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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一行长挪用巨款被判20年 3千万仍未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04日 10:28 北京娱乐信报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原行长赵兰增先后违法发放贷款1800万元、挪用客户存款资金2160万元,伪造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手段,挪用贷款3000万元。昨天,北京一中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分别判处其他三名同案犯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0年、12年不等徒刑。

  1997年9月至1998年1月间,时任中国明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的马汝方,分
别指使徐光、马凤仙采取变造、虚构多家公司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贷款证明文件的手段,分四次从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骗取贷款人民币1800万元。该贷款大部分被明华公司使用,案发后未能退还。在办理上述四笔贷款的过程中,身为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副行长的赵兰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发批准发放贷款,致使该贷款被诈骗。1997年12月,利用职务之便,赵兰增伙同马汝方,挪用该银行的客户存款资金人民币2160万元归中国明华有限公司使用。2000年4月,赵兰增归还该挪用的资金。2000年6月,赵兰增采取伪造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手段,挪用该银行向其他单位发放的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用于归还欠款,至今未退还。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赵兰增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给其他单位进行经营活动,且挪用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资金罪。最终,一中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资金罪判处赵兰增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对马汝方执行无期徒刑;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马凤仙、徐光有期徒刑12年、10年。(记者谢德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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