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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埋下的炸弹 上海百事2.23亿元股权之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0月15日 09:58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丁琳 高改芳 上海报道

  一颗10年前埋在百事可乐里的炸弹正咝咝冒烟,一旦引爆,它的威力足以将上海百事、武汉百事和南京百事的股权结构“炸”得面目全非。百事可乐的合资案一直绵绵不绝。这一次呈现的是3个百事公司混沌血缘。10月14日上午,上海百事可乐公司总经理陈秋芳坐在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原告席上——如果胜诉,陈秋芳与其姐姐、姐夫将成为上海百事的第
二大股东,并拥有武汉百事可乐公司19%股权、南京百事可乐公司38%股权和巨额资金,因此,这场诉讼吸引来众多关注的眼球——旁听席上座无虚席,以致不得不加座。

  由于此案事关美国百事可乐在中国合资公司的股权,美国百事可乐公司也专门派人前往法院旁听。

  作为原告,陈秋芳及其姐姐、姐夫诉请返还中美合资的上海百事可乐公司股权、武汉百事可乐公司股权、南京百事可乐公司价值2.23亿人民币的股权。

  而案件的被告上海市大型国有控股企业上海闵行联合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闵联公司),是上海百事可乐公司的中方大股东。

  实际上,之前此案已经静悄悄地进行了2年半的时间,历经上海高院一审陈秋芳姐妹败诉,陈秋芳姐妹不服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案件被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理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上海高院进行重新审理。缘起

  上海百事的出身竟是如此的不明不白。案件的源头始于成立于1984年10月成立的益康矿泉水公司——将近二十年的辗转变迁,使这项投资显得扑朔迷离。

  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此案的民事判决书((2001)沪高经初字第5号)中,对益康公司做了以下描述和认定:工商登记为集体所有制,注册资金45万元的益康矿泉水公司,从事矿泉水装置的研制和矿泉饮料的生产。1985年10月,于兴国(陈秋芳的姐夫)被任命为总经理。

  1987年,益康公司的主管部门变成北方公司。随后,北方公司委托其上海分公司对益康矿泉水公司行使其主管部门的部分职能。

  1989年2月,美国百事集团公司与益康公司、上海烟糖公司及闵联公司合资的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其中益康公司投资1138.73万元。

  1990年,上海市清理整顿公司和查处单位投机倒把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益康公司进行调查,发现益康公司存在偷漏税款等一系列严重问题,上海市工商局、财政局也对其资金来源、企业性质等作了调查,查明益康公司登记时投资没有到位,企业初创时期的资金来源是当初另一方款投入的10万元和无息贷款180万元。

  1992年5月,北方公司与闵联公司签订“交接协议”,约定益康公司由北方移交给闵联公司,益康公司的人员和债权、债务均由闵联公司负责处理,闵联公司支付北方公司在益康公司的投资款10万元和在益康公司百事可乐项目的用款65万元。同年6月,益康公司被北方公司注销,原股权转让人益康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尽管益康公司曾就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海静安区工商局的以上行政行为,但在1993年11月,该诉讼请求被终审裁定驳回。

  1994年,闵联公司将其持有的上海百事公司股份中25%的股权转让给美国百事,剩余股份为38%。

  1998年11月,闵联公司、上海烟糖公司按原出资比例设立南京百事可乐公司,并由上海百事直接划款给南京百事。1999年,武汉百事可乐公司成立,其中上海百事与香港冠誉公司各占50%股权。

  显然,上海百事正变得越来越“值钱”。但这时,一件让闵联公司大吃一惊的事情发生了。核心利益:2.23亿元的“大雪球”

  2001年9月26日,于兴国、陈芝芳(陈秋芳姐姐)、陈秋芳一纸诉状将闵联公司送上了法庭,理由是,益康公司成立初期,由于注册资金没有完全到位,三原告投入价值人民币14万元的5台矿泉水装置的样机和人民币3.25万元现金,合计投入原始资本人民币17.25万元。而由于益康公司1992年的主管机构的变更,三原告在益康公司的原始投资以及应当拥有的上海百事可乐的股权被闵联侵吞。

  而陈秋芳3人请求闵联公司返还益康公司的权益,具体包括:1、因益康公司拥有上海百事63%的股权,益康公司在1993至1994年间应得上海百事的股权收益人民币1977.3万元,扣除闵联公司为益康还款人民币800万元及承担利息约人民币200万元,故闵联公司应归还三原告人民币977.3万元;2、1994年上海百事由合作经营转为合资经营,中方转让部分股权给美方,按益康公司占中方投资的比例,益康公司应得425.6万美元的转让款,折合人民币3523.968万元,该笔款项闵联公司应返还原告;3、上述股权转让行为,益康公司实际占有的上海百事股份比例由原先的63.08%降至38%,闵联公司应返还原告上海百事的38%的股权;4、因1998年11月,除益康公司外的原上海百事出资人,按原出资比例协议设立南京百事,并由上海百事直接划款给南京百事,故闵联公司应返还原告南京百事38%的股权;5、1999年上海百事向武汉百事再投资,按照益康公司在上海百事的投资比例,闵联公司应返还原告武汉百事50%股权中的38%的股权。

  17.25万人民币,因此而被滚成了2.23亿的“大雪球”。

  事实上,在2001年提起诉讼之前,陈秋芳3人已经就以上问题同闵联公司交涉了3年——3年前,他们拿到了关于此案一个最大支撑点。

  1998年9月,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根据上海民建会经济技术咨询中心的申请,作出《关于对原上海益康矿泉水公司产权性质界定的批复》,认为益康公司原注册资本45万元没有完全到位,实际投入益康公司的资金为海军装备技术部的10万元和陈芝芳、于兴国、陈秋芳等人自费制作的样机价值14万元和其他单位支付的服务费3.25万元。因当初投入的10万元已由北方公司出资归还,故原投资方已收回投资;后北方公司又与益康公司协商,收回投资。据此,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依据有偿和协商的原则,原上海益康矿泉水公司的原始注册资本金应归陈芝芳、于兴国、陈秋芳等集体所有。批复认定,“益康公司的初始资金是原告自筹资金组装的5台JSK-II型矿化净化水装置价值14万元加现金3.25万共17.25万元”。

  2001年11月底,上海市国资办产权处有关负责人也就此事特别指出,尽管益康公司已经被注销,但其在工商资料上一直是集体性质,可闵联公司占有益康的基础是把益康当成国有资产。于是此后,陈秋芳3人开始要求闵联公司返还其在益康公司的权益,但被闵联公司予以拒绝。

  在闵联公司看来,陈秋芳3人的要求简直有点“不可思议”:由于政府的行政安排,1992年闵联公司最终以民事财产交易的方式受让益康公司资产包括本案股权,但没有接收益康公司。而且在1992年有关益康对上海百事可乐公司股权的转让,也是由益康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将百事可乐股权转让给闵联公司,并经益康公司资产所有人北方工业公司同意。“双方意思表示是真实一致的。”

  让闵联公司感到委屈的还有,当初益康公司处于资不抵债的负资产境况,并因拖欠巨额债款被债权人追索——益康公司相应股权的注册资金原值为932万人民币(资产),转让时负债却已经达到1453万人民币。而闵联公司受让益康公司资产和百事可乐公司股权的代价是:归还北方公司投资、借款和代益康公司承担全部对外债务。

  闵联公司在法庭上称:原告利用时间变化、人事变迁和益康公司原始投资人的转让退出,故意隐瞒原投资方在益康公司成立前已经投资试制JSK500和JSK-II装置,并聘用原告陈芝芳主持研制的重大事实,将原投资方投资研制的JSK装置称为自筹资金组装,企图鲸吞2.23亿巨额国有资产。该公司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原有证据及本次重审新发现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在益康公司投资是虚假的,闵联公司受让益康公司资产及百事可乐公司股权合法有效,早已履行完毕;而原告也早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同时,被告方对国资办1998年批复的合法性强烈质疑,表示本案证据足以证明国资办批复没有事实依据。3家百事可乐的血管到底是流着谁的DNA?剑拔弩张

  种种迹象表明,围绕这2亿多资产展开的争执,眼下已经到了剑拔弩张的地步。

  而在14日中午休庭时,陈秋芳向媒体表示,在本案审结前她不会接受任何有关采访。她估计,“至少得等1年可能才有结果出来。”

  对此,有关人士认为,此案是最高法院发回重审案件,一审虽然判决陈秋芳败诉,但是一审的理由或结论显然没有获得最高法院的认可,发回重审显然对陈秋芳是一个有利的结果。而且,陈秋芳作为上海商界的精英,应该对投资、股权等经济行为的性质和结果有更加丰富的经验和判断力,“上海市国资办的文件实际是陈秋芳最有利的支撑,而当代表国有资产的国资办在这种事件中的倾向可能支持私人一方的陈秋芳姐妹时,应该有合理的原因并在谨慎的判断后才可能为私人出具支持证据。”

  百事也很紧张。在最高法院审理期间,美国百事可乐公司曾数次向最高法院正式发函,对于中国法院在与美国百事可乐公司有密切关系的股权交易转让10年后,再审理交易早已完成的百事可乐股权的归属权表示重大不解和严重关注,并对有关方面在不支持原告请求的情况下,将高额国家资产给予个人感到疑惑,表示高度关注涉及百事可乐公司重大利益的本案。

  2003年10月3日,美国百事可乐公司在致上海高院,抄送闵联公司的函件中,除表示对于该起涉及美国百事可乐公司重大利益的案件的强烈关注外,也证实原告陈秋芳在当时的上海百事可乐公司董事会上明确同意闵联公司受让益康公司转出的上海百事可乐公司股权,并签署文件。此案总会水落石出,但为什么百事可乐近年来在中国屡屡与中方代表“反目成仇”,它在中国建合资企业时埋下了什么种子,抑或是在中国市场得势生出变故?

  被告葛兰素史克

  本报记者杨磊 成都报道

  一种叫“贺普丁”的乙肝用药让很多服用过这种药的人慌了手脚。两起乙肝患者死亡事件将葛兰素史克推向被告席。昔日的辉煌正在变成葛兰素史克今天的阴影。

  2000年9月16日,四川大学华西医学中心98级博士生田华(化名)去世;2001年1月20日,38岁的杭州人单玉泽也去世。

  病人家属发现,在亲人去世前的一段时间内,服用了一种名为“贺普丁”(另译名“拉米夫定”)的国家一类新药。国内销售的贺普丁和国外如新西兰、美国等地的贺普丁在说明书上存在重大差异。新西兰等地销售的贺普丁说明书上均明显注有“致命病例”的风险提示,而在中国的说明书上却没有。

  于是,贺普丁的主人、全球最大的药剂集团葛兰素史克这阵子有点“紧张”。10月13日,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市场传媒经理郑玮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因为四川的死亡病人家属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最近几天来,公司接到了数百个咨询贺普丁安全性的电话”。

  据郑玮确认,国内有关贺普丁的诉讼已经上升到4起,分别发生在北京、上海、杭州和四川。当葛兰素史克在中国市场获得巨大的成功时,不断被追问作为企业公民的基本责任。死亡事件

  “在最后离去的那一刻,那眼神让我一辈子不能忘记。”在接受四川媒体采访时,田华的哥哥黯然神伤。鉴于弟弟买贺普丁的费用由其提供,同样身为医学博士的哥哥无比内疚,“早知道就不拿钱给他了。”

  2000年4月,正在攻读医学博士学位的田华因为患上慢性乙肝而四处求医问药。2000年5月8日和2000年6月29日,田华买了四盒“贺普丁”服用。

  据其兄介绍,服药20多天后,田华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之后病情急剧加重。因为该药中文说明书中有“停止使用本品后,肝炎病情可能加重”的警告,田华不敢停药。2000年9月2日,田华被紧急转入住院治疗。同月16日,田华被确认死亡。

  其兄在查阅医学杂志时发现,国外已经有有关服用“贺普丁”造成严重不良反应以及病例死亡的公开报道,而亦有国外医生对公众就服用“贺普丁”提出安全问题警告。这个发现让田华家人将其死亡与“贺普丁”联系起来。

  而正在此时,杭州人单玉泽因类似的经历死亡。

  据报载,单玉泽在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医师推荐下于1999年12月1日开始吃贺普丁,服药3个月后,化验结果各项指标全部转阴。此后辗转了3所医院,单玉泽最终于2001年1月20日去世。

  单的家人亦从国外文献发现有关“贺普丁”安全性问题的警示。在其家人从新西兰购回的“贺普丁”产品中,其说明书上有这样的文字:该药品的“临床效果的完整报告尚未得到,有待进一步研究。”“能否治愈传染性乙肝或只是控制病情,减少与肝脏有关联的一些健康问题仍不得而知。”“切记:本药品仅供你本人服用,不要给别人服用,即使别人的症状与你相同,也不要给他们使用,因为这样做会害了他们。”

  而在中国的销售说明和宣传广告中,这些带警示性的语言却没有出现。

  相同的服药背景、相同的致命结局很快让远隔千里的两家死者家属作出了同样的选择:2002年7月3日,田华的家人在成都提起诉讼;在此前后,杭州病人家属亦提起诉讼。他们认为,葛兰素史克有意隐瞒风险提示。

  死者家人在诉状中称“贺普丁”在中国上市前后,有关服用该药将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及致人死亡的病例在国内外医学文献中已有不少公开报道,国外早已有不少医生发出警告,葛兰素公司在欧洲、美国、新西兰等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该药时,在说明书及有关宣传中都有服用该药可能出现问题的详尽风险警示;但在中国,该药品的说明书及宣传却是“慢性乙肝治疗的首选药物”、“在各类人群中长期服用的安全性得到肯定”、“患者长期服用该药具有良好的安全性副作用极少”。因此,该公司严重侵犯中国消费患者必需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说明书地域性差别

  成都诉讼于今年9月23日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入司法程序,因为涉及诸多问题,葛兰素史克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最终获得法院批准。

  据郑玮介绍,目前证据交换程序已经完成。

  外界推测,葛兰素史克要求不公开审理的一个原因是,在尚未有直接证据证实田华之死确实与服用贺普丁产品有必然联系之时,因为诉讼的缘故导致更多服用贺普丁的病人对此药安全性产生质疑,进而不再持续服药,或许会导致出现病情加重的情况。

  事实上,葛兰素史克担忧的状况已经发生。郑玮告诉记者,在媒体对成都诉讼进行报道后,该公司咨询热线已经收到部分患者“不再服用贺普丁产品”的反馈。9月28日,该公司就相关诉讼由美国总部发来声明,称“有相当一部分焦虑的患者由于担心而欲自行停止‘贺普丁’治疗”,公司表示高度担忧。

  在这个不到千字的声明中,葛兰素史克两次强调,“任何自行停药有可能会造成病情的波动危害健康。所有开始服用或停用‘贺普丁’产品都必须在专业医生的指导下进行。”

  而就涉案情况,该公司声明指出,“贺普丁”是第一个经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和中国药品监督管理局(SDA)批准(1998年)的口服抗乙肝病毒药物,在中国被授予一类新药证书。通过在中国和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广泛的临床认证,“贺普丁”被证实疗效确切,安全性高,便于服用(口服),而且一般病人经济上可承受。因此自2000年以来,它一直被列在《中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目前贺普丁在全球80多个国家注册并被广泛应用。

  葛兰素史克认为,“事实并非如该病人家属向媒体叙述的那样,相反,有充分的证据已证明该病人是长期患有慢性乙肝,并在2000年9月由于重症肝炎、肝硬化导致上消化道大出血而自然死亡。”

  “我们遗憾地发现,根据此案病人家属的陈述,该病人是未经医生处方而自行购买贺普丁产品。而且,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病人曾购买并服用过贺普丁。更令我们感到吃惊的是,经调查发现该病人家属在该病人治疗期间严重干扰医生诊断治疗,耽误病情。我们深信人民法院会根据所有的事实证据对此案做出公正的判决。”

  因而,虽然“葛兰素史克公司对该病人及家属的遭遇深表遗憾”,但“该死亡与‘贺普丁’无关”。

  对“说明书隐瞒风险提示”之说,郑玮强调,作为提供给医生的重要处方依据,“贺普丁”的说明书是完全根据当时产品原产地——英国——的说明书的内容,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审定并批准的,是完全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

  郑玮表示,葛兰素史克否认有关说明书内容国外、国内不一致的说法,“核心内容上是一致的,不同地区的说明书部分措辞不一或许和翻译问题有关。”

  就新西兰产品说明书上相关的风险提示语言,郑玮解释,目前并没有任何一份完整的临床研究报告表明,贺普丁产品与服药患者体内乙肝病毒变异存在必然联系,而新西兰等部分地区的情况是“对所有的处方药来说,都是根据各国国情、法规制定说明书,各国的说明书都不同。处方药的说明书是针对医生的,医生应该会理解。”不完整的监管

  对于乙肝患者来说,现在决定是否继续服用贺普丁是一个难题:不继续服用的话,按照葛兰素史克的说法,非常危险;服用的话,已经有几起类似的案件进入诉讼。

  一位医学专家说,当权威的链条各环节都有松动的时候,最底端患者的不安就可想而知。

  一份由葛兰素史克公司临床应用专家指导小组(9人)出具的《2001年贺普丁临床应用专家共识》第八条中指出“拉米夫定治疗6~9个月以上少部分患者可能出现YMDD变异株,并随治疗时间延长发生率增高,治疗1年时约15%。”也就是说,患者在服用贺普丁时,少数会出现变异现象,治疗1年时,这个几率是15%。据记者了解,甚至在医生内部亦对贺普丁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拥护者认为,就目前的治疗表现而言,贺普丁对乙肝病毒的杀伤力是比较显著的,因而在没有直接证据证实其会引起病毒变异导致生命危险时,选择它是无可厚非的;而反对者认为,贺普丁的功能不能否定,但后面暴露出的问题更大,怎么解决?另外,长期服用,根据到底是什么?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医学专业人士认为,“病人、医生(医院)、制药企业之间是一个圆形,之间的相互信任形成购销市场链;而医院、制药企业和监管当局是另一个圆形,之间的相互信息反馈形成药物安全性监控体系”,但现在的情况是,“购销市场一直顺畅,但安全监控体系却存在问题。”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人士介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1999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获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国外制药厂商,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不良反应监察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进口药品使用中发生的不良反应,包括在国外的不良反应。未按规定报告进口药品的不良反应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国外制药厂商负责。”1985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民健康的药品,应当撤消其批准文号。”

  这位人士介绍,“患者对症服药、药量符合规定,如出现不良后果就是不良反应,有关各方必须搜集情况,及时上报。但药品再评价是要根据上报的信息完成的,承担此类义务的是各地的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向中心反馈信息的是医院。问题的关键是监测手段是否能够把有效信息迅速收集起来。”

  而记者从成都卫生系统获得的信息确认,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发生死亡事故,即应列入医疗事故的范畴,医院虽然有一套完整的报告程序,但医疗鉴定要由卫生厅组织各医院的专家来做,这样才公正,医院没有这个权力。“上报后,医生、医院分别要负什么责任?现在的关键是没有上报的外在约束。”

  正如上述医学专业人士说,“整个过程应该是个圆形,但我们却往往画得不圆。”

  郑玮说,最近该公司正在组织专家就“贺普丁”进行临床研究,将会把最新的临床研究结果加入新的产品说明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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