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18日电为增强保险公司外汇资金的流动性,提高保险公司外汇偿付能力,外汇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消息称,外汇管理局与中国保监会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后,发布了《关于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境内中外资保险公司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
外汇管理局称,目前境内保险公司外汇资金主要用于商业银行存款,资金流动性工具
较为缺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外汇偿付能力。而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资金管理的重要工具。2002年6月以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推出外币同业拆借中介业务,为境内具有外汇拆借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提供中介服务,能够较好地满足金融机构调剂外汇头寸的需要。
《通知》明确,境内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经外汇局核准具有“外汇同业拆借”业务经营资格后,可以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与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同业拆借业务。但是,没有取得该项业务资格的境内保险公司不得从事外汇拆借活动,境内保险公司不得与境外机构开展外汇拆借活动。并规定,保险公司办理的外汇同业拆借业务,其期限不得超过4个月。拆入资金总额和拆出资金总额均不得超过公司外汇资本金的50%。单笔拆入资金不得超过公司外汇资本金的10%,单笔拆出资金不得超过公司外汇资本金的15%。
保险公司进行外汇同业拆借业务,首先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具有“外汇同业拆借”业务资格;其次应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签订“拆借中介服务协议”;然后,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供的中介服务,与境内其它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同业拆借业务。
据悉,《通知》将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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