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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卷入京城地产纠纷 一审败诉引起海外关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1月10日 12:44 《财经时报》

  在这起行政诉讼案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都是由商务部的前身外经贸部制定的,“没有比我们更熟悉这部法律制定的目的是什么了”。但商务部却败诉了,这让他们很想不通

  本报记者 钱坤

  正式挂牌不到一年的商务部,在2003年年底北京的一场行政诉讼案的一审判决中败诉
,大大出乎商务部的预料。

  据一位熟悉案件审理过程的人士向《财经时报》透露,此案审理过程中,商务部一直对自己能最终胜诉保持乐观态度。因为这起行政诉讼案中涉及到的法律《外商投资法》及其管理办法,都是由该部的前身外经贸部制定的,“没有比我们更熟悉这部法律制定的目的是什么了”。但商务部却败诉了,这让他们很想不通。

  围绕一个“大坑”

  此案的关键是位于北京市CBD地区一块黄金地段开发项目的所有权问题。

  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1-3号,毗邻昆仑饭店、燕莎友谊商城,处于著名的涉外商务圈中心。在这片寸土寸金的黄金地段上,一座被称为北京嘉利来世贸中心的工程项目目前限于停顿状态,只有坚硬的钢筋,记录着这个未完工大厦曾经的豪气与胆识,也见证了一段合作各方因注册资金引发的是是非非。

  事情的缘起要追溯到8年前。1994年9月,北京市食品工贸集团总公司后更名为现在的北京二商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恒业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公司与香港嘉利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成立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公司为中外合作企业性质,共同开发建设北京嘉利来世贸中心项目。

  金钱是垒起大厦的第一要素。合作合同中约定,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注册资金1200万美元。

  合同中对合作各方的职责进行了如下约定:由北京食品工贸集团负责办理开发项目场地条件及拆迁,由恒业公司负责办理公司登记注册、办公条件、土地征用和开工手续等,全部注册资金及投资总额与注册资金之间的差额则由香港嘉利来公司负责缴纳及筹措。三方分别拥有合作项目32%、8%和60%的权益。

  公司成立后,世贸中心各开工项目如期进行,嘉利来公司开始了注资过程。从1994年5月11日至1995年9月7日,嘉利来从广东佛山汇通公司及佛山华强发展有限公司分14批共向合作公司汇入人民币7270万元。为此,北京华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一份验资报告,证明其中的6500万元人民币为注册资金,余下的为投资金。接着,嘉利来公司又以支付合作项目设计费、工程策划费等形式出资共203万美元。此后,嘉利来又以现金250万美元投入合作公司。从1994年至1995年,嘉利来分多次共出资1225万美元。

  1996年9月,经嘉利来联系,合作公司与韩国大宇公司签订了总额为2.35亿美元的贷款合同。当年11月,大宇公司的首期3500万美元贷款汇入合作公司。

  其间,为证明这些资金的到位情况,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验资报告。1995年4月,北京华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第一份《验资报告》,同年11月,由北京培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第二份《验资报告》。

  百事待举的工程如同吞金无底洞,这些巨额资金很快用完。雪上加霜的是,恰在此时,即1997年下半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韩国大宇公司出现严重财政困难,无法继续履行承诺的贷款义务。合作公司陷入资金困境,致使工程无法继续施工,1997年11月全面停工。

  让嘉利来公司没有想到的是,一场更大的危机在等待着它。

  4亿元投入化为乌有?

  此后,虽然合作三方就工程资金到位及复工问题进行多次磋商,但令人遗憾的是始终未形成解决方案。1995年至2000年合作公司连续五次通过了北京市联合年检。一切似乎在平静中度过。

  转眼到了2001年,8月23日,嘉利来公司突然接到北京市工商局发出的一纸《限期出资通知书》,其中称,鉴于嘉利来应认缴的注册资本出资不符合有关出资规定,要求其限期提交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文件。如不能提供,须在30日内履行1200万美元的出资义务。

  香港嘉利来公司的麻烦随后接踵而至,形势急转直下——

  2001年8月27日至29日,短短三天内,原先的三份《验资报告》连续被相关单位撤销;2001年9月19日,北京市工商局又向嘉利来公司发函,说明《限期出资通知书》将于9月24日届满,若届时不能提供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或1200万美元出资证明,将视同嘉利来公司不履行应认缴注册资本出资义务。

  2001年9月25日,北京市工商局企监处向北京外经委发出一纸手写便函,声称未收到出资证明的相关材料;9月26日,北京二商集团向北京市外经委提出更换外方股东的请示;9月27日,北京市外经委做出2001627号《批复》,将合作各方变更为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香港美邦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公司也更名为北京美邦亚联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简称美邦公司。这份批复意味着香港嘉利来被合作公司排斥出局;9月28日,北京市外经委即向“新合作公司”颁发批准证书;9月30日,北京市工商局向“新合作公司”颁发了营业执照。

  嘉利来有关人士说,就这样,从2001年8月23日至9月27日,短短一个多月时间,一纸批复让嘉利来6年来辛苦投入的近4亿元人民币的资本金化为乌有。

  各说各话

  其后,香港嘉利来为维护自己的股东地位,向北京市外经委的上级主管部门——当时的外经贸部提出行政复议。外经贸部在2002年7月议定,撤销北京市外经委准许北京二商集团更换合作股东的批复。

  但北京二商集团认为,外经贸部的行政复议书有“认定事实不清,使用法律不当”的问题,遂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外经贸部撤销行政复议。

  北京二商集团提出申请更换嘉利来股东地位的理由是,香港嘉利来向合作公司的投资有2/3都是以人民币或港币注资,而不是原合同规定的以美元形式支付,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属于“套汇”行为,也就是违法投资,因此构成了“根本违约”。

  此外,按照当时签署的合作合同,香港嘉利来公司负责提供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及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但嘉利来公司并未履行该义务,致使合作公司无法维持运行而长期处于瘫痪状态。

  对于北京二商集团的指控,香港嘉利来公司坚决反对。该公司律师称:“我们出了我们应该出的资金,现在却说我们一分钱都没出,剥夺我们的股东地位是十分冤枉的。”

  据该律师介绍,当时双方都想尽快把大厦建起来,因此,嘉利来以人民币或港币形式支付投资,都是在中方知情甚至授意下进行的。

  原外经贸部的代理律师也指出,香港嘉利来公司汇入合资公司账户中的款项虽然含有相当数量的人民币和港币,但外经贸部认为,由于香港嘉利来投资总额与合同要求(1200万美元)相等,并且没有对合同的顺利履行造成任何障碍,因此属于“履约瑕疵”,而不是“根本违约”,以此就取消嘉利来在合作公司中的股东地位缺乏法律依据。

  北京二商集团与嘉利来的争执还在于双方对投资总额的不同认识上。

  北京二商集团指出,香港嘉利来公司的应投资总额为1.8亿美元,即使以人民币或港币形式投资属“履约瑕疵”,但其实际投资额只有4亿多元人民币,与合同规定投资总额相去甚远,也属未完全履约。

  但嘉利来公司认为北京二商集团提出的投资额是不对的,实际规定的投资总额仅为3000万美元,而这是嘉利来已经支付了的,不存在未履约问题。

  双方为支持各自的观点,各出示了一份当年的合同文本。本来,双方出示的合同文本应当是一样的,但奇怪的是,二商集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合同名称是《北京嘉利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书》,而香港嘉利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手中的则是《北京嘉利来房地产公司合同书》。

  两者的差别不仅仅在“置业”和“房地产”这两个名词的不同,更在于香港嘉利来公司在合同中的责任有着天壤之别——按照北京二商集团提交的合同,香港嘉利来的投资总额为1.8亿美元,而按后者,香港嘉利来则只需投资3000万美元。

  至于这个合同为何会出现两种版本,嘉利来公司认为是对方篡改了当时的合同文本。而二商集团却对此未予解释。而在外经贸部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对此问题也未触及,只是提出“该项目的一期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

  海内外高度关注案件进展

  海外媒体一直对此案给予高度重视,称该案为“观察中国法制精神会否因加入世贸组织后而有所进步”的一项坐标。此案也惊动了国务院和北京市的领导。2002年9月10日,此案第一次公开开庭的听众,是参加“省部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培训班”的200余名省部级领导干部,凸现此案非同寻常。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2003年12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院)对北京二商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中国商务部的行政诉讼案做出初审裁决。根据二中院的行政判决书((2002)二中行初字第151号),二中院裁定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现商务部)于2002年7月2日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无效。这一裁决意味着商务部在一审判决中败诉。

  二中院在判决书中指出,经法院核查,嘉利来所主张的向合作公司投入的人民币计25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系内地企业汇通公司的资金,而汇通公司与嘉利来并没有隶属关系。嘉利来公司这种利用国内企业资金进行注册资金验资的行为,违背了中国有关法规的规定,因此,经贸部的《复议决定》中认为嘉利来公司的投资行为是“出资币种不符合规定”、属“履约瑕疵”属于对事实性质认定有误。

  此外二中院还认定原外经贸部在适用法律问题上存在失误,同时原外经贸部的批复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

  作为此案第三方当事人的香港嘉利来公司的代理人康达律师事务所的张佳春律师告诉《财经时报》,二中院的裁定明显偏袒北京二商集团,商务部和嘉利来公司将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是否上诉,商务部方面并没有明确的态度。

  相反,倒是此案的现时赢家——二商集团的代理人姚允升对《财经时报》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商务部可以在判决书送达30日内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如果商务部提出上诉,二商集团也将会把官司“进行到底”。

  一些法律专家认为,二中院的裁决从一个侧面触及到中国法制的一个空白地,也就是行政法规的制定者是否拥有对该法规的最终解释权。

  在商务部与二商集团的几次庭审中,商务部外资司的人士一再强调,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和《中外投资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规定》都是由商务部(原外经贸部)外资司负责具体制定的,因此外资司完全有权利认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在2001年的行政批复违背了这两个法规的“立法本意”。而外资司作为该法规的制定者对于法规的解释理应受到法院的尊重并予以保护。但法院却判商务部败诉,令人不可思议。从这个角度看,此案的更广泛意义,目前已从被视为中国保护外资利益的试金石,转移到更高层次——法律的制定者是否对法律有最终解释权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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