雀巢转基因案陷入标准之争 产品原产地又生枝节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1月19日 09:22 京华时报 | ||
作者:胡笑红 昨天下午,上海消费者朱燕翎起诉上海雀巢公司案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双方围绕雀巢产品是否有转基因成分进行了激烈争论。由于在转基因检测方面,目前国内尚无统一的标准,因此双方争论的焦点就在于“检测应适用哪部标准,是否需要标识等问题”,而在庭审的过程中,原告方律师还意外发现雀巢公司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对中国消费者 两次检测结果相反 1月7日,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由将瑞士雀巢公司及上海雀巢告上法庭的上海消费者朱燕翎,在上海召开的消费者权益与转基因食品安全研讨会上,向记者说:“雀巢是个令人尊敬的公司,可是在转基因食品一事上,它却让我们一再失望。” 这位母亲去年3月27日为自己的孩子购买了一种名为“雀巢巧伴伴”的巧克力产品,但她很快在网上发现,这种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尽管在转基因产品是否有害的问题上一直存在争论,但朱燕翎认为,雀巢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欺骗了她和她的孩子。而在欧洲,包括雀巢在内的许多公司已经承诺,食品当中不使用转基因成分。而含转基因成分的食品,则都必须进行标识。于是,朱以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为由,将瑞士雀巢公司及上海雀巢告上法庭。2003年6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提审本案。之后考虑到涉外诉讼送达程序烦琐,送达时间长,涉外案件无审理期限规定等原因,2003年7月朱燕翎撤回对瑞士雀巢公司的诉讼。 2003年8月6日,上海二中院委托上海农科院检测,8月11日,农科院检测出含转基因成分,检测依据是国际上较先进的《巢式PCR方法》。 但雀巢方一直认为自己的产品是不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随后,雀巢委托中国农科院、国家质检总局、中国农大等数家具有转基因食品检测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所得的结论都是不含转基因,因此,雀巢向上海二中院提出复检的要求。12月17日,复检结果显示,雀巢巧伴伴产品未检出转基因成分。 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 法庭上,原告方代理律师吴先生认为,根据不同的检测方法得出不同的鉴定结果这是很正常的事,这就类似于通过普通显微镜检测不出的微粒通过电子显微镜就完全可能被检测出来一样。8月份的检测报告是根据国际上较先进的、更科学的检测标准———巢式PCR检测方法检测出来的,复检报告是根据农业部发布的行业推荐标准———《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检测大豆定性PCR方法》检测得出结论。吴仪在2001年10月国家标准委的成立大会上曾提出,要求使我国各级标准更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提倡适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吴律师认为应该适用比农业部的检测标准更先进的、更科学的检测标准———巢式PCR检测方法。 吴律师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还表示,上海市雀巢有限公司在2003年9月2日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重新鉴定申请书》中提出上海市农科院检测方法不当,雀巢公司认为本案所涉“雀巢巧伴伴”并非“大豆及其制品”,而是一种含有多种配料成分的产品,故不应该适用农业部的《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检测大豆定性PCR方法》进行检测。 而上海市农科院于2003年12月的复检报告正是根据上海雀巢有限公司认为检测方法不当的《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检测大豆定性PCR方法》进行复检的,被告上海雀巢有限公司既然对复检的检测方法不予认可,如果现在又以这样一份依照不被认可的检测方法得出的复检报告来证明雀巢巧伴伴不含有转基因成分,岂不是自相矛盾? 是食品还是农产品 据了解,转基因检测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在检测方面,目前国内仍无统一的标准,而这也正是此案件争论的焦点。 2002年3月,国务院颁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条例》中,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定义是转基因农产品和其直接加工品,同时要求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大豆种子等5类产品必须进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根据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的了确认,雀巢产品不在此列。雀巢中国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因此雀巢产品也不存在必须标识的问题。 然而,吴律师认为,雀巢巧伴伴是一种食品,被告自身也不认为雀巢巧伴伴是一种大豆制品,所以应适用卫生部的规章,而不适用农业部的规章,因此检测方法即使需要适用行业标准,也应该适用国家质检总局的《食品中转基因植物成分定性PCR检测方法》。 据了解,庭审中,雀巢一直阐述自己的产品根据复检报告是不含有转基因成分的,因此也不存在标识的问题。 产品产地又生枝节 在法庭上,原告吴律师还意外发现另一个他们认为“雀巢完全欺诈中国消费者”的证据,吴律师在双方互换的证据材料中发现,雀巢巧伴伴是上海雀巢有限公司直接从巴西进口而分装的,雀巢巧伴伴是进口产品,而不是由其制造的产品,但雀巢公司在其产品的外包装上却标明是由上海雀巢有限公司制造。 吴律师认为,《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作为我国国家标准,是一个强制性标准,其5.4条规定必须标注的内容中就包含了必须标明食品制造、包装、分装或销售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可见制造和分装是不一样的,雀巢公司应当在产品中标明是分装,这是国家的强制性标准。5.4条第2款还规定:进口产品必须标明原产国、地区等,而雀巢公司对进口分装的事实根本没有进行标注说明,反而声称该产品系其制造,该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 尽管最后原告在法庭上表示,在法官的主持下可以接受庭外调解,但雀巢表示不同意。据了解,春节后一审判决结果才会出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