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车贷险3月31日一律废止 应先在银行办担保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04日 13:35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本报讯(记者史丽萍)自从去年各大保险公司相继退出车贷险后,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出通知,正式叫停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下简称车贷险)。根据保监会的要求,从3月31日起,现行的车贷险将一律废止,各保险公司将制定新的车贷险条款费率。这意味着,对推动我国汽车消费贷款市场的快速发展曾立下“汗马功劳”的第一代车贷险,将正式退出“江湖”。 车贷险应先在银行办担保 有过贷款买车经验的市民都知道,以前,要申请银行贷款购车,首先购买车贷险,然后凭借该保单到银行申请贷款,而银行往往根据车贷险合同来决定是否提供购车信贷。在这种模式下,一旦购车人难以偿还贷款,将由保险公司“买单”。 在短短的两三年时间内,车贷险很快由当初的闪亮登场,进入了低价竞争、风险调查流于形式、赔付纠纷频生的恶性循环,至使上千万元的骗贷事件不断发生,保险公司和银行遭受了巨大损失。目前,广东车贷险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眼下,伴随着保监会的一纸通知,第一代车贷险正式退出“江湖”。根据保险会的要求,现行车贷险条款费率停办后,保险公司总公司应统一制定车贷险条款费率,并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保险公司还不得承保异地贷款购车业务。 业内表示,根据保监会的要求,新的车贷险在条款上将更加细化,经营上更加规范。业内人士表示,现行的车贷险在经营过程中,为了争抢客户,保险公司实际上扮演起了担保公司的角色,最终埋下了重重隐患。 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车贷险条款费率,严禁通过协议等形式变更或替代报备的车贷险条款费率,严禁将车贷险业务办成担保业务。 此外,各保险公司承保的汽车贷款业务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应当符合车贷险条款规定的条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向被保险人(信贷机构)办理担保手续,如果担保被依法确认为无效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贷款购车首付不低于30% 被保险人只有按照《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及《贷款通则》的规定发放贷款才能取得保险保障。这也意味着,如果消费者在银行申请贷款时,不办理相应的贷款担保手续,保险公司不提供车贷险。 保监会对投保车贷险的条件也作了明确规定。如车贷险应仅限于承保消费性车辆,如需开办生产性车辆车贷险业务,保险公司可根据其风险特点和性质制定相应的条款费率。保险公司在车贷险条款中还应明确贷款购车首付款不得低于净车价的30%。 保险公司在车贷险条款中应明确保险责任为“差额保证保险责任”,即消费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险公司并不会对欠款全部“买单”,而是信贷机构实现担保权(如处理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后,如果获得的资金仍不足以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保险公司将对差额部分进行赔付。 同时,保险公司应与被保险人就抵(质)押物处置的原则和方法做出约定,应对赔偿金额设定不低于10%的绝对免赔率。各保险公司可根据投保人的风险状况确定承保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不得和其他车险强制捆绑销售 眼下,保险公司将以何种方式何时再次涉足车贷险成为业界关注的热点。业内人士表示,由于广东地区的保险公司已先行停售车贷险,因此,保监会叫停行动并不会对市场产生太大影响,而新的车险条款将会很快推出。太平洋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有关负责人透露,该公司的第二代车贷险条款已出台,并开始在南京、上海等地试点,广州公司正在研究当地市场情况,将在适当时机重新推出。据悉,该公司新的车贷险条款从总体上加强了风险控制,条款规定更具操作性。 另外,以前保险公司往往将车贷险和其他机动车辆险强制捆绑销售。对此,保监会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投保人对贷款所购车辆投保机动车辆险,但不得强制投保人必须在本公司投保。(史丽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