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冯榕 通讯员易凯)日前正在进行的广交会上,19家涉嫌侵权的国内参展企业被日本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投诉。国际公司到国内打反侵权打得热热闹闹,而在国外,国际公司更打得毫不手软。17日,由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主办的“中国企业涉外知识产权保护论坛”上,来自美国的资深律师荷曼尼克给记者列出清单:过去三年,在美国的61起侵权案涉及中国企业,占了侵权案的25%,61起侵权案中有47个中国企业被列为答辩方(被告方)。他告诉记者,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涉入美国的侵权案件,主要原因还是在于中国企业不懂得
运用美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故不故意都属侵权
在论坛上,荷曼尼克举例,比如某某电池就是因为不懂得维权,而被美国企业告上法庭,而这种事情不仅仅只是发生在一个企业身上。荷曼尼克解释,美国企业告中国企业侵权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中国企业在美国境内生产的侵权产品;另一种是比如中国企业制造出来的产品,这种产品的制造方法在美国已经申请了专利,那么中国企业就无形中侵了权。
他介绍,第一种案情相对简单,而第二种往往是中国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造成的结果,叫“非故意侵权”,但是并不构成不侵权的条件,也就是说,专利所有人(美国企业)一样有权利控诉中国侵权企业。只是“明知故犯”的侵权企业在处罚金上是“非故意侵权”的三倍。
被诉先评估再做回应
荷曼尼克说,中国企业有一个特点,就是喜欢用“观望和侥幸”的态度办事情,往往在美国,侵权案件有两种上诉方式,上诉联邦法庭和上诉美国贸易促进会,由于贸促会在受理程序上的优势,更多企业愿意把案子交给贸促会,但是在贸促会有一项是提出申诉书,这时需要答辩方(被告)积极争取答辩的机会,而轮到中国企业时,中国企业在答辩上完全放弃的态度,这时只可能是浪费了中国企业宝贵的申辩时间。他解释,此时中国企业有多种选择,首先考虑的是做出评估,是否应该回应,如果必须打开美国市场,这时就不得不积极响应了;其次,中国企业在决定答辩时,还要评估自己后有能力单独作战,如果没有单独作战的能力,还可以考虑同一行业(同一条船上)的企业并肩作战。
同行的律师斯拉特先生提醒,万一中国企业不幸的被卷入了联邦法庭的被告,千万不要忽略了法院的通知书,如果中国企业一旦忽略,这对于中国企业来讲就是错失良机,也是极不公平的,因为法院完全有可能完全接受原告的请求,并要求赔偿巨额赔款(其中许多是并不合理的要求),并停止中国企业在美国的生产、销售等一切商业行为。斯拉特风趣地说:“这下企业就栽大了!”
到美发展应有在美专利
荷曼尼克告诉记者,中国企业在进行进出口生产、贸易时,首先注意产品的包装说明中是否注明专利;另外,进行必要的专利检索,比如中国企业生产的即将出口的产品中,是否已经被别人“捷足先登”申请了专利等。荷曼尼克提醒,还要注意相类似的专利,比如改换了商标,产品本身的设计作了一定的变化,但是并不代表就拥有了专利等等。
荷曼尼克说,即使只是做代理加工,也可能侵权,所以要求企业不能简单的进行产品的复制。比如有国外企业拿着样品让中国企业生产,之后这种产品销售到美国,中国企业在无形之中就侵权了。所以,在产品进出口贸易之前,这个产品是否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权,尽量降低侵权的风险。因为在别的国家还可能是单方面停止侵权生产行为就可以了结了,但是在美国,则是一种双方的行为,如果对方企业提出诉讼,那么双方只可能是法庭上见了。
他建议,中国企业在考虑到美国的发展时,最好取得在美国的专利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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