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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柯玛与甘肃经销商官司:两地判决冰火两重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 07:30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陶春苗 王颖 兰州、北京报道

  2003年12月30日,甘肃籍女子乔红霞在青岛市公安看守所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呈交了一份上诉状,表示不服该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而不久前,乔红霞在兰州将家电巨头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下称澳柯玛销售公司)告
上法庭并获胜诉,赢得了1500余万巨款。

  面对同样一起纠纷,两地法院却作出截然不同的司法评价,统一司法下的不同结局引起轩然大波。

  兰州:澳柯玛败诉

  据记者调查了解,1996年年底,青岛澳柯玛全面挺进甘肃市场,时任秦安县社会福利工业公司家电经销部(以下简称秦安经销部)经理的乔红霞随即加盟成为澳柯玛产品的一名经销商。1997年3月10日,秦安经销部与澳柯玛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1998年,乔红霞在兰州市注册成立了甘肃海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欣公司),乔红霞的大姐乔金花也于1997年在兰州成立了兰州宏远电器经销部(以下简称宏远经销部),也经销澳柯玛电器。

  1998年10月26日,乔红霞以海欣公司经理的名义与澳柯玛销售公司再次签订了一次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海欣公司在兰州市场销售澳柯玛系列洗衣机及彩电,并对电器产品的数量、价格、结算方式以及扣率、让利等作了规定。

  合作了近三年,双方终因货款的原因开始兵戎相见。

  1999年10月,澳柯玛销售公司向青岛市南区法院起诉,称海欣公司在购销合同履行中尚欠部分货款不还,要求海欣公司偿还货款629万元及其利息。同年10月8日,青岛市南区法院对海欣公司采取诉讼保全,查封了公司价值近680万元的货物,之后,青岛市南区法院因管辖不当将案件移送青岛中院。

  海欣公司则认为,双方合同“发生纠纷在海欣公司所在地法院解决”这样的约定。于是向青岛中院提出管辖异议,青岛中院于2001年1月10日开庭审议管辖权问题,但是至今还没有结果。对此,澳柯玛集团法律事务部副部长高旭解释说,据他了解,当时青岛中院拿着乔红霞提供的几份合同和协议到青岛中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为了确认鉴定的结果,又拿到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因为鉴定的时间拖得较长,所以法院迟迟没有对管辖异议做出裁判。

  官司还在青岛中院正打。兰州这边,2000年3月2日,乔红霞代表海欣公司、秦安经销部、宏远经销部等原告又向兰州市中院起诉澳柯玛销售公司,要求其返还多付货款、扣率款及返利款。

  在庭审过程中,澳柯玛销售公司没有到庭。兰州中院对被告进行了缺席审理认为,海欣公司、原秦安经销部与澳柯玛销售公司协商签订的买卖合同,返利及扣率协议系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均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应确认有效。2001年5月29日,兰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多付货款、扣率款及返利款1557万元。

  澳柯玛销售公司不服判决而上诉至甘肃省高院,对原告方的部分证据有异议,认为乔红霞变造、伪造了合同、协议书,同时申请对证据进行鉴定。

  甘肃省高院于2001年11月1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2年1月21日,兰州市中院执行该判决,从澳柯玛销售公司账户划走931.1万元还给乔红霞,并冻结了澳柯玛集团总公司持有的国家股196万股。

  青岛:乔红霞被判无期

  就在乔红霞和家人还在为打赢官司而高兴时,帮助她胜诉的几份合同和协议书却将她送上了青岛中院的刑事审判庭。

  2002年4月9日,青岛中院将已受理近2年半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的合同纠纷案以涉嫌诈骗移送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公安局以“合同诈骗罪”开始刑事侦查。同年9月1日深夜,乔红霞在北京市延庆县出差时,在宾馆里被青岛市公安局抓捕,并于9月3日被刑事拘留。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5日批准逮捕。

  2003年10月16日,青岛市检察院以诈骗罪对乔红霞提起公诉,称1999年11月至2000年2月间,被告人乔红霞单独或与周志(原澳柯玛销售公司兰州办事处经理)合谋采用添加的手段对签定于1998年1月5日、1999年1月3日、1999年6月29日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1997年11月25日、1998年2月15日的补充协议书进行变造,并伪造了1998年5月10日的补充协议书、1998年12月29日的返利协议书。

  公诉方称乔红霞正是以这些变造、伪造的合同、协议书为主要证据,赢得了在甘肃两级法院的经济纠纷案。案发后,青岛市公安局追回赃款人民币39万元、美元30万元,并依法发还澳柯玛集团总公司,同时扣押乔红霞以人民币311.5万元购买的网点房一处。

  2003年11月7日,青岛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11月26日,青岛中院以诈骗罪判处乔红霞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乔红霞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今年2月3日,乔红霞刑事诉讼代理律师之一的许兰亭在济南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询问案件何时二审时,却得知法院没有收到乔红霞的上诉状,而青岛中院却说上诉状早已送出了一个多月。青岛中院一位姓曾的工作人员则对记者称,一个案子向上移交,时间或长或短,一般来说,三个月以内都是很正常的。

  违反程序法?

  这起纠纷引出的民事、刑事案件,也已引起各界的关注。

  有37位山东籍的全国人大代表联名上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甘肃两级法院审理此案中存在诸多“问题”,要求甘肃省高院立即停止违法审理。最高法院将这两份报告转给了甘肃省高院。

  2003年4月,甘肃省高院认为:澳柯玛公司提出管辖异议时已过时效;澳柯玛销售公司上诉中对原告方的部分证据有异议,但并未提供反证,同时被告方虽然申请对证据进行鉴定,但却未缴纳相关费用,因而甘肃两级法院审判此案严格依法,并无不当之处。甘肃省高院将此结论上报最高法院。

  而对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对乔红霞的刑事追究,则争议更大。

  许兰亭认为,澳柯玛销售公司对甘肃省高院已生效裁判不服,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诉,请求最高法院改判。但青岛中院不顾甘肃省高院已生效判决确定的事实,将本案移送青岛市公安局,随后在青岛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青岛中院又判决乔红霞构成诈骗罪,造成了两地法院民、刑判决之间的严重冲突。

  而澳柯玛集团法律事务部副部长高旭却认为,先违反程序法的应该是甘肃省两级法院。因为,在青岛中院还在审理案件时,兰州中院竟然对乔红霞状告澳柯玛予以立案,而且在澳柯玛没有出庭的情况下,就缺席审理了此案。

  澳柯玛公司在上诉中也称原审程序严重违法,澳柯玛公司2001年5月22日收到兰州市中院恢复诉讼的通知后,于5月25日提出管辖异议。兰州市中院未对该异议进行程序审查而径行实体审理。

  “这个案子在民事诉讼阶段主要存在的是管辖方面的问题。”作为民事诉讼阶段乔红霞公司的代理人,陈光中对记者说,在澳克玛与乔红霞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在双方发生争议时的管辖法院,一部分约定由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其余的则规定由供货地法院管辖。事实上,乔红霞是在澳克玛在兰州的经销部提货的,而不是直接从青岛进货,供货地亦为兰州。青岛市南区法院将案件提交给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后,乔红霞的代理人即提出了管辖异议,而青岛中院无权管辖,又不愿移送,案件于是被拖延两年之久。

  “乔红霞在兰州提起诉讼,与澳克玛在青岛提起的诉讼并非基于同样的诉讼请求,而是请求澳克玛给付返利扣率和返还以前多付的货款。”陈光中指着甘肃高院的(2001)甘经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对记者说,乔红霞提起的诉讼请求与澳克玛在青岛中院的诉讼请求不一致,因此,兰州中院受理此案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

  他进一步说,2000年4月4日,兰州中院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向澳柯玛销售公司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书通知书等,澳柯玛集团收发室于2000年4月7日签收。可是,澳柯玛销售公司称其没有收到起诉书。因为乔红霞对青岛中院提出了“管辖异议”的申请,兰州中院希望将这两个相关的案件合并审理。所以于2000年12月1日,中止了审理,并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澳柯玛销售公司送达了中止审理裁定书。在青岛中院对“管辖异议”的审理迟迟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兰州中院于2001年5月22日,委托青岛中院向澳柯玛销售公司送达了恢复诉讼的通知书。这时,澳柯玛销售公司于同年5月25日向兰州中院提出了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兰州中院认为澳柯玛销售公司的申请超过了诉讼答辩期间,驳回了其请求。而澳柯玛销售公司还是没有出庭,兰州中院就缺席审理了此案。

  “根据现代司法理念,法院的生效判决有个‘既判力’,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应当先推定为真实,维持判决的稳定性。”陈光中对记者说,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的判决是不可变的,而是不能任意提起刑事诉讼,动用刑法。如果民事诉讼判决确实有误,应当依照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先改判,如发现有犯罪嫌疑,再移交进行刑事追究,否则将会造成司法秩序的混乱。

  2003年11月15日许兰亭、李大进专门组织了一次论证会。高铭暄、陈兴良、应松年、王家福、王利明、杨荣新、张泗汉、汪建成等八位法学专家在会后作出的论证书上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他们还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内(特别行政区例外),如果某一地方法院置其他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事实于不顾,在未经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的情况下,就同一事实径直作出完全相反的认定,甚至在民事败诉的情况下直接对胜诉的民事原告追究刑事责任以挽回民事败诉的结局,那么此风一旦盛行,各地司法机关“各自为政”,统一的国家审判权将大受损害,司法权威将丧失殆尽,法律秩序必将大乱!

  “诉讼法中关于管辖方面的规定也有问题。”陈光中还说,为了使法院审理更公正,刑事诉讼,尤其是经济纠纷转为犯罪的案件,应该由既非原告,也非被告所在地的第三地法院审理。

  在采访中,乔红霞的姐姐乔金花还提到,既然澳柯玛不服甘肃两级法院的判决,乔红霞不服青岛中院的判决,那么,是不是能够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将这个案子放在一个中立省份的法院来审理,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呢?

  诉讼诈骗罪?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乔红霞以7份变造、伪造的合同及协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诉讼诈骗的手段进行诈骗活动,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同时被提起公诉的还包括周志。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22份证据,其中包括多份证人证言和青岛市公安局的两份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文痕鉴定书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乔红霞则称起诉书中涉及的七份合同中有三份不是一次形成的,但都是对方同意的,她没有变造、伪造。她的辩护律师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大进还说,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即使乔红霞有变造,存放在澳柯玛销售公司的合同应当十分清楚,但对于其中作为关键证据的5份合同,控方则称澳柯玛销售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合同已经丢失,无法出示。

  许兰亭、李大进认为,“在事实并不清楚的情况下,青岛市中院就简单地认为添加就是变造,就是诈骗,并以此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极不负责任的。而且合同并非不能够修改,只要合同双方同意,那么修改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并不能说就是变造,就是诈骗。”

  “本案中不仅在程序方面,在实体部分的审理中也存在很多问题。”陈光中也关注到此案的刑事诉讼部分,他告诉记者,在被青岛市检察院指控,并为青岛市中院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七份“伪造”、“变造”合同和协议书中,有两份在甘肃两级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根本没有涉及,与涉嫌合同诈骗没有任何关联性。

  澳柯玛集团法律事务部副部长高旭则称:“青岛中院司法鉴定中心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结果都说明乔红霞提供的7份合同和协议是变造和伪造的。而且,根据1998年12月29日的返利协议书,计算出来的返利竟然达到79%,这简直太荒唐了。从1996年至1998年,澳柯玛与乔红霞的货款总计才有2660万元,多余的货款与返利款就达到1500万元,这可能吗?然而,甘肃的法院也就是以这几份合同判决乔红霞胜诉的。”

  许兰亭和李大进则提到:2002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提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许兰亭和李大进还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曾分别就一些地方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越权非法干预经济纠纷案的情况下达过相关通知。1989年公安部下发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通知中指出:“工作中,要注意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决不能把经济纠纷当作诈骗来处理,一时难以划清的,要慎重从事,经过请示报告,研究清楚再依法恰当处理。”

  许兰亭、李大进还提出,即使真有变造、伪造的情况,由于目前我国刑法还没有诉讼诈骗罪的规定,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也不能认定构成诈骗罪。

  而青岛中院在判决书中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评判后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是“合法取得,各证据间相互应证,并经过庭审质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罪名成立。

  对此,高旭说,据他了解,“青岛市公安局在请示了公安部,公安部同意后,青岛市公安局才以涉嫌诈骗罪对乔红霞进行立案侦查的。”高旭还解释道,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的解释只是一个部门的司法认识,其效力还有必要探讨,何况它只是以一个便签式的东西传下来。他相信青岛中院在认真研究过后是依法判决的。

  青岛市公安局宣传处一位姓王的处长说,既然案件已经移交法院,公安局就不好再说什么了,应该以法院的审理为准。就青岛市公安局就是否就“乔红霞涉嫌诈骗案”向公安部进行请示的问题,王处长称,有这个可能,一般办案过程中遇到疑难案件,有可能向上请示,但是他要与具体办案单位联系后才能知道。

  记者多次与青岛市检察院政策研究室联系,希望了解他们如何看待“最高检的司法解释”时,一位姓孙的女士以“不知道这件事”为由拒绝回答。

  而据《中国青年报》2003年12月17日报道,青岛市检察院有关人士曾称,尽管在决定是否立案之前见到过该答复,但由于该答复只是最高检的政策研究室作出的,并不是司法解释,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记者随后与青岛中院进行联系,一位姓曾的工作人员称,一审判决不是终审判决,被告人上诉了,现在判决还没有生效。作为一审法官,该说的都已经写在判决书上了,其他的就不能够说三道四了。如果有什么问题,应该问山东省高院。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中国政法大学何兵教授说:“这个案件其实非常复杂,至少比我们看到的表面现象要复杂得多,存在很多外人无法言说的东西。”

  何兵认为,对于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只有一个办法,就是法院国家化,而非地方化。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讲,就是让全国的法官都“转起来”,也就是说,法官都是国家的法官,每个法官在一个地方法院的任期不得超过3年,法官的人事任免由全国人大执行,薪酬由中央财政负担。目前日本就是这样做的,效果很好。

  何兵认为,不过以现在的情况,全国的法官都国家化还比较困难,所以建议先从各省的高院法官国家化开始,这实施起来也并不困难。如果高院法官国家化了,中院就无法与高院进行不正常的“沟通”,中院在审理时就要考虑到如果上诉到高院的结果,对中院依法审理也是大有裨益的。我们如果用几十年的时间,使法官都国家化,相信法院的地方保护会得到有效遏制。

  (兰州晚报记者杨志彬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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