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立法破冰外资先放行 然而外资欢喜民营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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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15日 11:02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蔡一飞 深圳报道 中国有关部门要除去一个心头之患——它试图用全新的立法,给边缘地带的传销一个明确的名份。
对于安利全球副总裁侯力威来说,这次中国之行,超乎寻常的成功,恍然如梦。 他是随美国商会代表团前来中国参加由中国贸促会举办的中美商务理事会经贸座谈会的,不曾想到,会议未完,主角便换作是他。 一切都因为,他遇上了邓湛。 邓湛,商务部外国投资司副司长。 2004年2月9日,邓湛在中美商务理事会经贸座谈会上宣布,中国有望于年内制订直销业相关法律,严格区分直销和各种形式的传销,在继续大力打击非法传销的同时,鼓励合法直销,促进在华的中外直销公司共同发展。 对于1995年开始进入中国市场的安利来讲,争取了10年的直销立法,终得偿所愿。 “为履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承诺,规范、促进直销业的发展,中国将在继续打击非法传销和各种形式变相传销的同时,加快直销立法进程。”邓湛说。 2004年2月11日,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再次确认了中国将加快直销立法进程。他表示,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正在加紧制定有关直销业的管理办法。 据了解,负责此项工作的,是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市场流通法律处。该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官员称,关于企业无店铺销售的管理办法正在制定当中,其适用对象既包括外资企业也包括内资企业。 但是谁也没有透露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以及出台的具体时间。“原因是管理办法涉及的内容复杂敏感,最后还要报有关机关批准,具体内容仍存在较大变数。”黄海说,“但继续打击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方针不变。” 据援引自商务部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人士的话称,中国政府将坚持要求直销企业经营固定的店铺。就像现在随处可见的安利、雅芳或者是玫琳凯等的店铺一样。因为“他们依然担心取消直销禁令的后果”。先为外资放行 这一次,外资们要到了他们想要的。 据了解,《设立外商投资直销公司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目前已经完成起草工作,但是这项工作的主持者并不是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而是商务部外国投资司。 邓湛介绍,《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审批和领取营业执照的程序,可雇佣推销员的分公司的审批,外商投资直销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和禁止的行为等。 此外,为保障外商投资直销业能健康持续发展,制订外商投资直销业规章时,会与现已出台的规范外商投资直销业的规定相配套,如坚持店铺加雇佣推销员的直销模式等,在此基础上还应加上国际上通行的管理直销公司的做法,如保证金制度、冷静期、退货和退出制度等。 在国内国际做法相结合的同时,规章中还将明确以企业的具体行为来判断是金字塔诈骗还是正当直销。对于界定为金字塔诈骗的欺诈行为,将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在外商投资直销公司取得经验之后,可带动内资直销业的起步和发展。”邓湛说。 于是可以肯定,《暂行规定》的正式出台,将早于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正在制定的关于直销业的管理办法。外资直销将率先成为合法在中国市场适用直销经营方式的企业。 不过,据了解,即使对外资先放行,国家主管部门也会设定一定的“门槛”,以免渔目混珠。 资料显示,目前全球共有价值850亿美元的直销市场,而中国还几乎是块处女地。有评论认为,东方文化所特有的讲究人际关系的特点,使之成为直销的天然土壤,其发展前景不可限量。 一个更直接的例子来自玫琳凯,玫琳凯从1998年进入中国,自2001年开始赢利,目前已经占有中国化妆品市场7-8%的市场分额。 雅芳公司对立法一事欢欣鼓舞:“积极支持直销立法,相信政府将开放直销市场。雅芳非常欢迎中国政府于年内制订直销业相关法律。” 而侯力威已经代表安利在北京和上海分别召开记者见面会,他说,这是中国政府关于入世承诺中直销立法部分第一次最明确的表态,表明了中国将以更加积极、透明的态度规范直销业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 “应中国商务部官员的要求,我回国后还要整理一份安利等公司对直销立法的意见书。我希望在中国直销立法取得实质进展后,直销市场的各方能够达到共赢。”侯力威还说。 然而几家欢喜几家愁。 天狮集团是一家来自民间的传销企业,当1998年传销禁令出台时,就将业务向海外市场发展。原本想借直销立法杀回中国市场的天狮,对此表达了充分的失望之情。“一旦外资直销合法化,而内资直销企业还处于‘灰色地带’,直销企业赖以生存的经营网络就会土崩瓦解,一夜之间,直销市场将是完完全全外资的天下了。”天狮集团文化传媒部经理。张向东说。 “当然必要时候,天狮也只能变身外资了。”张无奈地说。 谁促成了直销立法? 这似乎是外资们苦心游说的结果。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直销行业人士向记者透露行业内几家大型企业为中国直销立法所作的努力。 早在1998年,中国开始禁止传销的时候,这几家企业就借国务委员吴仪接见美国贸易代表巴尔舍夫斯基时,当面向吴仪女士提出要求,要求中国政府允许外资直销企业正常经营,并保护外商投资公司的合法权益。 当时美国总统克林顿甚至给国际直销协会写信说,我们已经要求中国政府解除其市场壁垒并允许直销企业继续在华拓展业务;美国商务代表此次同中国方面就双边贸易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问题进行讨论时会重点突出上述问题。 2001年,中国加入WTO。中国政府承诺:以商业方式存在提供的无固定地点批发或者零售服务(包括传销)在入世3年后逐步取消限制。 该人士透露说,中国入世谈判中关于直销市场谈得很艰难,都是通过双方数个回合才达成的协议。但是中国政府顶住了来自美国的压力,不仅迫使外资传销企业在国内转型经营,同时将时间定在3年后——2004年底。 但据该人士透露,外资传销企业,并没有因为时间确定而停止他们的决心和行动。 1999年7月,行业内某龙头公司将一份长达100多页的《中国直销发展的过去与未来》的建议书提交给中国政府,这本建议书还附加了《反金字塔销售规定样本》、《直销管理规定样本》、《世界直销协会商德约法样本》和《中国直销企业界协会守则样本》。该公司高层认为,这是关于如何有效管理和规范中国直销业的文件。 “这简直是在给中国未来出台直销法建立范本。”有评论毫不留情。一个被行业内普遍引为标志的事件是,2003年6月28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解除对北京的旅行警告并将北京从疫区名单撤除的第4天,安利全球董事会主席史提夫温安洛出现在安利中国总部——广州,宣布一次性追加投资1.2亿元,增资数额相当于安利在中国10年来的全部投资。温安洛当时说,关于中国的直销立法,安利很愿意将在其他国家和市场的经验介绍到中国来。 来自雅芳的资料说,积累了很多宝贵的行业经验。在中国,雅芳在致力于经营批零销售模式的同时,也一直保持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提供国际上其他国家市场行业的成功经验供政府参考,积极提出相关建议协助政府对直销行业的立法规范。 这几乎可以代表所有外资企业的态度。 现状之迷惑 根据国际直销协会的定义,直销(Direct Selling)指的是人对人的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或者服务,并不通过固定零售店铺销售的销售方式。 在即将到来的直销立法前,中国从没有对直销有过明确的定义。 只有在1997年,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传销管理办法》中对传销有过如下定义:传销是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 《传销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给予传销合法的地位,同时对传销企业的设立运作、传销员的资格和管理作了严格的限制,并且有一些法律责任条款保证对传销活动的监控。 而中国最早允许国外传销企业进入中国市场,早在1992年。 但是《传销管理办法》并没能防止传销企业脱离依法发展的轨道,传销一度成为谋取非法暴利的工具。到1996年-1997年,国内的传销业遍地开花,老鼠会泛滥,出现了危害稳定事件,传销业失控。 于是一纸禁令。 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应一律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传销管理办法》同时失效。传销企业进入严冬。 于是,处于被禁之列企业的出路便成了问题。 他们是: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雅芳(中国)有限公司、杭州玫琳凯有限公司、天津尚赫保健用品公司、中山市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百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特百惠(中国)有限公司、日晖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娜丽斯化妆品有限公司。 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外资企业。 1998年6月18日,国家禁止传销整整两个月之后。国家出台了《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经营”,促使以上10家企业转型经营。 也就是说,从那时起,中国市场上就应该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直销或者传销企业,这些企业也开始向靠传统销售方式转型。 2002年2月21日,国家再次发布《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对转型企业中雇佣推销人员的方式,报酬,合同订立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再次强调店铺经营。 史称31号文。 这也是历史上对外资转型企业规范最严格的一次。 一个月以后,国家工商总局、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召开传销企业转型情况通报会,实际上是组织学习文件,10家企业无一缺席。有消息说,当时国家公平交易局副局长马元凯公开批评个别公司对推销人员的培训非常不规范,动辄组织上千人听课,培训的频率也太密。 进入2003年,一些中小传销企业重新露头,老鼠会死灰复燃,个别大企业的胆子也越来越大。于是,给企业一个合法直销清楚明白的答案,让他们有一个明确的活动范围,便成了业内呼声,而WTO的承诺的时间压力也日近。 此后,还相继有一些关于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通知、意见或者规定出台。但,从来也没有让中国人搞清楚过的直销或者是传销,从1998年开始,就被称作“非法传销”。于是,太多人知道传销非法,但很少有人知道,传销“非的是什么法”。 肇庆学院政法系副教授文武向记者阐述了现行传销法律规制存在的迷惑: 迷惑之一:法律文件层次太低。 从整体上看,只有已经被废止的《传销管理办法》属于国务院的部门规章,而《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是国务院的“红头文件”,严格的讲,并不属于规章的立法形式。 迷惑之二:传销是投机倒把? 目前,我国打击传销的职责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门负责。 但在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用《投机倒把行政出发暂行条例》中“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为执法的基础。此投机倒把行为的内容依赖于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认定,但至今都没有一条法律文件将非法传销认定为投机倒把。 如果非法传销涉嫌犯罪,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而对未构成犯罪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如果非法传销同时涉及诈骗、非法集会等违法行为,就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来打击和惩治。 迷惑之三:法律惩罚措施不完善。 就刑事责任而言,《刑法》中并没有″非法传销罪″的法定罪名;就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来看,也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从这个意义上说,直销(或者叫传销)迫切需要立法,不管这立法认定其合法或者不合法,这是完善我国法律制度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 “有关外资直销法律的提前出台,涉及到中国的入世承诺,说明中国政府的信用。”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冯雷认为。他认为,不管是内资还是外资,在直销行业,应该给资信好的企业优先进入的机会,因为毕竟还有有很多非法的传销存在,损害着直销行业的利益。因此,参考其他国家的经验,对中国的直销行业进行立法监管非常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