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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20天 外国保险公司申请驻华机构审批简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02日 07:37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 从3月1日起,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将改名为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其在华机构的延期也将不再需要保监会的审批。中国保监会日前颁布了修改后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除上述新规定外,新《办法》还首次明确了外国保险机构申请驻华机构的审批时间为20日。

  新《办法》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为与《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法
规保持一致,将原“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改为“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二是由于保监会派出机构体系已建立,明确了保监会派出机构对当地代表机构日常管理的职责等;三是按照我国加入世贸承诺,加入了保监会审批期限的规定;四是对审批的程序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正式申请表由保监会提供,保监会审批的期限为20日,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10日等。

  业内人士表示,将“外资”改为“外国”,使名称更加规范化,因为只有当外国公司进入国内市场后,才能称为外资。而新《办法》中首次明确审批时间为20日和简化审批条件等规定,则表现了保险监管部门自我约束方面的提高,以及对待外国保险机构更加开放与和善的态度。

  张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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