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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财险在华子公司可升总公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1月20日 13:34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讯(记者史丽萍)近日,中国保监会权威人士向外界透露,《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简称《细则》),有望于今年第一季度正式出台。据悉,《细则》将首次明确,原先以分公司为建制的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升格子公司为中国总公司建制。

  目前,在中国内地开业的外资财产保险公司,都是作为其总公司的分公司设置的,据悉,《细则》规定,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在开业一年后,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其总公司
可以申请将该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业内人士表示,这一变化在法律上明确了作为子公司的外资财产险公司具备了与中资公司一样的一级法人资格,实际上有了中国总公司的基础。

  另外,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3个月后,可以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后,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当由改建后的公司承继。外资保险公司在最低资本金人民币2亿元基础上,每申请新增设一家分公司,资本金需增加人民币2000万元。当资本金增加达到人民币5亿元后,在满足偿付能力要求的情况下,新申请增设分公司无需增加资本金。

  向全国性公司发展,广开分支机构是外资保险公司的普遍心理,而相关政策的出台无疑将加速这一过程。目前,美亚保险在中国内地上海、广州和深圳分别有三家平行的分公司。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非常欢迎这一政策的出台,并不排除将来会将三家分公司进行整合。

  中国保监会权威人士透露,与《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依托,《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预计也将于今年内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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