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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高校借“脑” 偿付能力监管克隆欧盟模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09日 07:36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陈恳 上海报道

  2月3日,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公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第1号公告,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则公告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向业界征求意见。

  其实早在1月10日,保监会即发布了《关于2003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财会【2004】40号)。春节之前,1号公告的内容亦已隐约见于坊间。而农历新年伊始,保监会就迫不及待地抛出该征求意见稿,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基调表现得再明白不过。

  身世

  追根溯源,1号公告其实早有伏笔。

  2003年的3月24日,中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关键文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下称“1号令”)颁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大戏拉开帷幕。

  所谓偿付能力,就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投保人购买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险公司就对投保人负债。

  熟悉偿付能力制度的专家认为,“1号令的一个作用就是迫使国有保险公司改制,加快上市步伐。因为按照1号令的规定,原来的国有保险公司大多不能满足偿付能力的要求,而增加偿付能力则需要注入资本。在财政注资无望的情况下,国有保险公司只有改制上市一条路。”

  该专家介绍,1号令主要借鉴了欧盟传统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欧盟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模式第三指引》,即分别计算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然后,用前者这把“尺”来衡量后者的“度”,如果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大于法定最低额度,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被视为充足;反之,则不足。

  不过上述专家同时指出,1号令并不完整的,“1号令明确了最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但是如果要计算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则需要分别对资产和负债进行认可。”该专家称,1号令的编报说明正是基于该项目而制定的,不过,这恰恰说明了1号令并不完善,因为“国际上,对资产和负债进行认可通常是依据监管会计准则”。

  在此背景下,1号公告的编报规则出台了。

  根据1号公告,编报规则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权益等的认可、计量和披露的规范”。而本次公告仅规范了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等。知情人士称,编报规则的系列公告将在今年内陆续发布,“编报说明的公告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将根据情况的需要随时调整和新增。例如美国类似的公告已经多达100多条”。

  需要指出的是,保监会的编报规则并没有按照国际习惯命名为“监管会计准则”,1号公告给出了“四点考虑”,最后一条是“避免与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相混淆”。借脑

  编报规则的命名已让保监会颇费心思,而编制规则的过程更是费时日久。

  1号公告透露,编报规则的制定开始于2003年7月——“经会领导批准,财务会计部正式启动了固定资产准则研究项目,并成立了由高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保险公司专家组成的课题组”。

  但实际上,相关准备活动2001年年底就已展开。知情人士回忆,2001年年底的深圳会议上,保监会曾向与会的知名高校、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等表达过初步意向。

  2002年,保监会启动了对美国监管会计准则(SAP)的翻译工作。该项工作于是年年底结束,主要由三个高校承担——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和会计学院、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2003年3月24日1号令颁布后,编报规则的制定工作提速。或许是某种延续,上述三大高校先后都受保监会委托,承接了编报规则的研究课题。

  据圈内人士介绍,在此过程中,有四个项目先后立项,目前已经完成一项,其余三项仍处于进行时。这四个项目分别是: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戴得明教授负责的“固定资产准则”项目,即1号公告所涵盖的大部分内容,业已完成;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卓志教授负责的“应收款项准则”的项目,2003年11月份启动;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陈信元教授负责的“法定会计准则概念框架”项目;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谢志刚教授负责的“保险公司风险基础资本(RBC)监管制度研究”项目,2003年12月立项。

  对于保监会借助的“外脑”,有业内人士如此评价:“即使不是最优秀的,也是国内最有实力的保险、会计或者精算方面的专家之一。”

  上述圈内人士称,四个项目组都和负责编报规则拟定的保监会财会部保持“亲密接触”,“北京的项目组基本上每周都会和保监会面对面开会讨论,其他城市的项目组每月至少进京一次。另外,由于项目存在关联,项目组之间的沟通也比较频繁”。

  和“外脑”对话的保监会财会部也并非等闲之辈。戴得明教授坦言,公布的1号公告和他去年完成的初稿存在较多的不同,“多数比率都是他们决定的”。

  知情人透露,1号令的主要操刀部门也是财会部。2002年年末,1号令征求业内意见时,目前财会部的赵宇龙等人就是当时主要的联系人之一。

  除各大高校外,进入保监会法眼成为咨询专家的还有普华等国际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等。另外,劳合社还为部分项目提供了资金上的资助。

  争论

  圈内人士称,按照保监会的计划,编报规则的制定应该在一年半左右的时间里完成。从2003年7月至今,时间已经过去三分之一,任务也只完成一项。“由于征求意见也需要一定的时间,估计原时间计划难以完全实现”。该人士分析,之所以率先启动固定资产项目,是因为“保监会可能认为对于固定资产的认可最重要”。

  实际上,对于固定资产如何认可的争论历来十分激烈。

  2003年1号令颁布之前,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依据的是2001年1月颁布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保监发200153号)(下称“53号文件”)。53号文件对固定资产采取的是比例认可制,认可的比例为80%。

  业内人士回忆,对于20世纪90年代成立的独资或者合资公司而言,由于职工宿舍、营业用房等比较少,因此这些新公司认为,较高的认可比例是照顾原中国人保、中国人寿等老公司,以提高其偿付能力;而老公司似乎也并不领情,他们认为,自己的某些房产早已升值,认可300%也不为过分。

  为解决这一矛盾,2003年的1号令对此进行了调整,从53号文件的“比例认可制”改为了“项目认可制”。并且,“固定资产确认为认可资产的最高金额,为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三项之和的50%”。

  但是,根据1号公告,由于上述50%的规定“缺乏足够的理论依据,未考虑各类固定资产变现能力的差别,也未考虑不同公司经营业务的区别”,因此,1号公告对上述规定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分类认可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最高认可金额的确定改为与准备金挂钩,不同业务性质的保险公司适用不同的最高认可金额,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最高折旧年限,规定了统一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增加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另外,1号公告还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全部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同时进行评估,不得仅就个别资产进行评估”。

  不过,有保险公司的人士称,尽管1号公告的内容似乎比较严谨,但是,由于关系到切身偿付能力的大小,保险公司仍然会想办法争取自己的最大利益。

  补钙

  三大高校负责的前三个项目,目标是解决制度框架和如何对资产进行认可的问题。而如何对负债进行认可,则是保监会正在导演的另一部悬情剧。

  由于保险公司的负债主要为各种准备金,所以,对于负债的认可主要就是对准备金的认可。目前,对寿险公司的准备金,2003年5月发布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以及1999年6月颁布的《人身保险精算规定》(保监发199990号文)都进行了规范。

  至于非寿险精算规定,据知情人介绍,“经过去年年底的征求意见,已经在保监会办公会议上原则通过,目前正在制定实施细则。主要的牵头部门为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

  倘使负债方面的监管得臻完备,加上前三个与资产相关的项目,那么,中国“克隆”欧盟传统保险监管体系的工程将几近“完美”。

  但实际情况并非全然如此。有保险偿付能力方面的专家称,2001年5月,欧盟委员会已经启动了对其传统保险监管体系的评估和升级计划——“偿付能力Ⅱ”(SolvencyⅡ)项目。项目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总结和评估现行制度,这部分工作于2002年底已经完成;第二阶段是更技术性的内容,计划设计出一套更有效、更适合欧盟保险业风险特点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这部分工作仍在进行当中。

  欧盟监管体系的变化,意味中国所借鉴并建立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可能一开始就生而落后,需要“补钙”。

  上述专家认为,“世界上保险业发达国家几乎已经达成了一种共识,就是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建立在风险所要求的资本额度之上(Risk-Based Capital,即RBC)。”而保监会委托上海财经大学谢志刚教授进行的有关风险资本研究,似乎隐喻了中国偿付能力监管体制未来之“钙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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