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嘉利来:一个企业公民的“非正常死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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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24日 16:50 公益时报 | ||
我们在谈论企业公民时,往往更多地关注企业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公民对中国公益事业的意义。但我们常常忽略的是,一个企业公民是否会遭遇像孙志刚一样的行政暴力,嘉利来案有可能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案。 刘海舟/文 2月16日上午,在京城闹得沸沸扬扬的嘉利来事件主要当事方代表——香港嘉利来责任法人代表穆军先生应邀来到《公益时报》编辑部,首次代表香港嘉利来方面主动对媒体介绍了嘉利来事件的详细过程,发表了他们的看法:“当一个企业法人受到行政暴力致‘死’之时,这个社会该进行全民反腐了!” 嘉利来被人为“蒸发” 据穆军介绍,整个事件的缘起,始于1995年。那一年,经北京市外经贸委批准,香港嘉利来与北京市二商集团、北京恒业房地产公司组建中外合作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开发位于亮马河商圈的嘉利来世贸中心项目。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香港嘉利来负责缴纳全部注册资本及潜合作公司筹措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差额部分的资金,拥有合作公司60%的权益;二商集团和恒业公司则负责建设用地拆迁工作及办理项目报批手续,拥有合作公司40%的权益。北京市工商局于1995年3月30日依法向合作公司核发了营业执照。此后,嘉利来超额投入了注册资本,并另外从韩国大宇为合作公司筹措资金3500万美元,累计投资及融资达4.3亿元人民币。这些款项都已投入项目开发建设,其中向北京市政府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人民币2.6亿元,二商集团获补偿费、拆迁费、土地出让金返还费共计约人民币1.6亿元。在此基础上,合作公司取得了土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开工证以及外销预售许可证,达到了“五证齐全”,并相继完成了规划、设计和部分拆迁工作,以及部分地下工程的施工。 1998年至1999年的两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经济不景气,北京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嘉利来世贸中心项目开发建设被迫停工。 香港嘉利来公司认真分析了停工原因,并积极寻求各种途径,以解决合作公司和项目遇到的困境。但香港嘉利来表现出来的良好愿望和真诚的态度,没有得到二商集团任何回应。相反,二商集团受个别项目负责人的操纵,罔顾在开发过程中其实际已经获取了约1.6亿元人民币的收益而香港嘉利来和恒业公司分文未得的事实,对于香港嘉利来不厌其烦向其作出的关于经济形势变化对项目开发策略产生的影响、外债管制加强使项目使用境外资金凸显的困难、合作公司增资带来的结构调整等一系列尊重客观事实、符合经济规律的解释和建议置之不理,无端指责香港嘉利来和恒业公司。随后,二商集团一方面佯装转让其股权从而无理哄抬其股权价格,破坏合作公司统一的融资策略;另一方面私下寻找新合作伙伴,与香港嘉利来公司为敌。 2000年,度过了经济低迷期的合作公司,终于看见了一线曙光:随着全球经济的渐渐复苏,北京房地产市场也节节走高,而一度被迫停工的嘉利来世贸中心项目的价值更是不断攀升,当时的估价即超过了10亿元人民币。大股东香港嘉利来自然拥有其中大部分的权益。穆军说,这引起了二商集团个别项目负责人的垂涎,他们勾结社会恶商,买通北京市工商局以及北京市外经贸委的个别公务人员,组成合谋团伙,利用手中掌控的行政权利,大肆践踏法律,野蛮违法行政:不顾香港嘉利来公司出资早已于1995年到位、合作公司连续5年通过政府联合年检的基本事实,竟然于时隔6年之后,由二商集团恶意指责香港嘉利来出资违约;由北京市工商局利用合作公司在1995年办理验资、申领营业执照时出现的小的瑕疵,诬称香港嘉利来未履行出资义务;由北京市外经贸委将香港嘉利来拥有的合作公司的股权“批送”给合谋团伙成员,再由其在香港炒卖这份抢来的股权,由合谋团伙背后分享获利。 穆军认为,2001年9月27日,受合谋团伙的操纵,北京市外经贸委以京经贸资2001627号《关于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更换合作方的批复》,批准二商集团个别人勾结的社会恶商即所谓二商集团新伙伴,全面侵占香港嘉利来公司的权益,新合作公司的名称为北京美邦亚联房地产有限公司。 2001年9月28日,北京市外经贸委向已经更名且更换了股东的新合作公司核发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至此,香港嘉利来彻底失去了在合作公司中的股东地位和自己依法在公司中享有的所有权益。 两种力量的较量 2001年10月25日,香港嘉利来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即现在的商务部)提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撤销北京市外经贸委的627号《批复》。 2002年7月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外经贸法函2002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原北京市外经贸委的京经贸资字2001627号批复。 “决定书”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认定原北京市外经贸委作出627号《批复》,“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正确”。对于二商局、工商局和外经贸委抓住不放的出资和出资币种不符约定的问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则如此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于1995年和1996年正式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合作企业也已给申请人(即香港嘉利来公司)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并作了公证……该合作企业已将该部分资金用于公司的开发运营……出资的部分币种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属履约瑕疵,不应导致被取消股东资格的后果……” 穆军介绍,2002年7月19日,二商集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并掩护炒卖股权的进行。7月29日,合谋团伙完成签署《股份和债权转让合约》,按合同总额计算,共非法获利人民币约6000万元。 2003年6月30日,主管外经贸工作的国务院副总理吴仪也曾在《人民日报》的内参报道上作出批示,指示国务院法制办对此事作出调查。国务院法制办经过调查认为,商务部的决定是正确的。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在2003年7月29日致函商务部和北京市政府国办函200351号,要求商务部和北京市政府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指导督促北京市外经贸委和有关方面,限期依法做好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工作。 2003年8月14日,商务部向北京市商务局下发特急的《责令履行通知书》商法函200332号,要求北京市商务局在9月15日前将履行结果书面报告国家商务部。北京市商务局承诺在2003年11月15日前无条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但到期仍未执行。商务部于2003年12月12日再次向北京市商务局下发《再次责令履行通知书》,并要求其在12月25日前执行。 2003年12月22日,面临着中纪委查处和行政不作为的压力,作商务部规定的最后期限3天之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北京市二商集团的诉讼请求,彻底推翻了原国家外经贸部对于出资和出资币种不符约定等问题的解释和认定,并以第151号《行政判决书》,当庭宣判撤销原国家外经贸部行政复议决定。国家商务部一审败诉。 当然,在一审中败诉的并非只是国家商务部,因为随着国家商务部的败诉,香港嘉利来公司的权益进一步“合法”“丢失”了。也因此,不愿意默默忍受的香港嘉利来,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商务部之后,也选择了上诉。 嘉利来:希望自己是最后一个行政暴力受害者 穆军的如约到来有点令我们吃惊。“为何要选择《公益时报》来作为表达声音的阵地?”面对我们的疑问,穆军先解释了他的心路历程。他说,作为这个案件的主要受害者,香港嘉利来公司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选择了企业维权。第二阶段,当他们看到北京三个部门拒不执行中央政府部门的决定时,他们又选择了反腐反贪,主要是通过向上级部门检举揭发北京二商集团等部门有关人员的腐败行为。现在,当法院一审判决之后,香港嘉利来案件已不是个别的经济纠纷和腐败问题,而成了一个带有典型性的部门团伙腐败案件。当一个企业作为法人遭遇行政暴力“死亡”时,问题已经上升为一个国家和全社会的问题,上升到了公权利的运用和公众利益问题。《公益时报》关注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公民建设,这就是一个企业公民的典型不平等待遇案例。因此,他选择在《公益时报》上发表他的声音。 在接下来的几个小时采访中,穆军始终强调这一点,香港嘉利来案件,表面上看,只是商务部败诉,香港嘉利来公司的利益受损,但从深层看,“个别人和个别部门为了掩盖住某些事情,不惜恶意伤害中央政府的权威及法律的尊严。情况已经到了令人恐怖的地步。长此以后,国将不国!” 穆军最后说:“我们的态度,就是通过媒体呼吁和全社会的关注,希望香港嘉利来是这类行政暴力的最后一个受害者。希望从此以后,不再有其他企业公民还会像我们一样遭遇到这种行政暴力。”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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