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颁布办法 汽车金融框架为经销商融资正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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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07日 13:03 《财经时报》 | ||
尽管央行新近发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经销商融资仍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至少他们已经有了更宽的融资通道 本报记者 于勇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1月21日由央行发布,中国汽车金 此次新《办法》最大的特点,是将借款人细化为个人、经销商和车队。而1998年颁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点办法)》中,只将借款人笼统分为“个人”和“法人”。 文件中还将车辆分为“自用车”和“商用车”两种:“自用车”规范为借款人本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使用的汽车,而“商用车”指借款人购买用于商业运营以获取经济收入的车辆,包括各种运输、工程机械车辆等。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或车队自用车贷款的首付比例最低为20%;个人和车队商用车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贷款期限仍以5年为限。 发放贷款的机构也不仅是原来的各商业银行,已经扩大至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而1998年公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仅允许四大国有银行开办汽车贷款业务,后来,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也获准进入汽车贷款。2003年10月,中国银监会批准了两家专业汽车金融机构设立,并从事专业的汽车金融服务。 《办法》取消了贷款只被允许购买国产车的限制。这意味着,购车人同样可能通过贷款购买进口车。 经销商融资 王再详认为,《办法》将借款人细分为个人、经销商和车队,更深的意义是“为经销商融资”正名。同样有市场分析指出,尽管《办法》对经销商融资仍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至少他们已经有了一个更宽的融资通道。 《办法》专门用一章的篇幅对经销商融资贷款做出专门规定。据此,贷款人对单个经销商汽车存货的贷款额度,应以经销商一段期间的平均库存为依据。同时,汽车存货贷款应逐笔审批、发放和管理;经销商必须提供有效担保,且对汽车贷款单独列账,单独管理。 记者从一位经销商处获悉,此前,他们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而现在将汽车经销商贷款与一般法人单位贷款相区别,将有助于控制风险。 相对于将贷款发放给个人而言,经销商的资金需求量一般都很大,而且通常有自己的销售周期,经销商的风险也相对更为集中。分析人士指出,此举实际对贷款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必须要对经销商进行非常详尽的了解。分析人士指出,经销商融资对于盘活库存、积压产品都有重要作用。 回归本源 与2003年10月颁布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相匹配,王再详将此《办法》的问世理解为“政府正在逐步构建汽车金融在中国发展的框架”。 较为理想的汽车金融模式是专业化。比如,由专门的汽车金融机构吸收专门的资金来源,适用于专门的汽车销售业务。王再详称,中国的汽车金融目前正一步步向此方向推进。至少在一定意义上,汽车制造商可以专注于汽车制造了,而销售则由专业公司专门负责。 不过,从目前情况看,监管层还在寻找着三大方面的平衡。按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司司长高传捷的说法,中国的汽车金融一要全面开放市场,但又要与目前的管理能力相适应,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二要允许外资进入,履行中国入世承诺,但又要考虑适度保护刚起步的民族汽车金融机构;三要考虑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但又要考虑中国目前的现实金融监管环境。 目前国外成熟汽车市场汽车消费贷款的比例达70%左右,而中国还不足20%。 中国汽车信贷近年来的发展速度较快。1998年至2001年,汽车信贷只增加了420亿元;但2002年,各商业银行头11个月发放的汽车消费贷款余额比年初增加了650亿元;2003年前11个月这一数字已经增加到18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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