决定的函》,要求国家商务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导、督促北京市外经贸委限期依法做好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工作。

  ★2003年8月14日

  国家商务部向北京市外经贸委下发特急通知“商法函【2003】32号”《责令履行通知书》,要求北京市外经贸委立即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立即下发恢复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各合作方股东地位的书面通知,重新颁发批准证。

  ★2003年12月12日

  因北京市外经贸委仍未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国家商务部再次向北京市商务局下发《再次责令履行通知书》,并要求其在12月25日前执行。

  ★2003年12月22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北京二商集团告国家商务部的行政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原国家外经贸部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商务部败诉。

  ★2004年1月6日

  国家商务部不服北京市二中院的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4年1月20日

  香港嘉利来国际集团不服北京市二中院的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4年2月9日

  二商集团召开新闻情况说明会,声称他们拒绝执行国家商务部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正确”的。(胡高)

  二商集团如是说:不执行是对的

  文姗/文

  随着二商集团和商务部的案件被媒体广泛报道,其中的是是非非便开始吸引一拨又一拨的眼球。作为嘉利来事件的主要当事方,北京二商集团的态度又是如何?这也是人们最关注的问题。

  案件一审判决后,二商集团对媒体的采访,一直采取一种比较低调和回避的态度。直到2月9日下午,北京二商业集团党委宣传部才召集各大媒体,召开了一个情况说明会,基调仍然是希望媒体对此事不要再炒作了。二商并解释说,此前之所以保持低调,一是为了维护国家商务部的形象,二是前段时间此案还在审理期间,对此事不便多言,以免影响审判。

  然而,不管在这次媒体情况说明会还是接受记者的采访中,二商集团还是表明了它的强硬态度,并提出了许多以前未见诸媒体报道的新说法与嘉利来的观点形成尖锐的对立。孰是孰非,我们且看双方陈诉和抗辩的几个焦点:

  1.涉嫌偷渡和皮包公司?

  按照二商集团的说法,香港嘉利来公司实际上是一个从中国境内涉嫌偷渡到香港的佛山市居民黄国强和其妻邓笑莲在香港注册的皮包公司。实投资本1万港币,无财产、无投资记录。

  记者从香港嘉利来公司得到的消息是,“黄国强先生持1988年3月14日批准的港澳通行证(号码为:0088440)前往香港,于1988年3月28日正式办理移居香港手续,1995年3月3日成为香港永久居民,现持有回乡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之护照(护照号码:H01347920),其留在佛山的身份证只是没有被注销而已。就此,黄先生已委托律师起诉二商及相关不负责任报道的媒体”。嘉利来还认为,香港嘉利来公司是以香港法人公司出面进行经营活动,就公司行为而言,与董事长之身份有何关系呢?这又是二商在故意转移视线。

  此外,香港的公司登记制度有别于内地,它的经营范围并不作特别限定。公司开业仅作发行股票数额的登记。而股票数额之多少,不能判断其公司实力的标准。简单讲,就香港公司而言,它的股票发行额与其履约能力、资金能力没有必然联系。二商集团到处散布香港嘉利来“注册资本一万港币”,无能力合作建设项目,实际是对香港公司基本知识的缺乏或是故意混淆视听。

  2.1200万是注册资本还是债务?

  北京二商集团坚持认为已进入合作公司的资金并非是香港嘉利来的投资,而是来自不同渠道、全部构成合作公司债务的各类资金。

  但事实上,谁也不能否认,嘉利来公司是向合作公司注入了资金,董事长穆军说:“我们向合作公司投入了资金,当然是以注册资本的性质投入的,断不能指责这笔钱是我借的。”

  3.变卖股权是否为真?

  据香港嘉利来透露,北京二商集团将香港嘉利来踢出局后,新的合作公司就开始在香港转卖这份股权,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万元。

  当记者以此事求证二商集团有关人士,得到的回答是“我们没听说过,如果有请拿出证据来说话!”

  4.行政暴力的存在?

  二商局认为原商务部的行政复议决定是错的,“这种错的东西再去执行,是自己给自己添乱,是对政府依法行政的严肃性提出挑战”。而香港嘉利来则指责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外经贸委在批准合作公司更换合作股东时,明显存在违规行为!按香港嘉利来公司董事长穆军的说法:“我遭遇到了行政暴力!”

  5.是否存在腐败的蛀虫?

  据相关报道透露,二商在原合作公司的董事边传利曾经向二商集团的负责人胡善培送过两套房子。2002年8月,北京市反贪局曾经拘审过边传利,但数日后就被二商集团用公函保出。在二商集团的记者见面会上,边传利出现在会场向在座记者证明其“清白”。

  当记者向二商集团负责人胡善培求证此事时,得到的回答是“没有证据的话不说,如果有腐败的问题,请拿出证据!”

  嘉利来事件媒体回放

  在google中键入“香港嘉利来”,找到543条,可见媒体反应之热烈。从2004年1月9日,《新京报》最早发布《商务部当被告一审败诉》的新闻消息以来,中间隔了一个长长的春节,但春节过后,国内媒体纷纷作出反应。其中,既有北京的国家级大报,也有外阜的主流刊物如《瞭望东方周刊》,国内网站新浪、搜狐、人民网等数十网站也有讨论。

  2004年1月9日,《新京报》最早发布《商务部当被告一审败诉》的新闻消息,称“这是商务部首次当被告,也是建国以来首起因中央政府部门纠正地方政府部门行政行为而成被告的案件”。

  2004年1月10日,《财经时报》发表《商务部卷入京城地产纠纷一审败诉引起海外关注》报道,称“此案的更广泛意义,目前已从被视为中国保护外资利益的试金石,转移到更高层次——法律的制定者是否对法律有最终解释权上来”。

  2004年1月30日《光明日报》发表《一起行政诉讼的前前后后》,引述法学专家的评论,称嘉利来案件“是一宗涉及违法行政、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典型案例”。

  2004年2月1日,《京华时报》发表《此案暴露行政机关权力行使四大问题》的分析文章,提出了“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能否对外发文”、“更换股东这样的重大事项,批复机关应否通知被更换的外商”、“企业能否为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提供经济担保”、“下级机关可以不执行上级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吗”的四大质疑。

  2004年2月2日,《21世纪经济报道》发表《京城十年纠纷幕后:原外经贸部一审败诉》的消息,进一步披露案件内幕,其中提到“更具意味的是,在北京市二商集团与嘉利来集团的关系还没有理清之前,也就是在法院一审期间,香港美邦集团却能够在香港成功转让该地块60%的股份”。

  2004年2月4日,搜狐网发表了著名评论家梁发芾的评论文章《商务部败诉,地方“割据”的标本》,称“这是一起地主行政、司法、企业、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联手制造的地方保护、诸侯割据事件。地方行政当局居然置中央行政复议结果及国务院办公厅督办函于不顾,拒不执行,体现出地方势力向中央政府叫板的咄咄逼人的架式。此种发展态势,值得关注”。

  2004年2月4日,《经济日报》发表《嘉利来股权“批转”案说明了什么》的文章,称此案是“官商结合又使数亿权益离奇置换到他人名下”,并提出了“是不是进行了客观公正的依法行政”、“是不是对善意投资者合法权益进行了保护”、“是不是应在行政法和民商法之外寻找解释”三大疑问。

  2004年2月5日,《中国青年报》发表《商务部对地方商务局“纠错书”有无强制力》的文章,再次提出“法规的解释权在法院还是在这部法规的制定者”和“商务部对地方商务局‘纠错书’有无强制力”的问题。

  2004年2月10日,新浪网财经频道刊登了一篇题为《北京二商集团称嘉利来弄假商务部被骗导致败诉》的文章,文章中提到“香港嘉利来实际上是从中国境内涉嫌偷渡到香港的佛山市居民黄国强和其妻邓笑莲在香港注册的一家公司”。

  2004年02月12日,《中华工商时报》发表《商务部败诉根源何在》,引述北京市二商集团投资顾问姚允升说,称“商务部之所以败诉,主要原因是采信了香港嘉利来弄虚作假、提供伪造证据所致”。

  2004年2月13日,《现代商报》发表《新浪二商将被嘉利来告上法庭》消息,报道称“香港嘉利来公司前董事长黄国强已准备分别起诉新浪网和北京二商集团”。

  2004年2月14日,《工人日报》发表《嘉利来案凸显高层行政权力苍白》文章,引述法学专家的说法,称“这是一宗涉及违法行政、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典型案例”。

  2004年2月15日,《京华时报》发表《二商集团面对三大疑问》,提出了“市商务局为何不执行商务部决定”、“工商局出具的便函起了什么作用”、“香港嘉利来公司前董事长真实身份是什么”三个质疑。

  2004年2月16日,《瞭望东方周刊》刊登了《地产纠纷里的公权力》和《谁吃了嘉利来蛋糕》为题,发布了两个长篇新闻调查。称“这场旷日持久的行政诉讼以及由此引发的经济仲裁等将成为人们审视中国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一个窗口一个了解中国司法状况的视角”。调查并引述法学专家的话说:“如果中央政府部门依法做出的决定在地方上得不到落实的话,中央政府的权威就会日渐式微。它挑战的不仅仅是某个部门的权威,而是整个得以维系运转的法治的权威。”(胡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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