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富豪惊动银监会 将规范对集团客户授信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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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0月30日 08:54 新浪财经 | ||
加强信用风险管理规范对集团客户授信行为 —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新浪财经讯 10月23日,银监会发布第5号令《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在起草过程中,经过了大量调查研究,反复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并在银监会网站上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指引》共四章,三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是商业银行控制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的保障。但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并未引起足够重视,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机制。因此,《指引》的第一方面内容是要促进和规范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引导商业银行从人员、组织机构和业务运作上构建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特点相适应的信贷管理机制,从机制上保证商业银行加强对有信贷关系的集团客户信息的追踪收集、授信额度的控制、授信的管理、风险的预警和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监督检查。 二、关于建立信贷信息咨询系统。由于集团客户内部企业之间关系特殊,内部关联交易的存在,使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有可能不按公允价格进行关联交易,转移资产或利润。由此可见,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体现为整体性。因此,对集团客户授信,不仅要掌握授信对象的有关信息,而且要掌握整个集团客户有关关联方的信息。集团客户有多个关联方,有的是跨地区甚至是跨国经营,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在给集团客户授信时,一方面很难判断集团客户经营与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很难全面掌握集团客户整体的授信情况及相互之间的担保关系。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贷款后,贷后管理也有很大的困难。因此《指引》的第二方面内容是要引导商业银行在全系统建立健全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运行机制,加强集团客户有关信息的收集和传递,同时加强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和商业银行与社会咨询机构之间的合作等。 三、关于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银监会就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的管理提出指导性要求,并为各商业银行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是有效控制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的重要保障。在发达国家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中,银行监管机构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和建立信贷咨询系统的作法对控制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因此,《指引》第三方面内容是,银监会应加强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行为的监管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服务。同时,银监会应加强对商业银行集团企业授信业务的制度建设和信贷信息系统建设的监督检查。 背景资料: 目前,我国集团性关联企业(以下统称“集团客户”)众多。这些集团客户组织结构复杂,信用状况参差不齐,给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最近,蓝田、银广夏、上海周正毅关联企业、深圳彭海怀兄弟关联企业等企业集团或家族关联企业贷款问题相继出现。因此,采取措施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已显得十分紧迫。 从国际上看,集团客户大额授信的风险管理问题早就引起了一些发达国家银行监管当局的重视。在德国,30年代中期就已经建立了大额授信的报告制度。1948年德国为加强对“单一借款单位(single borrower unit——即同属一个集团客户的企业或者通过利润转移协议附属于同一集团的企业)”授信的风险监管,建立了大额(100万马克或100万马克以上)信贷登记信息系统。德国在1997年第6次修订的《银行法》中规定,央行信贷登记信息系统收到贷款人给同一借款人超过300万德国马克的授信报告之后,将各家银行给同一借款人的授信进行汇总,并把借款人的情况及所涉及的贷款人的数量等信息反馈给所有的贷款人;比利时于1944年为加强对集团客户贷款及其他大额贷款的风险管理,也制定了大额贷款的登记制度。现在比利时的规定是当某一法律实体(即企业)或者自然人从同一银行机构获得等于或者超过25,000欧元贷款,银行必须向CCCR(中央共同信贷登记中心)递交关于其银行客户的信息。德国和比利时建立的大额授信监督管理制度对银行监管当局和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贷款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摘自银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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