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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居民告餐饮连锁“永和大王”商标不合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1月08日 07:47 北京晨报

  原告:永和是地名,不能当商标

  被告:“永和”尚不构成快餐的地理标志

  晨报讯 (记者 赵中鹏 李康乐)昨天,香港居民林丽珍将著名的餐饮连锁店“永和大王”告上了法庭,指控“永和大王”商标不合法,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撤销“永和大王及
图”的商标。

  林丽珍曾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要求,撤销“永和大王及图”商标,被商评委驳回。林丽珍又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林丽珍称,“永和”为台北旁的一个市,素以豆浆餐饮闻名。“永和”及“永和豆浆大王”早为众多的豆浆快餐业使用至今,已成为以豆浆为主产品的中式快餐服务业众所周知的通用名称。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永和大王”商标中的“大王”的提法不当,有夸大宣传和贬低同行的欺骗性含义,请求商评委撤销“永和大王”的注册。

  上海永和豆浆大王公司辩称,自己在1997年曾与林丽珍在深圳市开过合资快餐店,后来双方不再合作,该公司不允许林丽珍继续使用“永和大王”商标。永和豆浆大王公司还称,永和市只是台北县下属的一个镇,不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而且“永和大王”中的“大王”只是对自身提出的严格要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虽然“永和豆浆”在台湾被部分中式快餐企业较多使用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对消费者起到了带有“永和豆浆”字样的餐馆即是经营某种特定风味的中式点心、豆浆的中式快餐的说明作用,但尚不足以证明“永和”已经成为该种中式快餐商品上的地理标志。争议商标文字由“永和”和“大王”两个词语组成,与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永和”及“永和豆浆”文字均有区别,且经过商标权人在内地的宣传和使用,已经能够使消费者认知其为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大王”一词亦未产生夸大、欺骗或其他不良影响,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林丽珍等所提撤销理由不成立,维持“永和大王及图”商标。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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