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认可条例实施 外资首次获许进入认证领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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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1月04日 09:17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吴焕)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从11月1日起开始实施,外商在中国投资认证机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获得了许可。 《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允许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和境外认证机构的代表机构。同时,除符合设立认证机构的一般条件外,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取得所在国家或地 《认证认可条例》规定,涉及人体健康安全和与保护环境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目前已对19类132种产品实行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对于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撤消资格等在内的处罚。其中,罚款金额最高可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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