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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称53家中央企业明年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0月11日 09:37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 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局长张德霖透露,从明年起,首先在中央管理负责人的53家企业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记者了解到,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和比较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精通法律,由企业聘任的全面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对企业经营者负责。而去年,有24户中央企业已经开展了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工作,一些试点企业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精干主体,分离辅业”,不断优化企业组织结构,依法规范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母子公司管理体系,并通过建立完善规范的规章制度,保障国有企业改革任务的落实。

  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局长张德霖表示,国资委将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要建立健全防范投资风险的出资人的法律监督机制。如对涉及企业改制、改组、股权转让、破产、重大投融资方案等重大事项,由出资人代表依法行使重大决策权。中央企业凡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或案件,必须按照规定向国资委报告。另外,中央企业还将建立健全防范经营风险的所出资企业的内部法律监督机制,特别是要建立起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要经济活动等工作中的各项制度,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张德霖透露,国资委今年年底前要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从明年起,首先在中央管理负责人的53家企业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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