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家中央企业责任书签毕 明年9月将完成核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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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27日 15:33 《财经时报》 | ||
国资委副主任李毅中接受《财经时报》采访:出资人的工作重点除了继续派出监事会,还会统一聘任中介机构审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 本报记者杨眉 国资委与27家中央企业负责人本月中旬签署“2004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后,国资委 国资委副主任李毅中对《财经时报》说,搞好央企负责人业绩考核,还有很多配套工作,包括“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搞好清产核资”等。 李毅中介绍,据部分央企监事会报告反映,有些企业的利润是“调账处理”的结果。对此,作为出资人,国资委下一步工作重点,除了向企业继续派出监事会,还会“统一聘任中介机构,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业绩考核是“网” “业绩考核就像一张网,只要这张网拉起来,央企的许多问题就会浮上水面。” 《中央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简称《办法》)起草人之一、国内知名业绩考核专家巨建国对《财经时报》说:“对比国企和外企,过去我们一直搞不懂到底缺什么——说缺管理,每年花几十亿元对企业经理进行管理培训;说缺质量保证,全面推行ISO质量认证;说缺法人治理结构,下大力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多少年来几乎缺什么补什么。从形式上看好像什么都有了,可一比管理水平、经济效率,还是落后,甚至出现了新的问题。比如,强调法人治理结构、扩大法人自主权,却带来了国企老总上演失踪案、国企新窟窿等等。” “从本质上讲,我们缺少的是由出资人自己制定并由出资人执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经营业绩考核体系”;“这种业绩考核体系是改变国企内部动力和责任机制的一种‘食补’的创新机理。即将企业负责人的责、权、利钩稽嵌套,解决了他们想干、愿干的动力机制”。 他认为,对待国企以前总是站在企业特别是企业家的角度看问题,这一次,则是站在出资人的角度考核企业和企业家。 目中无人与不识好歹 巨建国认为,建立业绩考核体系,至少能从几个方面解决国企的“老毛病”。 首先是解决国企“目中无人”。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出资人长期不到位和政府的娇生惯养。前者指没有业绩考核做监管,国企负责人只剩法律监管最后一道防线;加上政府的娇生惯养,国企基本是依靠垄断“帝位”得以生存。“就像食草动物,低头啃地上一动不动的青草、抬头咀嚼唾手可得的树叶一样,他们养成了许多臭毛病——盈利模式靠加价,增长方式靠贷款,发展方向靠政策”。 其次是解决国企“不识好歹”。这一现象集中体现在留不住人才缺少业务骨干、企业素质低下。“是否有劳模,是否有院士,是否有末位淘汰制,都不能成为企业素质高低的标志。最优和最差这两部分员工仅占职工总数的5%,其余95%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是决定企业成败的关键,更是保证负责人业绩能否实现的主要力量”。 “业绩考核就像一条跑道,不同的企业就像不同的汽车,经营业绩就是他们的马力和品牌。”巨建国说,“几年下来,是宝马还是奔驰,是奥迪还是拖拉机,就会清晰可见。而现在没有跑道,各种车辆拥挤在一起,分不出谁好谁歹,甚至拖拉机还会因不遵守交规而跑在前面。” 统一“度量衡” 关于企业清产核资问题,李毅中接受《财经时报》采访时说,国资委早已作出部署,要求所有央企从2003年9月到2004年9月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企业形成不良资产,有的是政策性原因造成的,有的是改革中没有经验、决策失误、经营不善造成的,有的是违纪违法造成的。要通过清产核资分清责任;通过审核,依法依规,该核销的核销、该消化的消化,甩掉历史包袱轻装上阵。” “加强财务管理和清产核资,是国资委为业绩考核顺利开展提供统一的考核工具和手段,即首先解决企业间的‘度量衡’统一的问题。”巨建国向《财经时报》解释说。 例如,“责任书”中的考核指标包括利润、成本、净资产收益率等,不同的统计和成本核算方法,会让同样的经营状况变出不同指标。统一会计制度是有效的业绩考核的前提。“财政部早就有了统一的会计制度,只不过企业一直不愿采用,我们又无法强制他们采用。”巨建国说。 传统的财务制度分为“企业单位财务制度”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新的财务制度则统称为“公司财务制度”。国资委业绩考核司在编制《办法》时,咨询了国内外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如毕博、德恒等,目的是在财务、法律等方面实现文本、内容和标准的统一。 责任书是否等同合同 “不少人对签署责任书不以为意,认为是换汤不换药,怀疑国资委是否在走过场——其实,这次国资委是既换汤又换药。”巨建国说。 2004年度央企经营业绩责任书共8条,包括经营业绩考核、考核期、考核内容、考核与奖惩及各方权责等。按国资委业绩考核司人士说法:“责任书是国资委(作为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特设机构)与央企负责人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件,不同于行政机构的单方命令,是国资委依法考核的诠释。” 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如法国,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通常采用合同制的方式,实现政府作为出资人的管理权和收益权。“从法律意义讲,国资委与央企之间的责任书不同于合同。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平等的地位基础上,而责任书存在着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等。”行政学专家毛寿龙教授分析,“责任书的最大进步,是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法律责任的形式明确下来。” 据国资委人士介绍,责任书起草之初,曾考虑命名为“业绩合同”,但征求多方意见后最终以“责任书”形式出现。因为“合同”一词不足以体现国资委与央企负责人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但是,“无论‘业绩合同’还是‘责任书’,名称的差异不代表他们实质上存在差异”。 “奖惩”是难点 毛寿龙认为,责任书最大的“特殊性”在于,国资委尽管是出资人代表,但性质仍属政府的权力机构。在奖惩的可操作性上,“最大的问题是国家没办法退出,单纯的撤职又有动机不纯的嫌疑”。 他分析,责任书规定,根据企业盈亏进行物质化和量化的奖惩,可企业对盈亏的原因解释难免令评判失去标准。如行业原因、政策原因,这些“客观原因”又无法一一体现在责任书中,所以一旦涉及撤职的惩罚,又面临“动机说不清”的困境。 “国资委是出资人,但与一般的市场中的出资人不同。后者是否退出、是否更换经营者,只需以赚还是亏为标准,而不必考虑原因。因此,国资委作为甲方的责任书,应该只是个过渡工具,股份制才是最终方向。”毛寿龙说。 “其实股份制与业绩考核并不矛盾。”巨建国说,“即使完成股份制,国家作为大股东,依然可以采取业绩考核。” 国资委人士另外透露说:“年度责任书签署后,2004年年中还将签署任期责任书。企业负责人自己认可的任期之内规划指标,也将成为国资委对他考核的基础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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