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卡被盗透支 签名和密码到底哪个安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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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01日 09:10 北京青年报 | ||
日前,中国银联正式表态,支持推广“密码信用卡”。这一表态,使得人们又重新燃起了将信用卡消费由“凭签名”变回“凭密码”的希望。 一年前,一位梅先生给本报“读者热线”打来电话,反映其在商场消费时的惊人发现:用信用卡购物不输密码就能结账。本报记者在走访京城各大银行后发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等大多银行的信用卡在POS机消费时,都取消了以往的凭 两个月后,广州市民李秀明将包和信用卡丢失了。当他向广州市工商银行挂失后发现,他卡上仅有的几十元钱不仅被花完,还被恶意透支了5000元钱。李秀明被盗的是工商银行的牡丹信用银卡,这种卡在没钱状态下消费,即可透支5000元(牡丹金卡的透支额为10000元)。 他本想去告银行,但发现在和银行签订的合同上,已有了与银行“免责”的约定。他只能将商场告上法庭。但正如《今日说法》主持人所言:虽然消费者只告了商场,但是储户和商场与银行之间的关系才更值得我们探讨。银行自定规矩,对于电话挂失只承担协助义务,书面挂失才算正式挂失;且此前一切损失都由持卡人本人承担,这是不是“霸王条款”?撇开我国现有的信用机制基础,单纯取消校验身份证和密码,去和国际惯例“接轨”,是否较少考虑了储户的利益?用牡丹卡去银行提款需要输入密码,银行对自己采取这么好的防范措施;而到了商场只凭签名就能消费,而且出了事银行不负责,这是不是银行转嫁风险给商家和客户?……话题虽然尖锐,但却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 信用卡丢失判赔两千 据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报道,不久前,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信用卡被盗及恶意透支引发的索赔案。 2003年1月8日,广州市民李秀明在出席朋友的婚宴时将钱包和信用卡丢失了。由于卡里所剩钱不多,李先生开始还觉得没什么事。可当他向广州市工商银行挂失后却大吃一惊,有人不仅把他卡上仅有的几十元钱花完,而且还恶意透支了5000多元钱。原来这种卡消费时,即使没有一分钱也可以先消费5000元,然后再由持卡人把钱补上,就是所谓的透支消费。从当时的消费底单可以看到,从当天晚上21:26到21:51不到半个小时的时间里,有人持李秀明的信用卡在李秀明吃喜酒的酒楼对面的名汇商场消费了4次,在1楼和4楼先后买了洗发水、金银首饰和数码相机等。 李先生先找到发卡行,广州市工商银行认为,李秀明的信用卡是在他挂失前被人在商场里消费时恶意透支的,应该是商场来进行仔细核对,银行不负担任何责任。可是商场那面的回复更坚决,他们认为李秀明是银行的客户,有事情理应找银行解决。 他本想去告银行,但发现在办卡时和银行所签的合约上明确注明持卡人电话挂失,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而这张申请表是李秀明办理信用卡时必须跟银行签的,如果不签的话就办不了信用卡。所以银行告诉李秀明让他找商场解决。最后,他只能将广州市名汇商场告上法庭。因为经过核实,李先生发现,商场的收银员对于恶意取得信用卡持卡人签署的假名字和信用卡上的真名字并没有进行认真地核实。因为两个李秀明的签名是不一致的,未经认真审核就错误地接受了他提供的信用卡,商场要承担赔偿责任。 2003年8月1日,广州市荔湾区法院一审判决,广州市名汇商场没有尽到认真履行核对签名的义务,应赔偿客户损失3000多元。而李秀明因保管不善,自己也应承担2000元的损失及透支金额。 银行免责是不是“霸王”条款? 在李先生与银行签的申请信用卡的协议中,有一条就是说对于电话挂失银行只能承担协助的防范义务,只有书面挂失才算正式挂失。而且在正式挂失前一切损失都要由持卡人本人来承担,这是否有点撇清自己责任的“霸王条款”的感觉? 著名法学家刘俊海博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的确,这个条款有不公平之处。因为按照银行卡管理办法的规定,失卡人有两种挂失方式:一种是电话挂失,一种是书面挂失。电话挂失实际上是最有效最及时的一种办法。有的时候消费者在北京申请一张信用卡,但是他在海南的时候丢失了,如果要把书面挂失文件提交给北京的发卡行的话,可能特快专递都需要一两天甚至三天的时间,在这三天之内完全有可能给那些恶意拾卡者消费的机会。这个条款实际上降低或者排除了发卡行的义务和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风险。这当然有显失公平的地方。 王海先生也认为,《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对一方免除其责任的问题有明确规定:“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银行和持卡人签订的合同无一例外是格式合同,虽然该案当事人的合同我没有看过,但是根据我自己申请信用卡的经历,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一般都没有提请客户对免责条款注意。按照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银行自然应该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 银行转嫁风险给商家和客户? 李秀明认为,只凭签名就能消费,而且出了事银行不负责任,是银行转嫁风险给商家和客户。李秀明的理由是,他用牡丹卡去银行提款需要输入密码,这种做法为什么不可以应用到商场方面?为什么银行可以对自己采取这么好的防范措施,而对商场却反而放得那么宽呢?更何况相对于银行的防范措施和人员的专业素质而言,商场的防卫措施和收银员的判别能力肯定处于劣势。 王海也说,银行作为经营者,应该主动向持卡人声明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的瑕疵。从银行自己使用密码取款来看,银行显然是知道在现阶段仅仅使用签名取款、消费是不安全的,但是银行并没有向持卡人主动声明这一瑕疵,所以也应该承担未尽告知义务的责任。 他还认为,法院判定让李先生因为未尽好对信用卡的看护责任,而自赔2000元是不公平的。他的观点是信用卡被盗透支不应该让持卡人承担责任。因为既然合同约定是凭持卡人本人现场签名和信用卡同时使用才可以取款、消费,为什么还要让持卡人承担责任? 他说,据了解国外的银行和商场大都是通过购买意外损失保险来解决这种问题的。信用卡被盗透支本来就属于小概率事件,通过购买保险完全可以将损失降到可以承受的限度,犯不着为此失去持卡人的信任。 信用越高“炸弹”威力越大? 张小姐是某单位的工作人员,每月固定而可观的收入,使她拥有了一张工商银行的“金卡”。她得知现在持卡消费取消了校验密码和身份证后感到惴惴不安。她想,要是这卡被贼偷去了自己可就惨了,因为按照牡丹信用卡的政策,你就是卡里不存一分钱,也可以透支消费的;而根据自己的金卡待遇,可以直接透支一万元,普通卡也可透支到5000元。能拥有这样大的透支数额,本来是对自己良好信誉和可观收入的一种认定,怎么现在一来反倒对自己威胁更大了呢? 她问收银小姐现在靠什么做保证?收银小姐告诉她主要看签名与卡背后的“背书”符不符。并诚心诚意地教给她,最好不要把“背书”写工整,因为一笔一画的字迹别人最容易模仿。张小姐试着签了几个龙飞凤舞的名字,结果发现虽然这样一来别人是不容易模仿了,自己倒被“套牢”了———因为她发现人的字迹会因时间和场所甚至心情的变化而有所不同,有几次她无论怎么写也写不出卡上的字迹,倒差点让收银的人把她当成“冒牌货”,闹得很不愉快。张小姐怎么也想不通,密码和身份证相应是最保险的,为什么一定要把它们取消呢?后来她从报纸上得知,这是因为银行称国外使用身份证都不需密码和身份证明,这是“国际惯例”。但张小姐想,这种“接轨”意义不大,因为国情不同。在一个没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制的现实中,会给某些人“钻”空子;而损失最后都要由储户自己来承担,这不公平。因为谁能保证总是装在身上的卡永远和自己“不离不弃”呢?一旦卡万一脱手,把发现和鉴别真伪的希望落实到并非经过特殊专业培训的收银员身上,张小姐总觉得不大保险;更何况还有利益“绑”在一起,谁不愿意多一些顾客消费呢? 张小姐想本来办信用卡是为了消费方便的,现在一不留神成了“隐患”,还是算了吧。现在她很少在身上装着这张卡,因为她总觉得自己是在装着一个“定时炸弹”,不知何时炸响自己就得赔进10000元钱去。 收银员并非笔迹鉴定专家 记者调查发现,当与国际接轨的信用卡使用方法实施后,由于持卡人消费时,不再受密码和身份证的核实限制,保护被他人捡拾或偷盗后进行恶意消费的惟一“屏障”,就落在了商家的收银员身上;因为他们担负着审核持卡人的签名与卡后背书的字迹是否相同、是否是同一人的笔迹的鉴定义务。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这无疑是在难为他们。 某商家负责人对记者说,银行这项新的措施出台后,我们心中老是“打鼓”,惟恐操作中有一点闪失。你想啊,把本是由受过特殊训练的侦查人员才有可能甄别的责任,现在让我们普通的未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来承担,一旦出了差错还要承担赔偿责任或其他相应法律责任,这肯定是不公平的。但凡敢去冒充持卡人去消费的人,通常事先肯定会按照卡后背书,仿练过多次;对于那些似是而非的签字,一个非专业人员很难准确判定它是否就是主人的签名;因为即使是卡的主人,也不能保证每次字迹相同。北京某大商厦就曾发生过持卡人签字与背书不符,收银员拒收引发的纠纷,最后直到不依不饶坚持要消费的主人,拿出合法证件事情才算了结。事后收银员委屈地说:做我们这行的现在真是如履薄冰,限制的松了,怕别人冒领引出法律纠纷,自己又得赔钱,又得影响商厦信誉;管得严了吧,又怕甄别不准,闹出笑话,还会影响商场的消费指数。 我们还没有发达的信用体系 在这个案子里面,中央台记者在采访银行负责人的时候,银行的负责人说以前还得输密码还得出示身份证,现在都取消了,只签名字就行,说是和国际接轨。这真的是跟国际接轨吗? 刘俊海博士认为,在发达国家都有非常发达的社会信用体系,我们国家没有发达的信用体系。现在信用卡之所以存在着严重的信用危机,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就发卡行来说存在着不少推广员,片面追求推销信用卡数量的现象。另外就商场而言,它的经营理念就是只要是送来的信用卡,只要是我能接收的,签名审核完全是走过场是形式主义。只要我接收了信用卡,银行就要向我结算资金,最后就有人买单。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采取更加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身份证的核对,还有密码的采用应当和签名并行,既要看签名,也要看身份证和信用卡上的信息和实际使用人的信息是不是相符,相应的保险措施也应该更严格。 银联为何力推"密码"? 一年前有关银行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称,是为了顺应国际惯例,并强调信用卡只用签字其实挺安全;甚至称“没用密码只用签名,从某种角度而言,更不容易被网上‘黑客’截取全部信息”。 近日,广东消委会、上海消协专门针对有关信用卡消费案件发布消费警示。武汉工行、上海工行也先后将信用卡使用签名“变回”使用密码。 中国银联风险管理部负责人详细阐述了要推广“密码信用卡”的五大原因。 理由一:“签名信用卡”风险较大。由于目前“签名信用卡”配套的业务制度及风险控制技术在国内还很不普及,“签名信用卡”存在较大的风险。一些收银员验看签名不认真甚至不验看,国际银行卡界通行的挂失零风险甚至失卡零风险制度以及广泛采用的欺诈实时侦测技术,在我国还很不普及,在这样的现状下,采用“密码信用卡”能有效地帮助发卡行降低风险。对日益增多的信用卡盗用案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犯罪分子正是利用无需密码这一薄弱环节屡屡得手。 理由二:“密码信用卡”是国际趋势。在国际上,为了防止“免密码信用卡”的伪冒风险,银行卡界不仅采用成本昂贵的在线欺诈侦测技术,还在推行成本更为浩大的磁条卡向IC卡的EMV迁移。短期内我国银行卡界还不具备全面EMV迁移的动力。推广“密码信用卡”将有利于缓解和减轻风险转移的压力。 理由三:“密码信用卡”符合用卡习惯。推广“密码信用卡”是广大持卡人的强烈要求。在我国银行卡发展的十多年历史上,借记卡一直占据绝对主流趋势,广大持卡人已经养成密码确认交易的习惯,并不认同免输密码的国际惯例。对于不使用密码的信用卡,许多持卡人心存疑虑,甚至锁在家里不敢使用,又制造出一批新的“睡眠卡”。还有许多持卡人纷纷向发卡行投诉,要求改成用密码,深圳发展银行的统计数据雄辩地说明了这一事实。 理由四:“只需签名免密码”惯例在变。“只需签名免密码”的所谓国际惯例也在发生改变,而“密码信用卡”也顺应了国际上推行“IC卡+密码”的趋势。信用卡发展早期,电信及计算机技术很不发达,无法在线实时验证密码,同时,欧美国家签名文化盛行,公众普遍重视签名的承诺及法律效力。但正是因为采用“签名确认身份”的制度,发卡行在信用卡发展的早期承受了巨大的欺诈损失,许多中小银行不堪重负退出了这一市场。但许多国家如英国、法国、瑞典等在付出了沉重的欺诈损失后,不惜改变持卡人的习惯,在IC卡迁移中决定启用密码。因此,密码信用卡在国际银行卡界的地位逐渐上升。 理由五:“密码信用卡”成本、技术可行。在我国,推广“密码信用卡”,技术、经济成本上是可行的。经过十几年的运行和发展,我国在密码使用上已经具备了比较成熟的技术基础,绝大多数POS机都装有密码键盘,不需要对硬件做大的改造,只需要对发卡行的主机系统做简单改造。 另外,通过在系统上的简单改造,在国内使用密码确认身份也不会影响在国外使用同一张卡时,凭签名确认身份。 卡用签名很安全 工行牡丹卡中心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强调,工行信用卡在北京、广州、深圳等大城市免输密码以来,没有发现一宗客户损失资金的案例。据这位专家分析,目前消费者对没有密码的信用卡最为担心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卡片被盗取后会不会有损失,二是持卡人消费时随便输一个密码,收银员也能照常“买单”。为此,该专家说:“这主要是人们在观念、心理上的不习惯。其实在一些公共场合,使用密码的过程往往也就是泄密的过程,密码使用的频率越高,泄密的概率就越大。 当初,万事达卡的工作人员也解释,世界多家银行都考虑到信用卡和个人支票上只用签名有一定风险,只不过通过对收银员严格培训、及时挂失等措施把风险减到最小。如果真的出现客户资金被盗用的情况,银行会调出当天消费单据核对,看到底是银行还是商户或者个人的责任,然后由出现问题的一方承担损失。如果因为收银员疏忽所致,将由收银员完全赔偿。“其实,信用卡使用上类似于现金,而且由于能及时挂失比现金更容易控制。这在一些饭店的确发生过。所以说,只要操作规范,签字和密码两者差别并不大,大家现在只是不习惯。” 卡内存钱别太多 不久前,针对各发卡行“密码卡”的规定,新华社记者发文,提醒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要坚持“六个当心”。文章说,如今,随着各家银行降低办理信用卡的门槛,更多的消费者能够轻松拥有一张只需签名和验证就可使用的信用卡。然而,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技术防范手段尚不完善,信用卡消费环境还很不成熟,有鉴于此,有关人士提醒消费者,在申领和使用信用卡时,一定要注意: 一是要看清银行领用信用卡协议中的详细条款,明白双方权利和义务。信用卡章程是发卡行单方制定的,属于一种格式合同,持卡人签名即可生效。 二是信用卡内不要存入太多的钱,平时还应注意经常与银行对账。 三是加强自身的安全防范。在银行柜台和自动提款机上用卡取钱或消费时,输入卡号和密码时要防止被旁人窃取。 四是不要随意丢弃自动取款机的交易流水单。因部分交易流水单上有磁卡的原始资料,不法分子会从这张小纸条入手伪造信用卡。 五是不要让信用卡离开自己的视线。付款时尽量自己去刷卡结账,因为不法分子总是想方设法创造机会接触信用卡,并在极短时间内用盗码器盗走卡中资料,然后用空磁条卡伪造信用卡。 六是一旦信用卡丢失,应及时通过电话或亲自到银行挂失。绝大多数银行都规定,挂失之后24小时内的冒用损失要由持卡人承担。 有关负责人同时指出,除了消费者严加防范外,最关键的还有赖于银行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的完善。为此,他建议银行应使用设置的信用卡密码,并通过计算机联网技术达到挂失即时生效。同时,银行还可以通过投保分散挂失业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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