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日本丰田公司对浙江吉利公司高达1400余万元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索赔被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驳回,法院认定吉利的美日车标与丰田车标不近似,吉利公司不构成侵权。法院并同时驳回了丰田要求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请求。
法院认为,判断商标近似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汽车属高价位商品,相关公众对于所购买或所使用的汽车的品牌、性能、价格、制造厂商,一般都要进行较为仔细
的了解,深思熟虑后才会购买。相关公众能够判断出丰田车标与美日车标在整体视觉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两车标主要部分的线条结构也明显不同。法院综合判断两车标不近似,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或对其来源产生误认,也不会产生对丰田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利的联想。
法院同时指出,吉利公司在对美日汽车进行宣传时使用“丰田”及“TOYOTA”文字及“丰田动力动心价格”、“搭载日本TOYOTA8A-FE四缸电喷发动机”字样,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使用“丰田汽车公司生产”字样,带有一定的夸大成分,但尚未达到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对产品的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程度,相关公众不会误认美日汽车发动机系日本本土制造,且8A发动机的技术实际来源于丰田株式会社,该行为不会对丰田汽车的品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吉利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丰田公司要求认定丰田车标为驰名商标的请求,法院认为涉案注册商标不需要适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在本案中没有必要作是否驰名判断和认定。(邱伟、高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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