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实行招标制的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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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1月26日 13:02 新京报 | |
本报昨日报道,中国建设部有关负责人日前透露,中国第一个《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基本制定完成,有望在年内出台。这个办法将出台一些新的政策措施,其中一个就是经济适用房将实行法人招标制。 我们认为,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要实行法人招标制,有两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这是行政权力退出市场的表现。 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要实行法人招标制,也就是说政府不作为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主体,而该任务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适当的项目法人。 在市场经济的状态中,行政权力应该在法律、国防、外交等方面发挥作用。对于公共设施和福利产品,如果是属于可以由市场提供的,应尽量由市场提供,市场确实不愿意或无法提供的,才由政府提供。 所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司副司长沈建中表示,一些大型的公共设施、小区设施建设则要由政府负责解决。我们认为这是比较好地把握“有限政府”的精神,这些公共设施则属于市场确实不愿意或无法提供的公共福利,所以要由政府负责。 第二,招标制最有利于购买者。 既然经济适用房是提供给低收入的市民的,那么如果建设成本降到最低,其销售价格也就越低。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提供的公共福利产品,政府是代表着市民来确定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主体,而在市场之中,确实存在着广泛的多方面的选择。那么要找到能够将建筑成本降到最低的项目法人,那就必须找出最好的价格发现机制。 在目前的条件下,招标制确实是最适宜的。 与招标方式比较起来,协商议价方式并不合适。 由于信息的限制和有限理性,通过一对一的协商议价方式是盲目的,不全面的,无法满足发现最低价格的要求。 而招标投标活动是一种成熟而规范的价格发现机制,它可以帮助经济适用房项目发现最低的价格,所以可以满足最有利于购买者的要求。 还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解释,如果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就能够形成买方市场。在买方市场中,通常是买方对市场价格起支配作用,这对经济适用房建设非常有利。可以通过卖方之间的激烈竞争,获得最低价格。 我们目前的建筑市场,由于行政权力没有退出市场,存在腐败现象。而经济适用房项目涉及到政府信用以及政府对民生问题的解决力度,在这种情况下,对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实行法人招标制,是极为必要的。 □本报评论员陈永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