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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银监会“共和”:汽车贷款新草案再抛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02日 17:22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李振华北京报道

  监管分职

  即便在最隆重的传统节日,大年三十,中国金融变革的步伐也没有丝毫停滞。

  2004年1月21日,壬午年与甲申年之交,酝酿多日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再度揭开了新的面纱。有别于往次的是,这一份征求意见稿,同时被挂到了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官方网站上,而其内容也几乎完全一致。

  据某国有银行北京分行一资深人士介绍,在此之前,央行从2001年开始已下发多次征求意见稿,并对这一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银监会和央行同时发布了,然而,央行和银监会的分家,为汽车消费信贷的监管带来了微妙的变化。此次《〈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新办法》)的意见反馈部门,一个是银监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而另一个则是央行金融市场司,但央行参与制定这一办法的却是货币政策司。

  《新办法》规定,央行和银监会将共同对管理办法进行解释,银监会具有处罚的权力,央行则保留建议监督检查权。

  前述国有银行人士认为,造成两部门同时参与《新办法》制定的原因之一是,之前参与这一法规制定的人士,很多还都在货币政策司和金融稳定局工作,银监会成立之后颁布这一法规离不开央行参与,这是必要的过渡和衔接。

  实际上,这一法规的制定,也体现了央行和银监会加强沟通的趋向,为日后两个机构的深度协作首开先河。央行一位人士透露,《新办法》出台之前,货币政策司与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进行了多次协商,并对监管的职责进行了大体划分。意见分别反馈给央行和银监会后,两机构的主管部门将综合各方意见一起对《新办法》进行讨论和修订。

  这位人士同时认为,管理办法涉及利率这一核心问题,按照央行的“三定方案”,对利率进行监管、防止金融机构进行恶性竞争、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属于金融稳定局的职责,所以央行需要保留对汽车贷款的监管职能。但需要指出的是,《新办法》并未对央行和银监会监管的具体方面作详细规定,主要依据将是人民银行法和银行监管法,必然在具体监管方面的形成交叉,可能会造成监管成本的上升和标准的不一致,但如果协调得好则能避免这一问题。

  央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张健华表示,管理办法最终由银监会与央行共同会签。大致而言,央行主要从宏观货币政策方面来掌握,主要关注的问题是利率,具体对机构的监管将由银监会来执行。

  央行货币政策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也表示,央行与银监会具体监管方面不会产生冲突,但他认为这确实需要加强协调。对于具体分工,这位人士表示目前尚处于讨论意见稿阶段,不便多讲。

  滞后的现行办法

  1997年,央行货币政策司酝酿起草《汽车消费信贷管理(试点)办法》(简称《旧办法》)。1998年,这一办法正式被央行颁布实施,距今已5年有余。

  然而,从2001年开始,中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异军突起,从最初每年几亿元发展到2003年的近2000亿元,其间中国汽车信贷市场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中国银行零售业务处人士认为,现行管理办法在制定之初,重点在于调节货币资金的投向,主要是为拉动内需、带动经济增长,在风险控制方面没有做出详细规定。但现在,相关环境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相关规定已严重滞后,《旧办法》软肋凸现。

  农业银行个人业务处一人士也指出,现行办法根据1997年市场环境制定,当时只规定四大行在一些城市试点汽车消费信贷,在2000年才将这一业务对所有中资银行开放。此外,《旧办法》仅允许将国产汽车纳入信贷范围,进口车被排斥在外,对于入世后的中国而言,这实际上已不合时宜。

  另一个背景是,央行正致力于逐渐推进利率市场化,企业贷款利率已经开始松动,而1997年《旧办法》制定时,中国还处于利率完全管制之中,利率浮动并未得到体现。

  而实际情况却是,各家银行早已突破现行规定的禁令,暗中对进口车购买者放贷,实行贷款利率优惠措施。但迄今为止,滞后的法规措施使央行又不能漠视,央行尚未对任何一家银行的违规行为开出罚单,这虽可看作是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变化使然,但仍然严重影响到了汽车贷款法规的严肃性。

  更为重要的是,此前这一法规在风险控制方面的模糊规定,使许多银行愈走愈远,不断爆发的汽车信贷案件及银行违规操作形成大量的不良资产,已使银监会和央行认识到必须修改这一办法,控制银行不断上升的信贷风险。

  新办法突破

  东吴证券研究所杨岚春研究员认为,《新办法》在几个方面都做出了突破。

  与刚刚颁布的《汽车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相配套,《新办法》改变了过去将试点局限在四大国有银行和后来补充的其他中资银行机构的范围,明确了城乡信用社和汽车金融机构经营汽车信贷的主体地位。而所有获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也都被纳入了这一范围。

  杨分析,此范围的扩大,预示着获准在华试点城市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已不再被排斥在外。《新办法》将汽车消费信贷划分为三个贷款品种,目前外资银行尚未获准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所以无法涉足个人汽车消费信贷,但经销商汽车贷款和车队汽车贷款两个贷款品种,实际已为外资行的进入扫除障碍。

  另一个突破在于,《新办法》对纳入贷款范围的汽车种类做出了新的规定,不再区分国产车和进口车,进口汽车将被放开,这也是中国入世的承诺之一。商用车辆贷款禁令亦被取消,各种运输车辆、工程机械车辆均在贷款种类之列。

  随着汽车进入千家万户,二手汽车交易日渐活跃,在《新办法》中二手车也被网罗在内。“这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杨岚春说,“在国外二手车交易占相当大的比例,中国未来必步其后尘。银监会和央行及早将二手车纳入贷款范围进行规范,应该说考虑还是比较周全的。”

  《新办法》的变化,还体现在利率、借款担保方式和借款期限方面。

  杨岚春分析,在《旧办法》中,央行规定汽车消费贷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执行,而《新办法》则表述为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进行协商确定”,这实际上扩大了贷款人的自主权。

  保证银行自主权的一个背景是,2003年央行在贷款利率政策方面作出调整,扩大贷款利率上浮区间。如此一来,银行和其他贷款机构即可利用利率工具对不同贷款对象进行区分,调整贷款风险。

  农行北京分行个人业务部一人士表示,在目前各银行纷纷降低贷款利率争取客户情况下,《新办法》对银行没有很实质性的影响,但央行正逐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未来一段时期内贷款利率下限区间将扩大乃至放开,这一规定实际已预先设置弹性,埋好了伏笔。

  《新办法》规定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但首次出现了汽车贷款可以展期的新说法,规定展期最长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这实际上为贷款机构扩展了贷款的期限长度。

  在借款额度限制上,过去按担保方式划分的方式也得到改变,《旧办法》按照质押、不动产抵押和第三方担保的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借款乘数,《新办法》则按贷款品种即个人使用或者商用规定不同的乘数。

  《新办法》还对汽车价格进行了细化,规定贷款额度以汽车单价作为基数,将其他汽车购买过程中的费用剔除出贷款基数之外。变化的依据在于,《老办法》只笼统规定贷款基数为购车款,并未明确规定哪些款项不可归入贷款范围之内,造成许多经销商为从保险公司多拿回扣,将保险及其它费用合并在贷款基数里,增大了银行贷款的风险。

  最后的一大突破是,《新办法》提出了建立贷款组合监控系统的建议。杨岚春认为,央行和银监会没有将汽车消费信贷作为单个信贷品种来看待,而是提出将房贷、耐用消费品贷款和其他个人消费信贷作为组合,充分考虑了信贷品种的交叉风险,这与一些商业银行不谋而合。目前,一些股份制银行和国有银行正探索推出个人综合授信计划,用综合额度来评定客户的风险状况。

  不同的声音

  但不同的声音依然存在。

  一位不愿具名的股份制银行人士认为,在《新办法》中,央行和银监会对汽车信贷风险控制沿用了企业信贷的管理模式,如贷款人应建立汽车贷款预警系统等,这对银行未来降低信贷风险有借鉴作用。但这位人士同时表达了不同的意见,他表示“管理办法过度强调了风险控制”。

  该人士分析,个贷业务过于分散,按照企业贷款标准要求个人贷款,实际上难以做到效率与风险的平衡。银行希望将汽车信贷做大做强,如果过度强调风险会使成本与收益难成比例,降低银行开展业务的积极性。

  不过中行零售业务处的赵震认为,这种规定并不会造成太大冲突。东吴证券杨岚春则表示,目前来说,按照央行和银监会的监管标准,可能会增加银行的风险控制成本,但中国建立个人信用系统势在必行,实际上只是银行与国家如何分担成本的问题。

  杨岚春同时承认,《新办法》目前仍有较大局限性,如监管思想比较突出对银行的保护,对如何减小银行风险规定较多,这一点相对《旧办法》并未有所突破。与刚刚颁布的《汽车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相一致,《新办法》并没有对汽车金融公司彻底松绑,未来几年,银行仍将主导汽车消费信贷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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