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邓雪灵
日前媒体报道,广西红日实际控制人梁氏集团子公司——广西梧州远东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拖欠成都市工商局万元罚款,成都中院已将索芙特商标进行冻结,并表示欲拍卖索芙特商标。昨日,梁氏集团董事长梁国坚打通记者电话,对此次事件和业界传闻作出正面回应。
梁国坚对成都工商局和中院的做法提出异议。对于成都市工商局所称“广西梧州远东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冒用该公司另一产品‘索芙特木瓜白肤洗面奶’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证编号,将未经国家卫生部批准生产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索芙特木瓜深层美白洗面奶’投入生产”,梁国坚指出这是“误用”而非“冒用”,由于索芙特名下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证编号非常多,子公司有关人员在生产过程中一时误用了原来的编号,这确实是无心之失,该罚款本身就不合理。
另外,对于“成都中院要冻结以及拍卖索芙特商标”一事,梁国坚表示他们至今没有受到有关机关要冻结或拍卖索芙特商标的正式通知,而假如一旦收到通知,他们将起诉相关机关,因为无权对索芙特商标进行如此处理。他指出,梁氏集团在事件发生后已经咨询了律师事务所,索芙特商标在2000年经过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价值已达10.2120亿元,而今年索芙特发展更达到历史高峰,商标价值估计已到15亿。他认为,即使罚款合理,该拍卖标的的价值远超过所欠罚款,某行政部门对索芙特商标进行冻结和拍卖都是不合法。
梁国坚告诉记者,梁氏集团对于此事的处理态度是坚持企业本身的原则,尽量与成都工商局和中院对处罚以及商标处理进行协调,争取一个最佳的解决方法,而对于具体的解决思路却不便在谈判前透露。他还指出,梁氏集团已经草拟了一份“执行监督申请书”并将提交给成都高院,希望其对成都中院以及工商局的处理方法进行监督。
律师观点
广东南星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飙:
1.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当债务人不还款时,债权人有权对其动产和不动产进行处理,如果债务人没有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债权人可以处理其商标等无形财产,如把某财产拍卖后偿还所欠款然后剩余部分还给债务人。如果该处罚合法,在这个案件当中,成都市工商局是债权人,梁氏集团子公司广西梧州远东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是债务人,成都市工商局就有权对其财产进行处理。关键问题是索芙特商标是否属于子公司所有(经梁国坚证实,索芙特商标是属于子公司)。
2.被执行方(广西梧州远东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可以对成都中院冻结并拍卖索芙特商标的做法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理由可以是“有其他可偿还财产”或“标的物远超过所欠款”。
3.在现实当中,也出现过不少拍卖商标的案例,但执行起来非常困难,主要原因是商标所牵涉的部门太多、手续太繁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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