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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厦华案有初步结果 工商总局裁定长虹没侵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9月24日 07:36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段志敏)国内彩电两大巨头长虹、厦华商标侵权案终于有了初步结果。记者昨日获悉,国家工商总局已于本月19日向全国各地工商局发出裁决书,认定长虹数字高清彩电商标没有侵权,从而赶在彩电旺季前还了长虹一个清白。

  据长虹新闻发言人刘海中介绍,厦华诉长虹商标侵权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当即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司法界及学术界代表召开专家咨询会,肯定了厦华关于“CHDTV”商标拥有
权的合法性。但专家同时认为,“HDTV”是数字高清彩电的字头缩写,为国内外彩电生产厂家数字高清彩电的通用名称。因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最终裁决:长虹生产的数字高清彩电在显著位置使用“长虹”、“CHANGHONG”等注册商标,以“HDTVReady”标示该产品为高清晰电视机,不会对造成对消费者误导。其行为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所述的正当使用行为。目前,国家工商总局的裁决书已经正式下达到上海、江苏、福建等18个省直辖市。

  刘海中昨日对本报记者表示,厦华诉长虹商标侵权的本质是在借长虹炒作,由于厦华的行为已经给长虹造成巨大损失,目前长虹关于反诉厦华的准备工作正在紧锣密鼓进行中。而厦华新闻发言人孙光荣在接受本报记者就此事的采访时则表示,厦华并没有接到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通知。他说,厦华是合法拥有“CHDTV”商标权,而且厦华一向严格遵守国家法规。

  《京华时报》(2003年9月24日第B3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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