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真正担当起央行的角色开始,央行“独立”就踏上了漫漫之路。如今,将近20年过去了,央行“独立”始终是在银行业转型的大背景下进行的,这形同一幢大厦建立在松软的沙滩上,只要沙滩的质地没变,央行即便再独立,都不会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
9月30日,“十一”黄金周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新的“三定”方
案(即由中央编制办公室批准印发的《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
这份在节日氛围中低调出场的方案,被舆论广泛地理解为央行走向“独立”的里程碑。
尽管1978年中国人民银行就以部级身份从财政部分离,但直到今天,有专家认为承担着央行职责的中国人民银行,仍然缺乏足够的独立性。
“独立”之途
在新的“三定”方案中,“一个强化”引人注目,“强化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要进一步提高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水平……”这是第一次在央行“三定”方案中出现“制定”一词。
之前,央行从来不声称自己制定货币政策,每年的银行货币政策报告也是《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新的用词的变化似乎暗合着央行货币政策走向“独立”的趋势。
事实上,早在今年上半年银监会准备从央行分离时,增强央行货币政策独立性的呼声就不绝于耳,“增强央行独立性本质上意味着人民银行将根据国民经济运行的状态独立做出判断、独立制定货币政策和执行计划。”国内最早提出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督相分离的学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魏加宁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这种独立性的显现是从新一届的货币政策委员会开始的。今年6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组成新一届货币政策委员会,7天之后,这个此前几乎不为人知的委员会召开了第二季度例会。这次会议获得了广泛而高度的关注,理由是央行第一次可以独立协调、商议、制定货币政策的走向。
货币政策委员会成立于1997年,旨在用宏观的视角及时把脉运行中的货币政策。
新一届委员会增加了国务院分管金融业务工作的副秘书长为委员,增加中国银监会为组成单位,并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代替原来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作为其组成单位。这使它的人员构成更为科学化。
类似结构也以合力显现了货币政策强势出击的一面。在业界引起强烈反响的新房贷政策(121号文件),据说即为新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手笔。而9月21日开始实施的上调准备金率的措施,直接导致了第7期国债跌破面值,8期国债流标,9期国债被迫停发,股市也一直步入振荡下滑的格局之中。
这种强势的风格继续在新“三定”方案中延续,“央行将大力提高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水平,灵活运用利率、汇率等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实施宏观调控,加强对货币市场规则的研究和制定。密切关注货币市场与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之间的关联渠道、有关政策和风险控制措施,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促进金融市场的规范运行和整体协调发展。”
路途尚远
然而,倡导央行独立的权威们仍不认可央行目前具有独立性。10月12日,原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机构监管司司长夏斌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称,“三定方案只是定编定人,不是定央行的性质,央行性质没有变,货币政策独立性体现得并不充分。”
事实上,“三定”方案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宏观调控部门。
对于学界已经达成共识的货币政策委员会以及央行在货币政策上的独立发言权,央行事实上并没有得到更多。
“我们没有看到明显的权力转移的迹象,货币政策的制定权仍然在国务院,而非央行。”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钟伟说。
这样一来,央行“仍然形同一个建议机构和执行机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部王召博士说。可作为佐证的是,目前央行紧缩性的货币政策是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这是中央政府的决策。
法律上,《中国人民银行法》(简称央行法)第5条规定,利率、汇率和货币供应量三方面的决策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第28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同时,央行法虽然按法律规定设立了货币政策委员会,但根据《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该委员会仅是一个决策咨询议事机构,而不享有实际决策权。
从新一届的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上,可以看出“独立”并不是件容易的事。货币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任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委员会成员有:国务院副秘书长尤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朱之鑫,财政部副部长金立群,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李若谷,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郭树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中国银行行长肖钢,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李扬。
除李扬外,清一色是高级官员。“企业和大区分行缺位,专家太少,政府官员太多。”王召说。
矛盾仍多
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尚须一段渐进的过程,目前还难以实现真正独立。但在新的三定方案中,央行的金融监管职能却得到空前的提升。央行新设了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局和征信管理局,原来的保卫局改为反洗钱局。
这种机构设置被理解为央行权力的一种微妙的变化。魏加宁研究员用“一专一宽”来形容此次的变化:“专”是专事货币政策,而“宽”则是新设的几个部门带来的,“他们的视野更加开阔,不再局限于银行业,而是关注于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整个宏观经济的走势。”他甚至预言,央行未来很有可能成为宏观调控的主角。
但是,这“一专一宽”能否相辅相成发挥合力尚待观望,央行与其他部委之间的协调仍然不很顺畅,而且如果担当此重任,央行目前的权威性恐怕也还不够。
事实上,成立金融市场司和金融稳定局大大加强了央行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这可能会埋下央行与银监会之间的“争执”伏笔。因为,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最终还是会涉及到银行和金融机构本身,这难免受瓜田李下之困。
国际上,“类似的金融稳定机构已经普遍存在于英、德、日等国家的央行之下,但是类似机构到底属于货币政策职能还是银行监管职能,理论上仍然没有理清。”钟伟说。
而在国内,这样的争论更涉及到权力分配和协调的问题,央行与银监会如何协调是一个悬念。
这种悬念显然对于央行“独立”是不利的。魏加宁认为,在央行与银监会之间还未厘清之时,一个新的角色将会露面——存款保险机构,这个机构旨在对中小银行进行金融救助,在它建立之后,现有的央行和银监体系将进行新一轮的调整,三者之间的权力和职责将重新划分。
从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真正担当起央行的角色起,央行“独立”就开始踏上了漫漫之路。到1998年,央行建立9大分行,货币政策由计划经济时代的直接计划调控为主向间接调控借助市场工具转变。
时至今日,将近20年已经过去。央行“独立”始终是在银行业转型大背景下进行的,“这形同一幢大厦建立在松软的沙滩上,只要沙滩的质地没变,央行即便再独立,都不会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钟伟说。-
德、美央行的地位
德意志联邦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法》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是公法意义上的联邦直接法人单位,联邦银行的中央银行理事会和执行理事会,享有最高联邦政府职能机构地位,在行使本法律赋予的权力时,联邦银行可以不按联邦政府的指示。
美国中央银行(联邦储备委员会):依据1913年《联邦储备法》建立的联邦储备委员会,行使制定货币政策和实施金融监管的双重职能,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美联储作为与政府并列机构直接向国会负责。此外美联储享有资金和财务独立权,并且独立自主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因为货币政策制定的技术性和不透明性,美联储实际拥有不受国会约束的自由裁量权,而成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第四部门”。
稿件来源:中国《新闻周刊》作者王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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